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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实施意见
发文文号: 闽政[2014]56号
发文部门: 福建省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 2014-11-5
实施时间: 2014-11-5
法规类型: 财经相关法规-其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福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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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0号)精神,进一步完善我省市场监管体系,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以及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和对福建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按照省委九届十次、十一次全会部署要求,围绕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着力解决市场体系不完善、政府干预过多和监管不到位问题,坚持放管并重,实行宽进严管,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平等保护各类市场主体合法权益,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二)基本原则
  简政放权。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把该放的权力放开放到位,降低准入门槛,促进就业创业,提高工作效率。
  依法监管。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坚持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履行市场监管职能,法不禁止的,市场主体即可为;法未授权的,政府部门不能为。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推进市场监管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建设法治化市场环境。
  公正透明。各类市场主体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政府监管标准公开、程序公开、结果公开,保障市场主体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
  权责一致。科学划分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市场监管职责;法有规定的,政府部门必须为。建立健全监管制度,落实市场主体行为规范责任、部门市场监管责任和属地政府领导责任。
  社会共治。充分发挥法律法规的规范作用、行业组织的自律作用、舆论和社会公众的监督作用,实现社会共同治理,推动市场主体自我约束、诚信经营。
  (三)总体目标
  立足于促进企业自主经营、公平竞争,消费者自由选择、自主消费,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动、平等交换,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诚信守法、监管有力的现代市场体系,加快形成权责明确、公平公正、透明高效、法治保障的市场监管格局,到2020年建成体制比较成熟、制度更加定型的市场监管体系。
  二、放宽市场准入
  凡是市场主体基于自愿的投资经营和民商事行为,只要不属于法律法规禁止或限制进入的领域,不损害第三方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国家安全,政府不得限制进入。
  (四)改革市场准入制度。巩固工商登记制度改革成果,大力减少前置审批,落实先证后照改为先照后证,推进工商注册制度便利化(省工商局、省编办牵头负责)。简化手续,缩短时限,积极探索实行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三证合一”登记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完善节能节地节水、环境、技术、安全等市场准入标准。改革外商投资审批管理制度;除国家规定必须保留核准的项目外,外商投资项目由核准制改为备案制(省发改委、省商务厅牵头负责)。
  (五)大力减少行政审批事项。投资审批、生产经营活动审批、资质资格许可和认定、评比达标表彰、评估等,要严格按照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以及省政府规定的程序设定;凡违反规定程序设定的一律取消(省编办、省法制办、省人社厅牵头负责)。放开竞争性环节价格(省物价局牵头负责)。设定临时性的行政许可,要严格限定在控制危险、配置有限公共资源和提供特定信誉、身份、证明等事项,并按法定程序设定(省法制办、省编办牵头负责)。对现有行政审批前置环节的技术审查、评估、鉴证、咨询等有偿中介服务事项进行全面清理,能取消的尽快予以取消;确需保留的,要规范时限和收费,并向社会公示(省编办、省发改委、省财政厅、其他相关部门负责)。建立健全政务中心和网上办事大厅,集中办理行政审批,实行一个部门一个窗口对外,一级地方政府“一站式”服务,减少环节,提高效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
