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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关于加快推进二手车出口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文文号: 商办贸函[2019]335号
发文部门: 公安部 海关总署 商务部
发文时间: 2019-10-28
实施时间: 2019-11-1
法规类型: 对外经贸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中国
阅读人次: 11311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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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公安厅(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为加快推进二手车出口工作,进一步简化工作流程,为出口创造便利环境,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简化出口二手车转移登记手续。自2019年11月20日起,对二手车出口企业收购机动车申请转移登记的,在交回原机动车号牌、行驶证并交验机动车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机动车登记证书上签注“转移待出口”事项,核发跨行政辖区临时行驶车号牌,临时行驶车号牌有效期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有效期一致,但最长不超过60日;属于二手车出口企业异地收购车辆的,无需返回企业所属辖区办理机动车转入手续,机动车档案由机动车登记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留存。在办理二手车海关出口通关手续后2个月内,企业凭出口报关单和机动车登记证书等证明凭证,向机动车登记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注销登记。出口报关单等凭证已实现信息联网核查的,免予提交纸质凭证。
  二、二手车出口许可证由“一车一证”改为“一批一证”。自2019年11月1日起,出口企业可在许可证申请表上同一商品编码项下最多申请20辆二手车。申请数量应与实际报关数量一致,并一次完成清关。一次报关数量少于申请数量的,应重新申领许可证。
  三、二手车出口适用全国通关一体化模式,企业可自主选择出口报关地和出境口岸。
  四、商务、公安和海关主管部门应按照《关于支持在条件成熟地区开展二手车出口业务的通知》(商贸函[2019]165号)有关规定,强化服务意识,结合各地实际简化流程,在车辆转移登记、出口许可证申领、口岸通关、车辆注销等环节为企业提供便利。
  商务部办公厅  公安部办公厅 海关总署办公厅
  2019年10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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