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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关于继续做好印染企业准入公告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工厅消费[2015]207号
发文部门: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发文时间: 2015-3-27
实施时间: 2015-3-27
法规类型: 行业规定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中国
阅读人次: 13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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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为促进印染行业转型升级和节能减排,提升印染产品质量和附加值,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印染企业准入公告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工信部消费[2012]40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继续开展印染企业准入公告管理工作。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企业申请程序
  具备《管理办法》所列基本条件的印染企业可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主管部门(以下统称省级工业主管部门)提出公告申请,并如实填报《印染企业准入公告申请书》(以下简称《申请书》)(附件1)等相关材料。《申请书》应按照《印染企业准入公告申请书填报指南》(附件2)进行填报并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二、省级工业主管部门审核程序
  各省级工业主管部门,按照《准入条件》、《管理办法》及《印染企业准入公告核查指南》(附件3)要求,对申请公告企业的相关情况进行核实(申请资料核查及现场查验),征求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对上报企业超标排放、环境违法等情况的意见,并将符合《准入条件》要求的企业申请材料及审核意见一式两份于6月底前报工业和信息化部。
  联系人:纵瑞龙 电话:010-68205662 传真:010-68205661
  附件:
  1.《印染企业准入公告申请书》
  2.印染企业准入公告申请书填报指南
  3.印染企业准入公告核查指南

相关附件:
1.《印染企业准入公告申请书》.xls    
2.印染企业准入公告申请书填报指南.doc    
3.印染企业准入公告核查指南.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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