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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国有企业资产减值准备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发文文号: 沪国资委统[2006]149号
发文部门: 上海市国资委
发文时间: 2006-2-24
实施时间: 2006-2-24
失效时间: 2014-1-14
法规类型: 资产折旧、摊销和减值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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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出资监管单位、各委、办、局,各市属国有企业集团,各区、县国资监管机构:
  根据国务院国资委《中央企业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工作规则》和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现将我委制定的《上海市国有企业资产减值准备管理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及时反映工作中有关情况和问题。
  特此通知。
  附件:1、《上海市国有企业资产减值准备管理的实施意见》
  2、关于《上海市国有企业资产减值准备管理的实施意见》的有关说明
  二〇〇六年二月二十四日
  附件1:
  上海市国有企业资产减值准备管理的实施意见
  为加强上海市国有企业财务监管,规范企业资产减值准备计提和核销的标准、程序和披露要求等,促进企业建立和完善内部控制制度,依据《中央企业财务决算报告管理办法》(国务院国资委令第5号)、国务院国资委《中央企业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工作规则》(国资发评价[2005]67号)和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制定本意见。
  一、本意见所称资产减值准备计提是指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和相关规定,定期或者至少于每年年度终了时,对各项资产进行全面盘点、确认,并根据谨慎性原则,合理预计各项资产可能发生的损失,对可能发生的各项资产损失计提资产减值准备。
  二、本意见所称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是指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和相关规定,对预计可能发生损失的资产,经取得合法、有效证据证明确实发生事实损失,对该项资产进行处置,并对其账面余额和相应的资产减值准备进行财务核销的工作。
  三、资产减值准备具体包括短期投资跌价准备、坏账准备、存货跌价准备、长期投资减值准备、委托贷款减值准备、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在建工程减值准备和无形资产减值准备等。
  四、国资委依法对企业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算及内部控制工作进行监督。
  五、企业计提与核销资产减值准备,以客观反映企业资产质量、提高企业财务数据真实性为根本目标,为企业经营决策和国资监管提供重要依据。
  六、企业计提与核销资产减值准备,应当遵循谨慎性原则的要求,定期对各项资产进行全面清理核实,充分估计到各种风险和损失,合理计提相应的资产减值准备,并做好资产减值准备的转回和核销工作。
  如有确凿证据表明企业不恰当运用谨慎性原则而计提秘密准备的,应作为重大会计差错予以更正。
  七、企业计提与核销资产减值准备,应当遵循一贯性原则的要求,计提与核销的标准和方法等前后各期应当保持一致,不得随意变更。如有必要变更,应当将变更的内容和理由、变更的累积影响数,以及累积影响数不能合理确定的理由等,在会计报表附注中予以说明。
  八、企业核销资产减值准备,应当遵循客观性原则。当已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资产成为事实损失时,不论该项资产是否提足了资产减值准备,企业都应当按照规定对该项资产账面余额与已计提的资产减值准备进行财务核销。
  九、企业核销资产减值准备,应当遵循及时性原则。企业应及时对已形成事实损失的资产按照本意见的有关要求和工作程序进行财务核销,核销时间应在取得该资产损失确凿证据的六个月之内。
  十、企业计提和核销资产减值准备,应当认真执行政府有关部门对资产损失责任追究的相关规定,在查明资产损失事实和原因的基础上,分清责任,提出整改措施,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十一、企业应当建立和完善资产减值准备计提与核销的内控制度,规范资产减值准备的计提与核销管理工作。
  内部控制制度主要包括:资产减值准备计提与核销的原则、依据、审批程序、披露要求及责任追究等。内部控制制度的制订和实施应报企业董事会批准,未设立董事会的企业由类似权力机构批准。
  十二、企业应当加强资产管理工作,组织力量采取有效措施积极进行清理和追索,定期进行全面检查(至少每年一次),按照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和企业相关内控制度规定的工作程序,认真组织做好企业及所属子企业资产减值准备的计提和核销管理、备案等相关工作。
  十三、企业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工作程序:
  1、企业内部相关部门提出预计资产损失申请(个别认定或单项损失),申请内容应包括预计损失金额和原因,并附相关证明资料;
  2、企业财务部门根据预计资产减值申请及所附相关证明材料进行资产减值准备计提的账务处理;
