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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依法支持我区注册税务师行业发展的通知
发文文号: 桂国税发[2014]76号
发文部门: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4-5-4
实施时间: 2014-5-1
法规类型: 税务代理行业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广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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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县(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充分发挥我区注册税务师行业服务税收工作大局的作用,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强化税收征管,防范税收执法风险,营造和谐税收环境,促进税收事业科学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注册税务师行业“十二五”时期发展指导意见〉的通知》(国税发[2012]39号)等有关规定,现就依法支持我区注册税务师行业发展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依法大力支持注册税务师行业规范发展
  注册税务师行业是连接纳税人和税务机关的桥梁和纽带,是具有涉税鉴证和涉税服务双重职能的社会中介机构,是加强税收管理,促进纳税人依法诚信纳税,降低税收风险,推动税收事业发展的一支重要社会力量。注册税务师行业的规范、健康发展,有利于规范税收征纳行为,降低征纳成本,提高纳税申报的准确率,保障国家税收利益和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也有利于税务机关与纳税人之间的交流沟通,优化纳税服务,构建和谐的税收环境。各级税务机关要充分认识注册税务师行业在税收征管工作中的地位和作用,尊重注册税务师的专业素质,积极发挥其专业优势,为纳税人服务,为税收工作服务。各地税务机关要依法从以下方面大力支持注册税务师行业发展:
  (一)加大对注册税务师行业的宣传力度。要不断创新宣传的方式方法,提高宣传效果,为促进注册税务师行业发展营造积极的氛围。要结合纳税服务工作,通过税收宣传月活动等方式,利用税务网站、办税服务厅等现有资源,加大对注册税务师行业的意义、职能和作用,以及涉税中介服务种类、方式方法的宣传力度,扩大注册税务师行业的社会知名度和认同度,树立注册税务师行业良好的执业形象。
  (二)支持税务师事务所拓展涉税鉴证业务。各地税务机关要支持税务师事务所积极开展税务总局和自治区国税局、地税局已经明确的涉税鉴证业务。对税务师事务所依法承办的涉税服务业务,税务机关应当受理;对税务师事务所按有关规定从事涉税鉴证业务所出具的鉴证业务报告,税务机关应当承认其涉税鉴证作用,并可作为加强日常税收征管的重要辅助。
  (三)积极探索采用政府采购方式。对有利于加强税收征管、降低和防控税收执法风险的涉税事项,各地税务机关可积极探索采用政府采购等方式,委托信誉优良、综合实力较强的税务师事务所来承担。
  (四)依法支持注册税务师和税务师事务所执业。及时向税务中介机构提供税收政策信息和业务指导。
  二、进一步明确注册税务师行业的涉税业务范围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区税收管理工作实际和注册税务师行业发展的客观需求,对注册税务师和税务师事务所可提供的涉税服务业务范围,以及可承办的涉税鉴证业务范围明确如下。
  (一)涉税服务业务范围
  1.代办税务登记;
  2.代办纳税申报及减、免、退税申请;
  3.代办建账记账;
  4.代办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申请;
  5.代纳税人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货物运输发票;
  6.代为制作涉税文书;
  7.开展税务咨询(顾问)、税收筹划、涉税培训等涉税服务业务;
  8.其他涉税服务业务。
  (二)涉税鉴证业务范围
  1.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申报的鉴证;
  2.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的鉴证;
  3.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的鉴证;
  4.企业注销税务登记税款清算的鉴证;
  5.高新技术企业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情况表以及技术性收入或高新技术产品收入情况表核定的鉴证;
  6.企业税前弥补亏损的鉴证;
  7.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的鉴证;
  8.技术开发费税前加计扣除的鉴证;
  9.专用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的鉴证;
  10.各类减免税申请的鉴证;
  11.营业税差额征税项目营业额扣除项目的鉴证;
  12.定率征收方式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的鉴证;
  13.个人独资、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申报的鉴证;
  14.其他涉税鉴证业务。
  三、积极引导和鼓励纳税人开展涉税专业鉴证
  根据税务总局《注册税务师行业“十二五”时期发展指导意见》第二条第四款第四项“坚持政策引导和市场调节并举”和第四条第十一项“进一步拓展涉税鉴证范围”的精神,各地税务机关应从以下两个方面,引导和鼓励纳税人出具合法的涉税鉴证业务报告。
  (一)引导纳税人提供涉税鉴证业务报告。各地税务机关要在切实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并坚持纳税人自愿的前提下,积极引导纳税人在办理下列涉税事项时,向税务机关提供涉税中介机构依法出具的涉税鉴证业务报告。
  1.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金额较大的专项申报的鉴证(具体标准由各市、县税务机关确定);
  2.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的鉴证;
  3.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的鉴证;
  4.高新技术企业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情况表及技术性收入或高新技术产品收入情况表核定的鉴证。
  对取得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鉴证业务报告的纳税人,除涉及税收违法案件、税收专项检查、案件协查以及其他经过规范进户执法小组审核批准需进户执法的事项以外,税务机关对涉税鉴证的事项不再进行税务稽查和税务审计。
  (二)鼓励纳税人开展涉税专业鉴证。纳税人办理下列涉税事项,各地税务机关应积极鼓励纳税人开展涉税专业鉴证。
  1.企业注销税务登记税款清算的鉴证;
  2.企业税前弥补亏损的鉴证;
  3.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的鉴证;