  (六)禁止变相审批。严禁违法设定行政许可、增加行政许可条件和程序;严禁以备案、登记、注册、年检、监制、认定、认证、审定、指定、配号、换证等形式或者以非行政许可审批名义变相设定行政许可;严禁借实施行政审批变相收费或者违法设定收费项目;严禁将属于行政审批的事项转为中介服务事项,搞变相审批、有偿服务;严禁以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为名,变相恢复、上收已取消和下放的行政审批项目(省编办、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物价局、省法制办、其他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七)打破地区封锁和行业垄断。按照“谁制定、谁清理”的原则,全面清理各级政府和部门发布的涉及市场准入、经营行为规范的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废除妨碍全国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规定和做法,纠正违反法律法规实行优惠政策招商的行为,纠正违反法律法规对外地产品或者服务设定歧视性准入条件及收费项目、规定歧视性价格及购买指定的产品、服务等行为(省法制办、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商务厅、省物价局牵头负责)。对公用事业和重要公共基础设施领域实行PPP等公私合营方式,完善竞争机制,放开自然垄断行业竞争性业务(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牵头负责)。
  (八)完善市场退出机制。对于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的市场主体,达不到节能环保、安全生产、食品、药品、工程质量等强制性标准的市场主体,应当依法予以取缔,吊销相关证照(各相关市场监管部门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严格执行上市公司退市制度,完善企业破产制度,优化破产重整、和解、托管、清算等规则和程序,强化债务人的破产清算义务,推行竞争性选任破产管理人的办法,探索对资产数额不大、经营地域不广或者特定小微企业实行简易破产程序(福建证监局、省法制办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简化和完善企业注销流程,试行对个体工商户、未开业企业以及无债权债务企业实行简易注销程序(省工商局负责)。严格执行金融、食品药品、安全生产、新闻出版等领域违法人员从业禁止规定。根据国家有关部委规定,抓紧制订试行交通运输、建筑工程等领域违法人员从业禁止规定(人行福州中心支行、福建银监局、福建证监局、福建保监局、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安监局、省新闻出版广电局、省交通运输厅、省住建厅等部门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三、强化市场行为监管
  依法规范生产、经营、交易等市场行为,创新监管方式,保障公平竞争,促进诚信守法,维护市场秩序。
  (九)强化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试行扩大食品药品、生态环境、安全生产等领域的责任保险,形成风险分担的社会救济机制和专业组织评估、监控风险的市场监督机制(福建保监局、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环保厅、省安监局牵头负责)。
  (十)强化依据标准监管。强制性标准严格限定在保障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国家安全、生态环境安全的范围。市场主体须严格执行强制性标准,市场监管部门须依据强制性标准严格监管执法(各相关市场监管部门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十一)严厉惩处垄断行为和不正当竞争行为。在国家有关部委的指导和统筹协调下,依照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价格法的有关规定,严肃查处损害竞争、损害消费者权益以及妨碍创新和技术进步的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加大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力度,有效防范通过并购获取垄断地位并损害市场竞争的行为;改革自然垄断行业监管办法,强化垄断环节监管。严厉查处仿冒名牌、虚假宣传、价格欺诈、商业贿赂、违法有奖销售、商业诋毁、销售无合法进口证明商品等不正当竞争行为;依法保护各类知识产权,鼓励技术创新,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的行为,着力抓好“四个重点”和“两个长效机制”的推进,即重点抓好打击利用互联网侵权假冒、车用汽柴油专项整治、农村和城乡结合市场监管、加强商业秘密的执法和司法保护专项行动;大力推进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信息共享平台建设运行的长效机制建设。大力整顿和规范市场秩序,加强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进一步做好电视购物违法违规行为查处工作。充分利用商务部专项整治平台,加强主动监测查处,及时掌握情况,会同相关部门依法依规处理;及时办理举报投诉,充分发挥全省各地12312商务举报投诉平台作用,协调有关部门按行政职责,依法依规对涉案责任主体做出处理(省商务厅、省物价局、省工商局、省新闻出版广电局、省知识产权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十二)强化风险管理。加强对市场行为的风险监测分析,加快建立对高危行业、重点工程、重要商品及生产资料、重点领域的风险评估指标体系、风险监测预警和跟踪制度、风险管理防控联动机制(各相关市场监管部门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完善区域产品质量和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以消费品为重点,以产品质量中影响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等因素为内容,以产品标准为依据,探索建立以风险信息采集为基础、风险检测为手段、风险评估为支撑、风险控制为目标的工作体系,实现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的早发现、早预警、早处置,切实保障产品质量安全(省质监局、省工商局、省安监局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依据风险程度,加强对发生事故几率高、损失重大的环节和领域的监管,防范区域性、行业性和系统性风险(各相关市场监管部门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十三)广泛运用科技手段实施监管。充分利用信息网络技术实现在线即时监督监测,加强非现场监管执法。充分运用移动执法、电子案卷等手段,提高执法效能(省工商局、省质监局、省安监局、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环保厅、省文化厅、福州海关、厦门海关等部门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利用物联网建设重要产品等追溯体系,形成“来源可查、去向可追、责任可究”的信息链条,鼓励和引导市场经营户、生产经营者运用溯源系统平台进行交易,努力营造老百姓优先选择可追溯产品的消费氛围;加快推进肉品追溯系统项目的建设和验收工作,做好已建成项目的提升和改造工作;积极推进商务部第四批试点城市肉菜流通追溯体系项目建设;积极组织符合条件的城市申报中药材等重要产品流通追溯体系建设项目试点;探索开展酒类等重要产品流通追溯体系的项目试点建设(省商务厅、省食安办牵头负责)。