  3、年度终了时,财务负责人应向企业董事会提交资产减值准备计提的书面报告;未设立董事会的企业提交经理(厂长)。书面报告中应详细说明本年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依据、方法、比例和金额以及对当年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等。
  十四、企业核销资产减值准备,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工作程序:
  1、企业内部相关部门提出核销报告,说明资产损失原因和清理、追索及责任追究等情况,逐笔逐项提供符合规定的证据,并提出初步处理意见;
  2、企业内部审计、监察、法律或其他相关部门对该项资产损失发生原因及处理情况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
  3、企业财务部门对核销申请和核销证据材料进行复核,并提出复核意见;
  4、设立董事会的企业由董事会核批;未设立董事会的企业由类似权力机构核批,并形成核批意见;
  5、按照核准权限,对较大资产损失限额以下的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事项,由所属企业集团核准,按季报国资委备案;对较大资产损失的财务核销,由企业集团向国资委提出书面申请;
  6、根据资产损失的核销申请和相关证据、董事会的核批意见,以及企业集团的核准文件(较大资产损失取得国资委核准文件),由总会计师(或主管财务负责人)、企业负责人签字确认后,进行相关资产核销的账务处理。
  十五、企业按照核准程序进行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后,应当在年度会计报表附注中进行详细披露,同时在财务情况说明书中单独披露。
  十六、国资委对企业核销较大资产损失建立合规性审核制度,对较大资产损失限额以下的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管理工作建立备案和抽查制度。
  十七、企业向国资委申请较大资产损失的财务核销时,应按照附件2的要求提供报备材料。
  十八、企业资产减值准备的计提依据、核销依据、账务处理、以及信息披露的要求应按照附件2的要求办理。
  十九、企业应根据国家相关法律、财政部有关法规和本意见的精神,结合实际,制定适合本单位的资产减值准备管理制度,并报国资委备案。
  二十、各区县国资监管机构可根据实际情况和本通知的规定,制定相关的实施细则。
  附件2:
  关于《上海市国有企业资产减值准备管理的
  实施意见》的有关说明
  为了帮助企业更好地理解《上海市国有企业资产减值准备管理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的有关精神,认真落实和执行“意见”的相关规定,现将企业在实施“意见”中应注意的几个问题说明如下:
  一、关于涉及较大资产损失财务核销的报备材料的有关说明。根据“意见”的有关规定,对较大资产损失的财务核销,由企业集团向国资委提出书面申请,同时企业应当提供如下报备材料:
  (一)企业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情况报告,包括:核销资产减值准备的类别、核销资产的清理与追索情况、核销金额与原因、企业内部核销审批程序等;
  (二)属于较大资产损失的财务核销,企业应当逐笔逐项附报资产确认为事实损失的相关合法证据、企业董事会或经理(厂长)办公会会议纪要、以及有关资产损失的责任认定和责任追究情况;
  (三)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企业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审核报告(涉及国家安全的企业和境外投资企业,由企业内审机构出具);
  (四)企业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备案表及其他相关材料。
  二、关于“意见”中所称“较大资产损失”标准的有关说明。根据现阶段本市国有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和财务管理总体情况,对于“较大资产损失”的标准暂定为:
  企业集团合并资产总额小于10亿元的企业,核销资产减值准备所对应的单笔资产原价或资金超过10万元;合并资产总额在10-50亿元的企业,核销资产减值准备所对应的单笔资产原价或资金超过50万元;合并资产总额在50-100亿元的企业,核销资产减值准备所对应的单笔资产原价或资金超过100万元;合并资产总额超过100亿元的企业,核销资产减值准备所对应的单笔资产原价或资金超过200万元;合并资产总额超过1000亿元的企业,核销资产减值准备所对应的单笔资产原价或资金超过500万元。
  三、关于资产减值准备计提依据的有关说明。根据“意见”的有关规定,企业资产减值准备计提依据应按照下列要求:
  (一)短期投资跌价准备。企业在期末对各项短期投资进行全面检查时,要按成本与市价孰低法(成本与市价孰低法是指对期末按照成本与市价两者之中较低者进行计价的方法)计量,将市价低于成本的金额确认为当期投资损失,并计提短期投资跌价准备。
  1、上市流通的短期投资跌价准备应按单项投资的成本与市价孰低计量,市价低于成本的部分,应当计提短期投资跌价准备。市价来源可查阅证券监管机构指定的信息披露的公开媒体中投资项目在期末最后一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
  2、非上市流通的短期投资(即投资期行将届满能够全部收回的短期投资),不计提跌价准备。对于会计期末未收回的短期投资,应当视以下情况计提跌价准备:
  (1)如果被投资单位已经宣告破产、或进入破产清算程序、或因经营不善清理整顿、歇业而非持续经营的,在证据确凿的情况下,无论该项短期投资是否逾期,均应全额计提跌价准备。
