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增值税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河南省财政厅关于2014年度第三批扩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范围的公告
发文文号: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河南省财政厅公告2014年第10号
发文部门: 河南省财政厅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4-11-14
实施时间: 2014-12-1
法规类型: 增值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河南
阅读人次: 3752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为完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机制,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行业范围的通知》(财税[2013]57号)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经广泛调查研究和征求意见,现将全省2014年度第三批扩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范围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扩大核定扣除试点的范围
  (一)自2014年12月1日起,我省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销售或委托加工锯材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试点纳税人),纳入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范围,其所有购进农产品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均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等有关规定抵扣。
  (二)锯材所属行业范围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1)“锯材加工”(代码:C2011)执行,耗用农产品为原木。未按锯材加工业登记但实际从事该行业生产的纳税人也属于试点范围。
  国家相关部门如对行业分类标准进行调整,按照调整后的标准执行。
  二、部分产品的全省统一扣除方法和扣除标准暂按以下规定执行,如有调整另行公告。

产品名称

耗用农产品名称

核定扣除方法

农产品单耗数量

(方/方)

整边锯材

原木

投入产出法

1.65

毛边锯材

原木

投入产出法

1.61

  注:整边锯材指宽材面相互平行,相邻材面互为垂直;毛边锯材指宽材面相互平行,窄材面未着锯。
  本公告自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   河南省财政厅
  2014年11月18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海南省财政厅关于将茶叶加工等 国家税务总局海 2020/5/1
贵州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 黔国税发[2012] 2012/7/1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河南省财政厅关于2014年度第二批扩大农 河南省国家税务 2014/10/1
宁波市国家税务局宁波市财政局关于扩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 宁波市国家税务 2017/12/1
关于做好全国农产品商务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应用推广工作的 商办电函[2014] 2014/2/7
河南省商务厅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农业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 2009/11/26
2021年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再分配公告 国家发展和改革 2021/8/12
2018年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再分配公告 国家发展和改革 2018/8/8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农产品品牌建设 湘政办发[2017] 2017/1/10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公告 四川省国家税务 2011/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