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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发文文号: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52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时间: 2017-12-27
实施时间: 2018-1-1
失效时间: 2018-12-31
法规类型: 增值税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中国
阅读人次: 70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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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为支持小微企业发展,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小微企业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76号),现将小微企业增值税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应分别核算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销售额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的销售额。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自2018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可分别享受小微企业暂免征收增值税优惠政策。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17年12月27日
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
发文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
发文部门: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时间:2019-1-19
实施时间:201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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