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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
发文文号: 商务部海关总署公告2015年第77号
发文部门: 海关总署 商务部
发文时间: 2015-12-31
实施时间: 2016-1-1
失效时间: 2017-1-1
法规类型: 对外经贸 综合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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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根据《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办法》(商务部海关总署令2005年第29号)和201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商务部和海关总署对《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进行了调整,现将调整后的《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见附件)予以公布。
  进口放射性同位素需按《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和《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报环境保护部审批后,在商务部配额许可证事务局申领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口许可证。进口经营者持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口许可证向海关办理进口手续。
  本公告自2016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商务部、海关总署2015年第21号公告公布的《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同时废止。
  附件: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
  商务部   海关总署
  2015年12月31日

相关附件:
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 .doc    
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
发文文号:商务部海关总署公告2016年第87号
发文部门:商务部,海关总署
发文时间:2016-12-31
实施时间:201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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