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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浙江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印发《浙江省注册会计师协会执业质量检查人员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浙注协[2017]37号
发文部门: 浙江省注册会计师协会
发文时间: 2017-6-9
实施时间: 2017-6-9
失效时间: 2024-5-29
法规类型: 执业人员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浙江
阅读人次: 5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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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会计师事务所:
  为建立一支业务精湛、职业道德优良、人员相对稳定的执业质量检查人员队伍,不断提升我省注册会计师行业执业质量检查工作,省注协经研究制订了《浙江省注册会计师协会执业质量检查人员管理办法》并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浙江省注册会计师协会执业质量检查人员管理办法
  浙江省注册会计师协会
  二○一七年六月九日
  浙江省注册会计师协会
  执业质量检查人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满足浙江省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省注协)开展对本省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的需要,建立一支业务精湛、职业道德优良、人员相对稳定的检查队伍,保证检查工作质量,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执业质量检查人员管理办法》、《浙江省注册会计师协会执业质量检查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检查人员,是指符合相应条件并经所在事务所推荐,参加省注协组织的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或其他专项检查的注册会计师。
  第二章 检查人员的任职条件
  第三条 检查人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担任审计业务项目经理五年以上或负责审计项目质量控制复核工作三年以上;
  (二)熟悉会计、审计、证券法规等专业理论和实务;
  (三)最近三年没有受到行业惩戒或行政处罚;
  第三章 检查人员库
  第四条 省注协建立检查人员库,统一管理和使用检查人员。
  第五条 检查人员由事务所推荐,并经省注协最终审查合格后择优聘任,列入省注协检查人员库。受聘人员聘期为三年,聘任期满考核合格的,可以连聘连任。
  第六条 省注协每年根据工作需要从检查人员库中抽取部分人员参加检查工作。被抽取的检查人员应当按时参加检查工作。因特殊情况不能参加的,应当通过所在事务所提前向省注协书面请假。
  第七条 省注协每年按照检查人员考核评价结果和检查工作要求,对检查人员库进行更新和调整。检查人员工作单位发生变动的,检查人员及其原所在事务所应当及时向省注协报告。
  第八条 检查人员出现下列情形时,由省注协予以解聘并出库,同时通报其所在事务所:
  (一)不再符合检查人员任职条件的;
  (二)无故不参加检查工作的;
  (三)连续两次无法参加检查工作的;
  (四)在检查中发现不胜任检查工作的;
  (五)违反检查纪律的;
  (六)检查考核评价等级在“合格”以下的;
  (七)不适合担任检查人员的其他情况。
  第九条  事务所应当积极推荐检查人员,并支持检查人员的检查工作,保证检查人员按时参加和坚持完成检查工作。检查人员在检查期间的业绩考核与评价不应因参加检查工作而受到不良影响。
  第十条 检查人员参加省注协组织的执业质量检查、培训等工作时间,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制度》的规定,由省注协分别确认为本年度继续教育的一定学时。
  第四章 检查人员的工作职责和纪律要求
  第十一条 在检查期间,检查人员以省注协检查人员身份开展检查工作,并接受省注协的指导和监督,不代表所在事务所。
  第十二条 检查人员的工作职责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按照《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制度》、省注协检查工作程序和相关要求,参加相关培训及现场检查工作;
  (二)根据检查工作安排,参加事务所检查结果论证工作;
  (三)发现检查组长或检查组其他成员存在违规违纪情形的,应向省注协直接报告;
  (四)对检查工作提出改进建议。
  第十三条 检查人员应遵守以下检查纪律:
  (一)服从省注协和检查组工作安排,坚守岗位,互相协作,尽职尽责,讲究效率,按时完成任务。检查期间,不得中止检查工作。
  (二)对检查中知悉的国家机密、事务所及其客户的商业秘密保密,不得用于与检查工作无关的任何用途,也不得泄露给与检查工作无关的任何人员;
  (三)与被检查事务所存在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回避;
  (四)保持廉洁自律,不得接受被检查事务所的宴请、礼品或礼金等。
  第五章 检查人员的考核评价
  第十四条  省注协负责组织专家对检查组长进行考核评价,并填写《检查组长考核评价表》(附表 1)。
  检查组长考核评价等级为优秀(85 分及以上)、合格(大于等于 60 分、小于 85 分)、不合格(60 分以下)。考核评价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检查报告质量;
  (二)检查工作底稿质量;
  (三)论证会汇报及答辩情况;
  (四)个人综合素质及检查工作表现。
  检查报告质量评价的等级为优秀、合格、不合格。考核评价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报告全面、客观、透彻反映被检查事务所存在的主要问题;
  (二)检查结论恰当、准确;
  (三)检查证据充分、适当;
  (四)报告提出的整改建议恰当、合理;
  (五)报告重点突出,行文简洁流畅、逻辑缜密;
  检查组长的考核评价结果实行检查报告质量一票否决制,如果检
  查报告不合格,检查组长被评价为不合格。
  第十五条  检查组长和检查组成员对本组检查人员进行考核评价,并填写《检查人员考核评价表》(附表 2)。检查人员评价的等级为优秀(85 分及以上)、合格(大于等于 60 分、小于 85 分)、不合格(60 分以下)。考核评价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工作态度及责任心;
  (二)工作质量和效率;
  (三)专业胜任能力;
  (四)遵守检查纪律情况;
  (五)团队合作情况;
  (六)参与检查报告撰写情况;
  (七)参与检查案例编写情况。
  第十六条  省注协根据各检查组长和检查组成员的考核评价结果,评选出优秀检查人员;根据专家的考核评价结果,结合被检查对象的规模及检查工作的复杂程度等情况,评选出优秀检查组长;各类优秀比例的确定,应考虑各检查组的工作任务、工作质量综合平衡,原则上不超过总数的30%。
  第十七条  省注协每年对各事务所派出检查人员参加执业质量检查和专项检查的情况在行业内进行通报,并将检查组长和检查组成员考核评价结果通报其所在单位。
  第十八条  省注协按照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向参加检查的检查人
  员支付适当报酬,并对表现优秀的检查人员和检查组长予以表彰;对派出检查人员的事务所,在事务所综合评价排名时给予加分;对于参加省注协执业质量检查3年以上的检查人员和检查组长,优先推荐担任省注协专业或专家委员会委员,并在行业领军(后备)人才方面予以优先考虑。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浙江省注册会计师协会执业质量兼职检查员管理办法》(浙注协[2013]22号)同时废止。

相关附件:
附表1:检查组长考核评价表.xls    
附表2:检查人员考核评价表.xls    
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浙江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印发《浙江省注册会计师协会执业质量检查人员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浙注协[2024]50号
发文部门:浙江省注册会计师协会
发文时间:2024-5-30
实施时间:2024-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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