  四、夯实监管信用基础
  运用信息公示、信息共享和信用约束等手段,营造诚实、自律、守信、互信的社会信用环境,促进各类市场主体守合同、重信用。
  (十四)加快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平台建设。完善市场主体信用信息记录,建立信用信息档案和交换共享机制。逐步建立包括金融、工商登记、税收缴纳、社保缴费、交通违章、统计等所有信用信息类别、覆盖全部信用主体的全省公共信用信息系统。推进信用标准化建设,建立以公民身份证号码和组织机构代码为基础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完善信用信息征集、存储、共享与应用等环节的制度,推动省级和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公共信用信息平台、行业信用信息系统建设及互联互通,构建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强化对市场主体的信用监管(省发改委、人行福州中心支行牵头负责)。
  (十五)建立健全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将市场主体的信用信息作为实施行政管理的重要参考。根据市场主体信用状况实行分类分级、动态监管,建立健全经营异常名录制度,对违背市场竞争原则和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市场主体建立“黑名单”制度(省工商局牵头负责)。对守信主体予以支持和激励,对失信主体在经营、投融资、取得政府供应土地、进出口、出入境、注册新公司、工程招投标、政府采购、获得荣誉、安全许可、生产许可、从业任职资格、资质审核等方面依法予以限制或禁止,对严重违法失信主体实行市场禁入制度(各相关市场监管部门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十六)积极促进信用信息的社会运用。在保护涉及公共安全、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等信息的基础上,依法公开在行政管理中掌握的信用信息。拓宽信用信息查询渠道,为公众查询市场主体基础信用信息和违法违规信息提供便捷高效的服务。依法规范信用服务市场,培育和发展社会信用服务机构,推动建立个人信息和隐私保护的规章制度,加强对信用服务机构和人员的监督管理(省发改委、人行福州中心支行牵头负责)。
  五、改进市场监管执法
  创新执法方式,强化执法监督和行政问责,确保依法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
  (十七)严格依法履行职责。行政机关均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权力、履行职责。没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市场监管部门不得作出影响市场主体权益或增加其义务的决定;市场监管部门参与民事活动,要依法行使权利、履行义务、承担责任(各相关市场监管部门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十八)规范市场执法行为。建立科学监管的规则和方法,完善以随机抽查为重点的日常监督检查制度,优化细化执法工作流程,确保程序正义,切实解决不执法、乱执法、执法扰民等问题(省工商局、省质监局、省安监局、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环保厅等部门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完善行政执法程序和制度建设,健全市场监管部门内部案件调查与行政处罚决定相对分离制度,规范执法行为,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建立行政执法自由裁量基准制度,细化、量化行政裁量权,公开裁量范围、种类和幅度,严格限定和合理规范裁量权的行使。行政执法过程中,要尊重公民合法权益,不得粗暴对待当事人,不得侵害其人格尊严,积极推行行政指导、行政合同、行政奖励及行政和解等非强制手段,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各相关市场监管部门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推进监管执法职能与技术检验检测职能相对分离,技术检验检测机构不再承担执法职能(省编办、省质监局牵头负责)。
  (十九)公开市场监管执法信息。推行各级政府及其市场监管部门权力清单制度,依法公开权力运行流程。公示行政审批事项目录,公开审批依据、程序、申报条件等(省编办、各相关市场监管部门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依法公开监测、抽检和监管执法的依据、内容、标准、程序和结果。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市场监管部门适用一般程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处罚决定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执法案件主体信息、案由、处罚依据及处罚结果,提高执法透明度和公信力。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内部审核机制、档案管理等制度(各相关市场监管部门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二十)强化执法考核和行政问责。加强执法评议考核,督促和约束各级政府及其市场监管部门切实履行职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综合运用监察、审计、行政复议等方式,加强对行政机关不作为、乱作为、以罚代管等违法违规行为的监督。对市场监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未按强制性标准严格监管执法造成损失的,要依法追究责任;对市场监管部门没有及时发现、制止而引发系统性风险的,对地方政府长期不能制止而引发区域性风险的,要依法追究有关行政监管部门直至政府行政首长的责任。因过错导致监管不到位造成食品药品安全、生态环境安全、生产安全等领域事故的,要倒查追责,做到有案必查,有错必究,有责必追。不顾生态环境盲目决策,造成严重后果的领导干部,要终身追究责任(省监察厅、省审计厅、省法制办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六、改革监管执法体制
