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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
发文文号: 商务部海关总署公告2014年第96号
发文部门: 海关总署 商务部
发文时间: 2014-12-31
实施时间: 2015-1-1
失效时间: 2015-6-30
法规类型: 对外经贸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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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根据《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办法》(商务部 海关总署令2005年第29号)和201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商务部和海关总署对《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进行了调整,现将调整后的《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见附件)予以公布。
  进口放射性同位素需按《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和《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报环境保护部审批后,在商务部配额许可证事务局申领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口许可证。进口经营者持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口许可证向海关办理进口手续。
  本公告自2015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商务部、海关总署2013年第95号公告公布的《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同时废止。
  附件: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
  商 务 部
  海关总署
  2014年12月31日

因附件太大,下载查看请到http://www.mofcom.gov.cn/article/b/e/201412/20141200854621.shtml

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
发文文号:商务部海关总署公告2015年第21号
发文部门:海关总署,商务部
发文时间:2015-6-30
实施时间:2015-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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