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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上海市环境保护局关于本市应税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环境保护税适用税额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沪财发[2017]8号
发文部门: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上海市环保局
发文时间: 2017-12-18
实施时间: 2018-1-1
失效时间: 2027-12-31
法规类型: 其他税费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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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财政局,税务局,环保局,市财政监督局,市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以下简称《环境保护税法》)明确,自本法施行之日起,依照《环境保护税法》规定征收环境保护税,不再征收排污费,本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为切实做好贯彻落实工作,确保《环境保护税法》顺利实施,现就本市应税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环境保护税适用税额标准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经市政府提请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四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本市应税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环境保护税适用税额标准为:
  (一)应税大气污染物适用税额标准:2018年1月1日起,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的税额标准分别为6.65元/污染当量、7.6元/污染当量;其他大气污染物的税额标准为1.2元/污染当量;2019年1月1日起,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的税额标准分别调整为7.6元/污染当量、8.55元/污染当量。
  (二)应税水污染物适用税额标准:2018年1月1日起,化学需氧量税额标准为5元/污染当量,氨氮税额标准为4.8元/污染当量,第一类水污染物税额标准为1.4元/污染当量;其他类水污染物税额标准为1.4元/污染当量。
  本市将依据环境承载能力、污染物排放状况和经济社会生态发展目标的变化情况,适时依法对本市税额标准作出调整。
  二、各区财政、环保部门应当严格落实国家有关排污费的清理政策要求,切实做好本市排污费制度的同步调整工作;各区税务、环保部门要严格执行《环境保护税法》以及本市应税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环境保护税适用税额标准等有关规定,加强部门协作配合,加强宣传辅导培训,加强环境保护税征收管理,保障税款及时足额入库。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上海市环境保护局
  2017年12月18日

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延长:
发文标题:上海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延长《关于本市应税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环境保护税适用税额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有效期的通知
发文文号:沪财发[2022]7号
发文部门: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上海市财政局,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2022-12-14
实施时间:2022-1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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