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城镇土地使用税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关于部分国家储备商品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
发文文号: 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7号
发文部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时间: 2019-6-28
实施时间: 2019-1-1
失效时间: 2022-1-1
法规类型: 城镇土地使用税 印花税
所属行业: 特定单位
所属区域: 中国
阅读人次: 6188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为支持国家商品储备业务发展,现将部分商品储备政策性业务(以下简称商品储备业务)税收政策公告如下:
  一、对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资金账簿免征印花税;对其承担商品储备业务过程中书立的购销合同免征印花税,对合同其他各方当事人应缴纳的印花税照章征收。
  二、对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自用的承担商品储备业务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三、本公告所称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是指接受县级以上政府有关部门委托,承担粮(含大豆)、食用油、棉、糖、肉5种商品储备任务,取得财政储备经费或者补贴的商品储备企业。
  四、承担中央政府有关部门委托商品储备业务的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包括中国储备粮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分公司、直属库,以及华商储备商品管理中心有限公司及其管理的国家储备糖库、国家储备肉库。
  承担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委托商品储备业务的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税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明确或者制定具体管理办法,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五、企业享受本公告规定的免税政策,应按规定进行免税申报,并将不动产权属证明、房产原值、承担商品储备业务情况、储备库建设规划等资料留存备查。
  六、本公告执行时间为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2019年1月1日以后已缴上述应予免税的款项,从企业应纳的相应税款中抵扣或者予以退税。
  特此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19年6月28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芜湖长江大桥公路桥收费站有关地方 皖地税函[2001] 2001/2/23
上海市商务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等部门关于公 沪商促进[2023] 2023/8/22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住房租赁 深地税发[2001] 2001/1/1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支持发展现代职业 辽地税发[2015] 2015/12/7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 桂地税发[2009] 2009/12/28
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国家税务局云南省地方税务局、昆明海 云国税发[2000] 2000/10/19
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安徽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 皖财税法[2003] 2003/1/1
稳外贸稳外资税收政策指引 2024/1/15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 渝地税发[2001] 2001/1/1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河北省地方税务局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 冀国税发[2006] 2006/2/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