  4.技术开发费税前加计扣除的鉴证;
  5.专用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的鉴证;
  6.各类减免税申请的鉴证;
  7.营业税差额征税项目营业额扣除项目的鉴证;
  8.定率征收方式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的鉴证;
  9.个人独资、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申报的鉴证;
  10.其他涉税鉴证业务。

  四、加强涉税鉴证业务的管理
  (一)统一全区涉税鉴证业务管理。我区承办涉税鉴证的中介机构,必须是税务总局或自治区国税局、自治区地税局批准成立的税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从事涉税鉴证业务,应事先向执业所在地的县(区)税务机关提交税务师事务所执业证和注册税务师执业证书的复印件进行备案。税务机关对准予备案的税务师事务所名单应定期通过本地的国税网站对外公告(对全区涉税鉴证业务的具体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二)强化涉税鉴证业务的法律责任。税务师事务所及注册税务师开展涉税鉴证业务,必须严格遵守税务总局印发的《注册税务师涉税鉴证业务基本准则》和《注册税务师涉税服务业务基本准则》,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公正性负责。
  对出具虚假涉税鉴证报告,但尚未造成委托人未交或者少缴税款的,由税务机关按照《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予以警告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对违法出具虚假涉税鉴证业务报告,造成委托人少缴或未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追究税务师事务所及注册税务师的责任。
  注册税务师和税务师事务所从事涉税鉴证业务,触犯刑律构成犯罪的,税务机关应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自治区国税局、地税局每年将对税务师事务所的涉税鉴证业务进行专项检查,凡经检查发现注册税务师和税务师事务所存在出具虚假鉴证报告行为的,税务机关除依法处理外还应将其列入“行业行政监管黑名单”,并对社会公告。
  涉税中介机构开展涉税服务、涉税鉴证业务的有关法律责任详见附件。
  五、严格执行市场准入制度
  涉税鉴证业务涉及国家税收利益,政策性强,质量要求高,国家对从事涉税鉴证业务实行严格的准入制度。各地税务机关要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涉税中介机构从事涉税鉴证业务有关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6]68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注册税务师行业建立公告制度的通知》(国税发[2006]161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师事务所公告栏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67号)等有关规定,对不具备注册税务师行业执业资格、未纳入注册税务师行业监管、未在税务总局网站公告的其他中介机构,一律不得承办涉税鉴证业务。
  六、强化行政监管
  (一)加大监管力度。各地税务机关要高度重视注册税务师行业的行政监管,要按照自治区国税局、地税局关于明确全区注册税务师行业行政管理工作职责的有关规定,认真履行行政监管职责,理顺监管体制,健全监管机构,充实监管人员,加大监管力度,要定期或不定期地组织开展对税务师事务所的检查,对监管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严肃处理。
  (二)严格监管纪律。各地税务机关要在依法支持注册税务师行业发展的同时,进一步强化内部管理,规范税收执法,优化纳税服务。要加强对基层税收执法和纳税服务人员的监督管理,严格工作纪律和廉政纪律,坚决制止服务不作为,执法乱作为的现象。对文件执行过程中存在的内外勾结,以税谋私,强行代理、指定代理或其他利用中介机构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本通知自2014年 5月1日起实施,原《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依法支持我区注册税务师行业发展的意见》(桂国税发[2010]47号)停止执行。
  附件:税务代理相关法律责任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2014年5月4日
  附件:
  税务代理相关法律责任
  税务代理的法律责任类型分为行政责任、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这是法律责任的三种形式,各有分工、各有侧重、并行不悖且不能互相代替,一起构成完整的责任体系。
  一、行政责任
  (一)行政责任指注册税务师和税务师事务所违反法律法规造成委托方和社会公众利益的损害时,有关政府主管部门对违法单位和个人实施行政处罚。行政责任的来源主要是两个方面:一方面是税务师事务所设立审批、年检及日常行政管理方面的行政责任,另一方面是违反行业规范时应当承担的行政责任。主要形式包括警告、罚款、限期整改和撤销执业备案证书等。
  (二)行政责任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九十八条规定:税务代理人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造成纳税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除由纳税人缴纳或者补缴应纳税款、滞纳金外,对税务代理人处纳税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50%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2.《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注册税务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税务局予以警告或者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责令其限期改正,限期改正期间不得对外行使注册税务师签字权;逾期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应当向社会公告。公告办法另行规定。
  (1)执业期间买卖委托人股票、债券的;
  (2)以个人名义承接业务或者收费的;
  (3)泄露委托人商业秘密的;
  (4)允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业的;
  (5)利用执业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6)在一个会计年度内违反本办法规定二次以上的。
  3.《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税务师事务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税务局予以警告或者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并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或者情节严重的,向社会公告。
