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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天津海关公告2015年第13号
发文文号: 天津海关公告2015年第13号
发文部门: 天津海关
发文时间: 2015-4-22
实施时间: 2015-4-22
法规类型: 企业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天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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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为推进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简称“试验区”)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国务院关于印发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的通知》(国发[2015]19号),经海关总署批准,就试验区内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的企业开展境内外维修业务(以下简称“维修业务”)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试验区内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是指天津港保税区、天津保税物流园区、天津东疆保税港区、天津滨海新区综合保税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以下简称特殊区域)。
  二、本公告所称维修业务是指经海关注册登记的试验区内的特殊区域企业(以下简称“区内企业”)对来自境外或境内区外的部件损坏、部分功能丧失或者出现缺陷的货物进行维修并复运出境或出区进境的经营活动。
  三、开展维修业务的区内企业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经相关部门审批同意,并经主管海关备案。
  (二)建立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计算机管理系统,能够通过数据交换平台或者其他计算机网络,按照海关规定的认证方式与“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辅助信息化管理系统”联网,向海关报送能够满足海关监管要求的相关数据。
  (三)能够区分来自境内区外和境外的维修货物;能够对已维修货物、待维修货物、维修耗用保税料件、替换下的维修坏件(以下简称“维修坏件”)和维修耗用保税料件所产生的边角料(以下简称“维修边角料”)实行专门管理。
  四、符合条件的区内企业开展维修业务的,应当向试验区主管海关(以下简称“主管海关”)办理维修业务账册设立手续,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境内外维修备案表(见附件);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书》正本及复印件;
  (三)相关部门审批同意证明材料;
  (四)海关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主管海关在材料收齐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反馈海关意见。
  五、待维修货物从境外进区和已维修货物复运出境时,除另有规定外,区内企业应当使用监管方式“保税维修”(代码1371,下同)向主管海关申报进(出)境备案清单。
  待维修货物从境内区外进区时,区外企业应当使用监管方式“修理物品”(代码1300,下同)向主管海关申报出口报关单,使用H账册的区内企业应当使用监管方式“保税维修”向主管海关申报进境备案清单,不使用H账册的区内企业无需申报;已维修货物复运境内区外时,使用H账册的区内企业应当使用监管方式“保税维修”向主管海关申报出境备案清单,不使用H账册的区内企业无需申报,区外企业应当同时使用监管方式“修理物品”向主管海关申报进口报关单,申报价格为维修所耗用的保税料件和修理费的总和,征免规定为“照章”。
  六、区内企业应当按现有监管方式向主管海关办理维修用保税料件的进区、出区和区内结转申报手续。
  七、对从境外入区的待维修货物产生的维修坏件和维修边角料,应当退运出境;无法退运出境的,按照有关规定内销出区或者销毁处理;其中属于固体废物的,按照《固体废物进口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商务部、发展改革委、海关总署、质检总局令第12号)有关规定办理。
  对从境内区外入区的待维修货物产生的维修坏件,应当在账册核销周期内,经主管海关核定后复运境内区外;对维修耗用的保税料件所产生的边角料,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内销出区或者销毁处理;其中属于固体废物的,按照《固体废物进口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办理。
  八、境内区外维修货物进出区可以办理集中申报手续,集中申报手续应当在账册核销周期内完成,不得跨年度申报。
  九、区内企业在向主管海关申报的同时,应当将申报数据报送至辅助系统,由辅助系统完成账册核注。
  区内企业应当通过辅助系统定期向主管海关申报维修货物的进、出、转、存、耗用数据。
  十、维修业务核销周期原则上不超过1年,区内企业应当在一个核销周期结束后接受海关盘点核查。如区内企业未能按有关规定处置核销周期内产生的维修坏件、维修边角料以及不能维修的待维修货物,则不能向海关报核。
  十一、区内企业在开展境内外维修业务过程中,存在走私、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行为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二、监管方式“保税维修”(代码1371)适用于区内企业以保税方式从境外入区的待维修或者检测货物和经维修或者检测后复运出境的已维修或者检测货物(外籍船舶、航空器除外),以及从境内区外运至试验区的待维修或者检测货物和经维修或者检测后复运出区的已维修或者检测货物。前述“外籍船舶、航空器”仍按现监管方式“修理物品”(代码1300)进行监管。
  本公告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特此公告。
  附件: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境内外维修备案表
  天津海关
  2015年4月22日

相关附件:
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境内外维修备案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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