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海关 > 综合管理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关于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的公告
发文文号: 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60号
发文部门: 海关总署
发文时间: 2018-6-21
实施时间: 2018-6-21
失效时间: 2019-1-31
法规类型: 综合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中国
阅读人次: 2586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为规范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的申报行为,统一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要求,海关总署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海关总署2017年第13号公告)进行了修订。现将本次修订后的规范文本及有关内容公告如下:
  一、根据现行相关规定,对预录入编号、海关编号、境内收发货人、备案号、运输方式、运输工具名称及航次号、消费使用单位/生产销售单位、征免性质、包装种类、标记唛码及备注、项号、商品名称及规格型号、境内目的地/境内货源地、申报单位等栏目的填制要求做了相应调整和修改。
  二、新增“境外收发货人”、“货物存放地点”、“启运港”、“入境口岸/离境口岸”和“自报自缴”等5个栏目的填制要求。
  三、修改4个栏目的名称,将“收发货人”改为“境内收发货人”,将“进口口岸/出口口岸”改为“进境关别/出境关别”、将“装货港/指运港” 改为“经停港/指运港”,将“随附单证”改为“随附单证及编号”。
  四、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企业向海关申报货物进出境、进出区,应填制《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货物备案清单》,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与境内(区外)之间进出的货物,区外企业应填制《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保税货物流转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货物备案清单》比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的要求填制。
  六、新版通关参数可到海关总署门户网站(首页 > 在线服务 > 信息查询 > 通关参数)中“关检融合部分通关参数查询及下载”区域下载。
  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见附件)自2018年8月1日起执行,海关总署2017年第13号公告、2017年第69号公告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18年6月21日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

相关附件: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doc    
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关于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的公告
发文文号: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18号
发文部门:海关总署
发文时间:2019-1-22
实施时间:2019-2-1
 

 
  • 加入收藏
  •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