  (1)未按照本办法规定承办相关业务的;
  (2)未按照协议规定履行义务而收费的;
  (3)未按照财务会计制度核算,内部管理混乱的;
  (4)利用执业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5)采取夸大宣传、诋毁同行、以低于成本价收费等不正当方式承接业务的;
  (6)允许他人以本所名义承接相关业务的。
  4.《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注册税务师和税务师事务所出具虚假鉴证报告或者涉税文书,未造成委托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由省级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一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并向社会公告。?
  5.《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注册税务师和税务师事务所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造成委托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由省税务局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十八条的规定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撤消执业备案或者收回执业证,并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税务师事务所的营业执照。?
  (三)刑事责任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规定: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和法律服务等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情节严重的,构成中介组织人员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判处5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罚金。若有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的情节,判处5年以上10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和法律服务等职责的中介组织人员严重不负责,出具的证明文件有重大失实,造成严重后果的,构成中介组织人员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中介组织人员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为故意犯罪,中介组织人员出具证明重大失实罪为过失犯罪,承担刑事责任者均是中介组织中具体承办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和法律服务的人员,不包括中介组织本身。中介组织出具的证明文件虚假,中介组织对此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不承担刑事责任。
  属于共同法律责任的处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六十七条规定:代理人知道被委托代理的事项违法,仍进行代理活动的,或者被代理人知道代理人的代理行为违法,不表示反对的,由被代理人和代理人负连带责任。根据这项规定,税务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如果互相勾结、逃税抗税、共同违法,应按共同违法论处,双方都要承担法律责任。涉及刑事犯罪的,还要移送司法部门依法处理。
  二、民事责任
  (一)民事责任指在执业过程中,因主观或者非主观过错给委托人或第三人造成损害的,由所执业的税务师事务所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包括支付赔偿金、采取补救措施等。
  (二)民事责任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六十三条规定:代理人不履行职责而给被代理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2.《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第五十四条规定:注册税务师违法执业或者因过错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由其所在的税务师事务所承担赔偿责任。税务师事务所赔偿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行为的注册税务师追偿。
  值得注意的是,“高法”在2007年出台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会计师事务所在审计业务活动中民事侵权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其中明确“注册会计师在审计过程中未依据职业准则、规则执行必要的审计程序,注册会计师在审计过程中未保持必要的职业谨慎,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会计师事务所存在过失,根据其过失大小确定其民事赔偿责任。”而我国注册税务师在民事责任这方面的司法解释尚属空白。
  三、合同责任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税务师事务所及注册税务师与委托方基于自愿原则,合意签署业务约定书,当其中任何一方违反合同约定义务时应该承担合同责任。这类责任包括未全面履行或不适当履行义务应承担的责任。未全面履行主要是指因拒绝履行或延迟履行行为而造成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期申报缴纳税款、被税务机关责令补缴税款及滞纳金等情况。不恰当履行指在执业过程中由于时间、技术和形式等原因,造成不符合合同义务中的质量要求。比如:注册税务师在履行税收筹划合同时,由于方法不当,选择了当期纳税金额减少而年度纳税金额随之增加的方法。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
  (5)《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
  (6)关于印发《注册税务师执业中的法律责任研究报告》(中税协[2012]61号)

修正:

上述法规第三条及第四条第一款因如下原因被废止:
发文标题: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废止《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依法支持我区注册税务师行业发展的通知》部分规定的公告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2016-8-11
实施时间:2016-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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