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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关于规范公司债券发行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文文号: 上证发[2019]115号
发文部门: 上海证券交易所
发文时间: 2019-12-13
实施时间: 2019-12-13
失效时间: 2024-1-11
法规类型: 企业债券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中国
阅读人次: 308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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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场参与人:
  为进一步规范公司债券发行业务,维护债券市场正常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债券市场健康稳定发展,根据《证券法》《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簿记建档发行业务指引》等相关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现将公司债券发行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发行人不得在发行环节直接或者间接认购自己发行的债券。债券发行的利率或者价格应当以询价、协议定价等方式确定,发行人不得操纵发行定价、暗箱操作,不得以代持、信托等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或向其他相关利益主体输送利益,不得直接或通过其他利益相关方向参与认购的投资者提供财务资助,不得有其他违反公平竞争、破坏市场秩序等行为。
  二、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比例超过5%的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参与相关债券认购,属于应披露的重大事项,发行人应当在发行结果公告中就相关认购情况进行披露。
  三、主承销商在发行结束后应当对本通知第一条及第二条中涉及事项进行充分核查,并在承销总结报告中发表核查意见。
  四、承销机构及其关联方参与认购其所承销债券的,应当报价公允、程序合规,并在发行业务与投资交易业务之间设立防火墙,实现业务流程和人员设置的有效分离。
  五、各市场参与人及相关人员违反本通知的,本所可依据相关业务规则,视情节轻重采取监管措施或者纪律处分。
  六、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特此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三日

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关于进一步规范债券发行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文文号:上证发[2024]4号
发文部门:上海证券交易所
发文时间:2024-1-12
实施时间:2024-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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