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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发文文号: 财税[2016]36号
发文部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时间: 2016-3-23
实施时间: 2016-5-1
法规类型: 营业税 增值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中国
阅读人次: 29834
评论人次: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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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自2016年5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称营改增)试点,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等全部营业税纳税人,纳入试点范围,由缴纳营业税改为缴纳增值税。现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和《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规定》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本通知附件规定的内容,除另有规定执行时间外,自2016年5月1日起执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运输和邮政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2013〕121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电信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4〕43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际水路运输增值税零税率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2014〕50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影视等出口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8号),除另有规定的条款外,相应废止。
  各地要高度重视营改增试点工作,切实加强试点工作的组织领导,周密安排,明确责任,采取各种有效措施,做好试点前的各项准备以及试点过程中的监测分析和宣传解释等工作,确保改革的平稳、有序、顺利进行。遇到问题请及时向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反映。
  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
  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
  4.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规定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16年3月23日

相关附件:
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doc    
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doc    
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doc    
4.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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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评论 / 法规有奖纠错 评论文责自负,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网站及其关联方的任何倾向或立场

旧评论(此处已关闭评论功能):
zjyuanjq   2016年4月5日
然也,如何衔接是关键!
zjyuanjq   2016年3月30日
好东东,学到老活到老啊
LJQCPA   2016年3月25日
营改增操作细则全面发布,关键是让纳税人在短期内如何掌握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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