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增值税 > 增值税优惠政策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 大学科技园和众创空间税收政策的通知
发文文号: 财税[2018]120号
发文部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教育部 科学技术部
发文时间: 2018-11-1
实施时间: 2019-1-1
失效时间: 2023-12-31
法规类型: 增值税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科学研究和综合技术服务业
所属区域: 中国
阅读人次: 6546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科技厅(局)、教育厅(局),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科技局、教育局:
  为进一步鼓励创业创新,现就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众创空间有关税收政策通知如下:
  一、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在孵对象使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其向在孵对象提供孵化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本通知所称孵化服务是指为在孵对象提供的经纪代理、经营租赁、研发和技术、信息技术、鉴证咨询服务。
  二、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应当单独核算孵化服务收入。
  三、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认定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科技、教育部门另行发布;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认定和管理办法由省级科技、教育部门另行发布。
  本通知所称在孵对象是指符合前款认定和管理办法规定的孵化企业、创业团队和个人。
  四、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应按规定申报享受免税政策,并将房产土地权属资料、房产原值资料、房产土地租赁合同、孵化协议等留存备查,税务部门依法加强后续管理。
  2018年12月31日以前认定的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自2019年1月1日起享受本通知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2019年1月1日以后认定的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自认定之日次月起享受本通知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2019年1月1日以后被取消资格的,自取消资格之日次月起停止享受本通知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五、科技、教育和税务部门应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及时共享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相关信息,加强协调配合,保障优惠政策落实到位。
  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 教育部
  2018年11月1日
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延长期限:
发文标题: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
发文文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4号
发文部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时间:2022-1-29
实施时间:2022-1-1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若干税收政 闽国税函[2002] 2002/8/12
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 粤财法[2010]28 2010/3/11
关于支持鲁甸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5]27号 2014/1/1
关于明确黑河等十二个边境城市执行外商投资企业税收政策 国税函发[1992] 1992/10/5
关于继续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 财税[2014]39号 2014/1/1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 皖国税函[2003] 2003/3/24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 渝地税发[2003] 2003/10/1
关于取消“十三五”期间进口种子种源税收政策免税额度管 署税函[2020]73 2020/2/20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证 桂地税发[2004] 2004/1/1
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再就业若干税收政策 藏国税发[2003] 2003/1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