  整合优化执法资源,减少执法层级,健全协作机制,提高监管效能。
  (二十一)解决多头执法。整合规范市场监管执法主体,推进城市管理、文化等领域跨部门、跨行业综合执法,相对集中执法权。市场监管部门直接承担执法职责,原则上不另设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执法队伍。一个部门设有多支执法队伍的,业务相近的应当整合为一支队伍;不同部门下设的职责任务相近或相似的执法队伍,逐步整合为一支队伍。清理取消没有法律法规依据、违反机构编制管理规定的执法队伍(省编办、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牵头负责)。
  (二十二)消除多层重复执法。对食品安全、商贸服务等实行分级管理的事项,要厘清不同层级政府及其部门的监管职责,原则上实行属地管理,由市县政府负责监管。要加强食品药品、产品质量、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劳动保障、海域海岛等重点领域基层执法力量。由基层监管的事项,省级市场监管部门主要行使市场执法监督指导、协调跨区域执法和重大案件查处职责,原则上不设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执法队伍。设区的市,市级部门承担执法职责并设立执法队伍的,区本级不设执法队伍;区级部门承担执法职责并设立执法队伍的,市本级不设执法队伍。加快县级政府市场监管体制改革,综合设置市场监管机构,原则上不另设执法队伍。乡镇政府(街道)在没有市场执法权的领域,发现市场违法违规行为应及时向上级报告(省编办、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牵头负责)。
  (二十三)规范和完善监管执法协作配合机制。完善市场监管部门间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相互配合、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制定部门间监管执法信息共享标准,打破“信息孤岛”,实现信息资源开放共享、互联互通(省法制办、省检察院牵头,相关市场监管部门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建立健全跨部门、跨区域执法协作联动机制(各相关市场监管部门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对未经依法许可的生产经营行为,各相关职能部门要及时依《福建省查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办法》查处(各相关负责市场准入许可的部门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二十四)做好市场监管执法与司法的衔接。完善案件移送标准和程序,细化并严格执行执法协作相关规定(各相关市场监管部门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建立市场监管部门、公安机关、检察机关间案情通报机制。市场监管部门发现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并抄送同级检察机关,不得以罚代刑。公安机关作出立案决定的,应当书面通知移送案件的市场监管部门,不立案或者撤销案件决定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同时通报同级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发现违法行为,认为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但依法应当作出行政处理的,要及时将案件移送市场监管部门(省公安厅牵头负责)。市场监管部门须履行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定和判决。对当事人不履行行政决定的,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强制执行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各相关市场监管部门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七、健全社会监督机制
  充分发挥社会力量在市场监管中的作用,调动一切积极因素,促进市场自我管理、自我规范、自我净化。
  (二十五)发挥行业协会商会的自律作用。推动行业协会商会建立健全行业经营自律规范、自律公约和职业道德准则,规范会员行为。鼓励行业协会商会制定发布产品和服务标准,参与制定国家标准、行业规划和政策法规。支持有关组织依法提起公益诉讼,进行专业调解。加强行业协会商会建设,推动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和民主机制,建立完善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建立完善社会组织法人库,推动行业协会信息公开,规范信息公开行为;推动行业协会商会把诚信建设内容纳入本会章程(省民政厅牵头负责)。按照国家统一部署和我省实际,清理、规范在职和离退休领导干部在社团兼职;积极稳妥推进行政机关与行业协会商会在人员、资产财务、职能、办公场所等方面真正脱钩,真正确立行业协会商会的法人地位,提升依法自治水平和服务社会能力。探索一业多会,引入竞争机制(省发改委、省民政厅牵头负责)。开展行业协会商会评估,完善社会组织第三方评估机制;积极推动清理并加快转移适合由行业协会商会承担的职能,建立省级具备承接政府职能转移和购买服务资质的社会组织目录,同时加强管理,引导其依法开展活动(省民政厅、省编办、省财政厅牵头负责)。
