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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河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发布《河北省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冀会协[2015]30号
发文部门: 河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
发文时间: 2015-4-30
实施时间: 2015-4-30
失效时间: 2021-9-29
法规类型: 事务所管理
所属行业: 社会服务业--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
所属区域: 河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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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会计师事务所:
  新修订的《河北省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办法》已经河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第七届二次理事会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4年印发的《河北省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暂行办法》(冀会协[2014]32号)同时废止。
  附件:河北省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办法
  河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
  2015年4月30日
  河北省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我省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行为,引导会计师事务所各项工作提质量上水平,形成市场培育机制,推动行业科学发展,依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加快发展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9]56号)、《财政部关于引导企业科学规范选择会计师事务所的指导意见》(财会[2011]15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我省注册会计师行业的意见》(冀政办(2010)10号)、《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办法》(会协[2014]2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综合评价是指通过建立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指标体系,对会计师事务所的业务收入、注册会计师人数、执业质量、行业贡献等相关指标进行评分,并按照指标权重计算每个会计师事务所的综合得分,据此进行评价。
  第三条 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工作坚持客观、科学、公平、公正原则。
  第四条 河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省注协”)负责组织全省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事务所”)的综合评价工作,设立综合评价委员会,具体负责政策把握、审议评价结论等。
  第五条 事务所综合评价工作每年组织一次,综合评价年度为自然年度,依据上一年度业务数据(执业质量指标,根据最近3个年度)进行统计计算,评价遵循属地原则,相关业务数据不重复计算,按本办法规定公布评价结果。
  第六条 经省财政厅批准在河北省设立的事务所(含外省市事务所在我省设立的分所),除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外,均参加综合评价:
  (一) 设立未满一个会计年度的事务所;
  (二) 未持续达到规定的设立条件;
  (三) 未按规定履行会员义务;
  (四) 填报综合评价信息严重失实;
  (五) 事务所受到停业整顿处罚的;
  (六) 因故终止;
  (七) 省注协认定不能参加综合评价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综合评价指标包括:业务收入指标、注册会计师人数指标、执业质量指标、行业贡献指标等四项指标。
  (一) 业务收入指标,是指每年上报省注协的上一年度会计报表数据。
  (二) 注册会计师人数指标,是根据截至评价年度事务所通过任职资格检查的注册会计师人数。
  (三) 执业质量指标,根据最近3个年度内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执业情况量化确定。
  (四) 行业贡献指标,根据上一年度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参加行业建设活动、党建及统战群团建设工作,受到相关部门的表彰和奖励等情况作为贡献因素的指标。
  第八条 事务所综合评价得分的计算公式如下:
  综合评价得分=业务收入指标得分+注册会计师人数指标得分+执业质量指标得分+行业贡献指标得分。其中:
  (一) 业务收入指标得分=(该参评事务所取得业务收入/全省参评前百家事务所业务收入平均值)×55
  (二) 注册会计师人数指标得分=(该参评事务所注册会计师人数/全省参评前百家事务所注册会计师人数平均值)×15
  (三) 执业质量指标得分,该参评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在最近3个年度内未受到执法及相关监管部门的处罚和惩戒的,满分为20分;受到执法及相关监管部门的处罚和惩戒的,按照下列情况进行相应减分:
  1.事务所受到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行政处罚的,每一项一次减4分;受到公开谴责的,一次减3分;受到行业通报的,一次减2分;受到训诫的,一次减1分。
  2.注册会计师受到吊销注册会计师证书、撤销会员资格的,每人一次减4分;受到执法及相关监管部门的处罚和惩戒的,每人一次减3分。
  事务所受到执法及相关监管部门的处罚和惩戒减分累计不超过20分,即参评事务所执业质量指标最低得分为零。
  (四) 行业贡献指标得分=(该参评事务所行业贡献得分/全省参评前百家事务所行业贡献平均值)×10。按照下列情况进行相应加分:
  1.按时完成任职资格检查,包括省注协组织的培训、会费交纳及省注协组织的各项活动加15分。
  2.根据中注协《关于支持会计师事务所进一步做强做大的若干政策措施》,取得相应支持的加10分。
  3.事务所使用审计软件的加10分,建立门户网站的加8分,建立网页的加6分。分所(含外省市在我省设立的分所)与总所共用一套审计软件、一个门户网站或网页的,视同使用了审计软件、建立了门户网站或网页。
  4.事务所建立独立党支部的加5分,建立联合党支部的加3分,成立工会组织的加3分,成立共青团组织的加3分。
  5.注册会计师当选全国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每人加5分,当选省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每人加3分,当选设区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每人加2分,当选县(市、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每人加1分。同时担任不同级别的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的按最高级别加分。
  6.注册会计师有入选国家会计领军人才或中注协行业领军人才的每人加5分,获得中注协资深会员称号的每人加2分,有入选河北省会计领军人才或行业领军人才的每人加2分。
  7.担任行业理事、常务理事和协会各专门委员会委员的加2分。同时担任上述多项职务的,不累计加分。
  8.事务所党支部、事务所、党员或员工获得省级及以上表彰的加5分,获得省注册会计师行业表彰的加3分,获得省级以下表彰的加2分。
  9.完成省级及以上课题研究报告的加2分,在国家级刊物发表文章的每篇加2分,在省级刊物发表文章的每篇加1分。
  第九条 综合评价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 省注协根据年初工作计划印发开展事务所综合评价工作的通知,各事务所须按要求报送材料。
  (二) 省注协负责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计算事务所的综合评价得分。
  (三) 省注协根据实际情况对相关事务所进行实地核查。
  (四) 事务所综合评价委员会审议评价相关材料,提出评价推荐意见。
  (五) 省注协秘书处处务会对评价推荐意见进行研究,确定评价结果。
  (六) 在协会网站对综合评价得分前100名事务所相关信息的初审结果予以公示,公示期为7天。
  (七) 将评价结果通过媒体和网站向社会公布,其他事务所的排名情况可到省注协进行查询。
  第十条 事务所在综合评价中弄虚作假、填报信息失实的,取消参评资格,情节严重的,予以行业惩戒。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河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经河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七届二次理事会审议通过,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河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印发《河北省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办法》[修订稿]的通知
发文文号:冀会协[2021]62号
发文部门:河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
发文时间:2021-9-30
实施时间:2021-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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