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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关于做好省级会计人员管理系统升级改造和会计人员信息采集上报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财办会[2018]28号
发文部门: 财政部办公厅
发文时间: 2018-9-26
实施时间: 2018-9-26
法规类型: 其他行政法规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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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财务管理司,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财务局:
  为进一步加强对全国会计人员信息的管理,做好会计人员信息采集工作,现就做好省级会计人员管理系统升级改造和会计人员信息采集上报工作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总体要求
  全国会计人员信息来源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财务局(以下统称省级会计管理机构)会计人员管理系统。省级会计管理机构首先要做好本地区(部门)的会计人员管理系统升级改造工作,为会计人员信息采集奠定基础。省级会计管理机构应依据会计人员管理权限,负责本地区(部门)的会计人员信息采集工作;同时,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精心部署,保证必要的人力和财力投入,力求按照规定时间保质保量地完成会计人员信息采集工作。
  二、省级会计人员管理系统升级改造要求
  省级会计管理机构要对省级会计人员管理系统进行升级改造,升级改造后的管理系统应当满足本地区(部门)业务管理及财政部的要求。为满足管理需要,升级改造后的会计人员管理系统中基本信息和基础数据维护管理、对社会和广大会计人员提供服务等功能均在外网实现。
  省级会计管理机构在对省级会计人员管理系统升级改造时,应严格按照《会计人员信息表》(见附件1)的数据标准提供基础数据。为方便管理,省级会计管理机构可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在《会计人员信息表》的基础上进行一定的数据项扩充。
  省级会计管理机构升级改造后的系统一般应包括会计人员基础信息、专业技术资格信息、会计继续教育信息、高端会计人才信息、会计人员信用信息(守信、失信)、会计人员调转、会计人员信息变更等功能模块,实现基础数据及其变动情况在模块间的联动、共享,并可实时统计、查询。
  财政部负责升级改造全国会计人员跨省调转平台,实现省际间会计人员的调转。省级会计人员管理系统应当留有会计人员调转平台接口,同时按照财政部提供的会计人员调转信息标准,对系统进行调整改造,确保能按照接口标准导入导出会计人员调转信息。会计人员跨省调转实行全程网上办理,由会计人员在调出地提出网上调转申请,并上传工作地变更证明等材料,由调出地确认调出,调入地审核通过后调转完成。省内调转系统由省级会计管理机构自行开发建设。
  三、会计人员信息采集要求
  《会计人员信息表》是会计人员基本信息采集的依据和全国会计人员信息管理系统与省级会计管理机构管理系统对接的标准。请省级会计管理机构严格按照表中所列信息完整填报。
  省级会计管理机构可根据自身管理需要,通过继续教育登记、职称考试报名等合理有效的方式开展信息采集工作。会计人员在省级会计人员管理系统进行信息登记时,须阅读并同意关于本人信息真实准确的承诺函,同时上传身份证明、学历学位证、工作证明或者学生证明等相关附件。
  会计人员信息采集实行属地化原则,在岗在职会计人员在工作所在地进行信息采集;在校学生在其学籍所在地进行信息采集;其他人员在户籍所在地或者居住所在地进行信息采集。
  四、会计人员信息上报要求
  (一)上报标准。
  为便于会计人员信息汇总和跨地区调转,同时为将来会计人员信息管理系统与其他政府部门或社会服务信息管理系统对接预留空间,采用身份证号作为会计人员唯一档案号。持有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的会计人员,以其公民身份号码作为会计人员档案号;持有护照的外国会计人员,以其护照号作为会计人员档案号。
  为保证全国会计人员管理平台能够顺利接收相关数据,我部制定了《会计人员信息管理系统数据接口规范》(见附件2),请省级会计管理机构遵照执行。
  (二)上报形式。
  省级会计管理机构应通过外网上报会计人员信息。全国会计人员管理系统建成运行中,省级会计管理机构应当将会计人员信息数据库中的变动数据,自动同步至全国会计人员管理系统的主数据库中,实现全国会计人员管理系统数据库实时更新。
  五、注意事项
  (一)《会计人员信息表》中所列项目均为全国会计人员信息管理系统所必须的最基本信息,省级会计管理机构可在此基础上根据自身管理需要在本地区(部门)管理系统中增加项目。
  (二)省级会计管理机构应于2019年4月30前完成本地区(部门)会计人员管理信息系统升级改造和会计人员信息采集工作;并于2019年6月30日前完成信息集中上报工作。
  (三)为避免采集信息期间出现信息丢失等问题,请省级会计管理机构做好相关数据的备份工作。
  在执行过程中,如有疑问或建议,请及时反馈。
  财政部办公厅
  2018年9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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