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可做?|帮助|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用户登录
用户名
密 码
自动登录 
新用户注册  找回密码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个人所得税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明确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所得减征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发文文号: 湘政发[2019]7号
发文部门: 湖南省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 2019-4-19
实施时间: 2018-10-1
失效时间: 2023-9-30
法规类型: 个人所得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湖南
阅读人次: 3048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为减轻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税收负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五条的规定,现就我省减征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一、对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所得,减征80%个人所得税。
  前款所称所得,包括综合所得(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和经营所得。
  二、纳税人同时符合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中两种或两种以上身份的,只能以一种身份享受上述个人所得税减征政策,不得叠加享受。
  三、本通知自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湖南省人民政府
  2019年4月19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上海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关于本市残疾、孤 沪财发[2020]1号 2020/1/1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明确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所得减征个 川府发[2019]26 2019/10/11
云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关于印发《云南省 云财税[2019]31 2019/1/1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减征个人所 津政规[2023]2号 2023/1/1
山西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山西省残疾人联合 2020/2/27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减征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 桂政发[2019]21 2019/1/1
丽水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所得及因严重 丽地税政[2009] 2009/1/1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减征 国家税务总局浙 2019/1/1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延续完善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所得减 湘政发[2024]10 2024/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