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财经相关法律法规 > 建设管理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关于简化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部分指标的通知
发文文号: 建市[2016]226号
发文部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发文时间: 2016-10-14
实施时间: 2016-11-1
法规类型: 建设管理
所属行业: 建筑业
所属区域: 中国
阅读人次: 4071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局),中央管理的有关企业:
  为进一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经研究,决定简化《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中部分指标。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除各类别最低等级资质外,取消关于注册建造师、中级以上职称人员、持有岗位证书的现场管理人员、技术工人的指标考核。
  二、取消通信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标准中关于注册建造师的指标考核。
  三、调整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及以下资质的建筑面积考核指标,具体内容详见附件。
  四、对申请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特级、一级资质的企业,未进入全国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发布平台的企业业绩,不作为有效业绩认定。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本地区工程项目数据库建设,完善数据补录办法,使真实有效的企业业绩及时进入全国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发布平台。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加强对施工现场主要管理人员在岗履职的监督检查,重点加强对项目经理是否持注册建造师证书上岗、在岗执业履职等行为的监督检查。对有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依法给予罚款、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等行政处罚;对有违法违规行为的注册建造师,依法给予罚款、暂停执业、吊销注册执业资格证书等行政处罚;要将企业和个人不良行为记入信用档案并向社会公布,切实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保障工程质量安全。
  本通知自2016年11月1日起实施。
  附件: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及以下资质建筑面积指标修订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6年10月14日

相关附件:
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及以下资质建筑面积指标修订内容.doc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北 京人社工发[201 2015/9/23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 沪地税流[2007] 2007/1/19
湖南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取消建筑行业劳保基金与增加社 湘建价[2016]13 2016/7/28
沈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建筑业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沈地税发[2009] 2009/7/1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支持建筑业企业稳发展促转 鄂政办发[2023] 2023/4/23
关于印发“十四五”建筑业发展规划的通知 建市[2022]11号 2022/1/19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换发新版建筑业企业资质证 黑建建[2015]12 2015/10/15
关于简化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申报材料有关事项的通知 建办市[2016]58 2017/2/1
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等18部 云建建[2022]44 2022/4/15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实施 陕政办发[2017] 2017/6/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