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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上海海关关于实施报关人员身份实名认证的公告
发文文号: 上海海关公告2016年第1号
发文部门: 上海海关
发文时间: 2016-1-26
实施时间: 2016-3-1
失效时间: 2016-5-23
法规类型: 综合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上海
阅读人次: 22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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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为进一步规范报关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报关单位注册登记管理规定》,现就业务现场海关实施报关人员身份实名认证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报关业务应当由报关单位所属报关人员办理。报关单位所属人员从事报关业务的,报关单位应当按照上海海关2014年第31号公告要求至报关单位注册地海关办理报关人员备案手续。
  二、海关现场业务部门对办理陪同查验、单证签收等现场报关业务的报关人员实施报关人员身份实名认证。
  三、海关现场业务部门通过报关人员的身份证信息验核报关人员身份。经认证,确为海关备案报关人员的,允许办理报关业务。
  四、经海关验核报关人员身份,办理报关业务的人员未在海关备案的,该人员所在报关单位应当自海关对该人员实施首次实名认证之日起30日内至报关单位注册地海关办结报关人员备案手续。如报关单位未及时办结报关人员备案手续,自海关对该人员实施首次实名认证之日起30日后,该人员将无法办理报关业务。
  五、未在海关备案的人员,按照以上规定在30日内办理报关人员备案手续期间需至现场海关办理报关业务的,海关验核其身份证及相关证明材料后暂准其办理报关业务。证明材料应当包括办理相关业务的人员姓名、联系方式、办理事项、企业公章、证明开具日期等要素。
  六、报关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将其纳入海关重点监管报关人员名单实施重点监管:
  (一)假借海关名义获取不当利益的;
  (二)拒不配合海关工作的;
  (三)影响海关正常业务开展的;
  (四)其他违反海关管理规定的情形。
  七、报关单位注册地海关地址等信息可登陆上海海关门户网站查询。网址为:http://shanghai.customs.gov.cn。
  八、本公告规定的期限以自然日计算。
  本公告自2016年3月1日起实施。
  特此公告。
  上海海关
  2016年1月26日

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上海海关关于实施报关人员身份实名认证的公告
发文文号:上海海关公告2016年第5号
发文部门:上海海关
发文时间:2016-5-23
实施时间:2016-5-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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