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海关 > 税费征收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天津海关公告2015年第10号
发文文号: 天津海关公告2015年第10号
发文部门: 天津海关
发文时间: 2015-4-22
实施时间: 2015-4-22
法规类型: 税费征收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天津
阅读人次: 1111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为推进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简称“试验区”)建设,促进贸易便利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国务院关于印发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的通知》(国发[2015]19号),就试验区内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的企业开展期货保税交割业务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试验区内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是指天津港保税区、天津保税物流园区、天津东疆保税港区、天津滨海新区综合保税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以下简称特殊区域)。
  二、期货保税交割,是指以特殊区域内处于保税监管状态的货物作为交割标的物的一种销售方式。
  三、期货交易所(以下简称“期交所”)实时向海关提供天津期货交易仓库客户保税交割结算单、保税标准仓单等电子信息。
  开展期货保税交割业务的货物种类应为期交所上市品种。
  特殊区域内经营指定保税交割仓库的海关注册企业(以下简称“交割仓库”)应当建立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计算机管理系统,能够通过数据交换平台或者其他计算机网络,按照海关规定的认证方式与“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辅助信息化管理系统”(以下简称“辅助系统”)联网,向海关报送能够满足海关监管要求的相关数据。
  四、保税交割货物应当堆放在交割仓库中的期交所指定位置,并设置明显标志,保税交割货物和普通保税货物应当分开存放。
  五、期货保税交割完成后如需提货出境的,交割仓库应当凭期交所出具的销售凭证《期货交易仓库客户保税交割结算单》(附件1)和《天津期货交易仓库保税标准仓单清单》(附件2)等作为随附单证向海关办理货物出境申报手续。如需提货至境内区外的,进口货物的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凭期交所出具的销售凭证等作为随附单证向海关办理货物进口申报手续,并缴纳进口环节税款。
  六、保税标准仓单持有人(以下简称“仓单持有人”)经特殊区域主管海关(以下简称“主管海关”)备案后可以向银行融资(以下简称“仓单质押”),仓单持有人在向主管海关办理仓单质押备案手续时应当提交以下单证:
  (一)《保税标准仓单质押业务备案表》(附件3);
  (二)《保税标准仓单质押清单》(附件4);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书》正本及复印件;
  (四)银行保函或保证金;
  (五)海关认为需要的其他单证。
  七、交割仓库应当对货物做好质押标记,妥善保管。已质押的仓单不得进行交割、转让、提货、挂失等操作。
  仓单持有人提出解除质押的,海关凭仓单持有人出具的《保税标准仓单质押业务解除备案表》(附件5)和银行出具的证明办理质押解除手续。同一质押合同项下的仓单不得分批解除。
  仓单质押到期后,如不能解除质押的,纳税义务人应当及时向海关办理进口货物通关手续并缴纳税款。
  本公告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特此公告。
  附件:
  1.期货交易仓库客户保税交割结算单
  2.天津期货交易仓库保税标准仓单清单
  3.保税标准仓单质押业务备案表
  4.保税标准仓单质押清单
  5.保税标准仓单质押业务解除备案表
  天津海关
  2015年4月22日

相关附件:
2015公告10号fj1.doc    
2015公告10号fj2.doc    
2015公告10号fj3.doc    
2015公告10号fj4.doc    
2015公告10号fj5.doc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厦门海关关于在关区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开展期货保税交割 厦门海关公告20 2015/5/6
关于大连商品交易所铁矿石期货保税交割业务增值税管理问 国家税务总局公 2018/4/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