  (二十六)发挥市场专业化服务组织的监督作用。支持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依法对企业财务、纳税情况、资本验资、交易行为等真实性合法性进行鉴证,依法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进行核查把关(省财政厅牵头负责)。推进检验检测认证机构与政府脱钩、转制为企业或社会组织的改革,推进检验检测认证机构整合,有序放开检验检测认证市场,促进第三方检验检测认证机构发展(省编办、省质监局牵头负责)。推进公证体制改革,落实公证机构独立的事业法人地位,深化公证行业绩效工资建设,增强公证活力(省司法厅牵头负责)。加快发展市场中介组织,推进从事行政审批前置中介服务的市场中介组织在人、财、物等方面与行政机关或者挂靠事业单位脱钩改制。建立健全市场专业化服务机构监管制度(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牵头负责)。
  (二十七)发挥公众和舆论的监督作用。健全公众参与监督的激励机制,完善有奖举报制度,依法为举报人保密(各相关市场监管部门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发挥消费者组织调处消费纠纷的作用,强化对商品和服务的社会监督,提升维权成效(省工商局牵头负责)。落实领导干部接待群众来访制度,健全信访举报工作机制,畅通信访渠道(省信访局牵头负责)。整合优化各职能部门的投诉举报平台功能,逐步建设统一便民高效的消费投诉、经济违法行为举报和行政效能投诉平台,实现统一接听、按责转办、限时办结,统一督办,统一考核(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强化舆论监督,曝光典型案件,震慑违法犯罪行为,提高公众认知和防范能力。新闻媒体要严守职业道德,把握正确导向,重视社会效果。严惩以有偿新闻恶意中伤生产经营者、欺骗消费者的行为(省新闻出版广电局牵头负责)。对群众举报投诉、新闻媒体反映的问题,市场监管部门要认真调查核实,及时依法作出处理,并向社会公布处理结果(各相关市场监管部门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八、完善监管执法保障
  加强制度建设,强化执法能力保障,确保市场监管有法可依、执法必严、清正廉洁、公正为民。
  (二十八)及时完善相关法律规范。根据市场监管实际需要和市场变化情况,及时修订完善相关地方法规。梳理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项目、加强后续监管措施涉及的地方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提出修改、废止意见建议。研究技术标准、信用信息和信用报告、备案报告等政府管理方式的适用规则。完善市场监管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机制,健全地方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健全行政复议案件审理机制,推动扩大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省法制办、各相关市场监管部门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二十九)健全法律责任制度。调整食品药品、生态环境、安全生产、劳动保障等领域现行地方法规中罚款等法律责任的规定,探索按日计罚等法律责任形式。扩大市场监管地方法规中惩罚性赔偿的适用范围,依法大幅度提高赔偿倍数。强化专业化服务组织的连带责任。健全行政补偿和赔偿制度,当发生市场监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损害相对人合法权益时,须履行补偿或赔偿责任(各相关市场监管部门、省法制办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三十)加强执法队伍建设。在财政供养人员总量不增加的前提下,盘活存量、优化结构,完善待遇、选拔任用等激励保障制度,推动执法力量向基层和一线倾斜。加强执法人员专业培训和业务考核,配备必要的执法装备,提高执法人员综合素质和能力水平(省财政厅、省人社厅、省编办、省法制办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建立健全经费保障制度,凡涉及市场监管的人员基本支出和必需的执法专项经费应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制度,严禁下达罚款任务,严禁收费罚没收入按比例返还等与部门利益挂钩或者变相挂钩(省财政厅牵头负责)。
  九、加强组织领导
  促进市场公平竞争、完善市场监管体系是一项系统工程,各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统一思想、狠抓落实,力求取得实效。
  (三十一)加强领导,明确分工。各级各部门要深刻认识完善市场监管体系工作的重大意义,认真落实本意见提出的各项措施和要求。各级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市场监管体系建设的领导和协调机制,加强统筹协调、督促落实,明确部门分工任务。各级各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结合本级本部门实际,细化实化监管措施,落实和强化监管责任。加强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确保市场运行平稳有序。
  (三十二)联系实际,突出重点。要把人民群众反映强烈、关系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对经济社会发展可能造成大的危害的问题放在突出位置,着力加强对重点区域、重点领域、重点环节和重点产品的监管,切实解决食品药品、生态环境、安全生产、金融服务、网络信息、电子商务、房地产等领域扰乱市场秩序、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问题。
  (三十三)加强督查,务求实效。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和各牵头单位要按照本意见任务分工要求,抓紧研究提出工作方案和可检验的成果形式,实化细化落实任务的时间表、路线图,并于2014年12月31日前报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确保2020年前完成各项工作任务。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将组织省编办、省商务厅、省工商局等有关部门,对各级各部门贯彻落实本意见的有关工作进行督促检查,确保各项任务和措施落实到位。
  福建省人民政府
  2014年1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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