  (2)其他已经逾期的短期投资,根据逾期时间长短确定减值准备计提比例,一般而言,逾期3个月到1年之内(含1年,以下同)的计提比例范围为0-10%;逾期1年-2年之内的计提比例范围为10-30%;逾期2年-3年之内的计提比例范围为30-50%;逾期3年之上的计提比例为100%。
  (3)没有投资期限的短期投资,以该项投资自购买之日起一年为限;超过一年视同逾期,按照上述标准计提跌价准备。
  (二)坏账准备。企业在期末分析各项应收款项的可收回性时,预计可能产生的坏账损失,并对可能发生的坏账损失计提坏账准备,计提的方法由企业自行确定。计提坏账准备应对应收款项的收回可能性作出具体评估后,一般采用账龄分析与个别认定相结合的方法确定具体计提标准。
  1、对于采用个别认定法计提坏账准备的,应视下列情况而定:
  (1)对公司应收非关联方的款项,金额较大、收回有困难的,结合实际情况和经验计提专项坏账准备。除有确凿证据表明该项应收款项不能收回,或收回的可能性很小(如债务单位撤销、破产、资不抵债、现金流量严重不足、发生严重的自然灾害等导致停产而在短时间内无法偿付债务等,以及应收款项逾期3年以上)外,下列情况一般不能全额计提坏账准备:
  ①当年发生的应收款项;
  ②计划对应收款项进行重组;
  ③其他已逾期,但无确凿证据表明不能收回的应收款项。
  (2)对公司与关联方之间发生的应收款项,根据预计可能发生的坏账损失计提相应的坏账准备。公司与关联方之间发生的应收款项一般不全额计提坏账准备,但如果有确凿证据表明关联方(债务单位)已撤销、破产、资不抵债、现金流量严重不足等,并且不准备对应收款项进行重组或无其他收回方式的,则对预计无法收回的应收关联方的款项也应当全额计提坏账准备。
  2、采用账龄分析法计提坏账准备的,应视下列情况而定:
  (1)对于个别认定坏账准备之外的应收账款,应于资产负债表日按照账龄分析法确定合理的比例,提取一般坏账准备,一般而言,逾期3个月到1年之内(含1年,以下同)的计提比例范围为0-10%;逾期1年-2年之内的计提比例范围为10-30%;逾期2年-3年之内的计提比例范围为30-50%;逾期3年-5年之内的计提比例范围为50-80%;逾期5年之上的计提比例范围为80-100%。
  (2)其他应收款坏账准备可以比照本企业应收账款坏账准备标准确定。
  (3)采用账龄分析法计提坏账准备时,收到债务单位当期偿还的部分债务后,剩余的应收款项,不应改变其账龄,仍应按原账龄加上本期应增加的账龄确定。在存在多笔应收款项、且各笔应收款项账龄不同的情况下,对收到债务单位当期偿还的部分债务,应当逐笔认定收到的是哪一笔应收款项;如果确实无法认定的,按照先发生先收回的原则确定,剩余应收款项的账龄按上述同一原则确定。
  3、对于持有未到期的应收票据,如有确凿证据表明不能够收回或收回的可能性不大时,应将其账面价值余额转入应收账款,并计提相应的坏账准备。
  4、对于预付账款,如有确凿证据表明其不符合预付性质、或者因供给单位破产、撤销,而无法收到所购货物0的,应当将原计入预付账款的金额转入其他应收款,并按规定计提坏账准备。
  5、特殊行业企业可以根据客户资信特点确定更为详细的分类与计提标准。
  (三)存货跌价准备。企业在期末对存货进行全面清查时,如由于存货毁损、全部或部分陈旧过时或销售价格低于成本等原因,使存货成本高于可变现净值(可变现净值是指在正常生产经营过程中,以存货的估计售价减去至完工估计将要发生的成本、估计的销售费用以及相关税金后的金额),应按可变现净值低于存货成本部分,计提存货跌价准备。
  1、存货跌价准备应按单项存货的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计量,可变现净值低于成本的部分,应当计提存货跌价准备。存货的可变现净值要有相关技术、管理等部门提供的依据。如果某些存货具有类似用途并与在同一地区生产和销售的产品系列相关,且实际上难以将其与该产品系列的其他项目区别开来进行估价的,可以合并计量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对于数量繁多、单价较低的存货,可以按存货类别计量成本与可变现净值。
  2、存货存在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当计提存货跌价准备:
  (1)市价持续下跌,并且在可预见的未来无回升的希望;
  (2)企业使用该项原材料生产的产品的成本大于产品的销售价格;
  (3)企业因产品更新换代,原有库存原材料已不适应新产品的需要,而该原材料的市场价格又低于其账面成本;
  (4)因企业所提供的商品或劳务过时或消费者偏好改变而使市场的需求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逐渐下跌;(5)其他足以证明该项存货实际上已经发生减值的情形。
  3、存货存在以下一项或若干项情况时,应将存货账面价值全部转入当期损益:
  (1)已霉烂变质且无转让价值的存货;
  (2)已过期且无转让价值的存货;
  (3)生产中已不再需要,并且已无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的存货;
  (4)其他足以证明无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的存货。
  4、存货跌价准备的几种特殊计提方法:
  (1)用于生产而持有的材料(“材料”指原材料、在产品、委托加工材料等),如果用其生产的产成品的可变现净值高于成本(此“成本”是指产成品的生产成本),则该材料仍然应当按成本计量;如果材料价格的下降表明产成品的可变现净值低于成本,则该材料应当按可变现净值计量。
  (2)可变现净值低于账面成本的存货:根据基准日存货的库存状况,取得最接近清查基准日的可变现净值,并与基准日账面余额作出比较,确定期末可变现净值。
  (3)为执行销售合同或者劳务合同而持有的存货,通常应当以合同价格作为其可变现净值的计量基础;如果企业持有存货的数量多于销售合同订购数量,超出部分的存货可变现净值应当以市场销售价格为计量基础。用于出售的材料等,应当以市场销售价格作为其可变现净值的计量基础。没有销售合同或者劳务合同约定的存货,不包括用于出售的材料,其可变现净值应当以产成品或商品市场销售价格作为计量基础。
  (四)长期投资减值准备。企业应对长期投资的账面价值定期地逐项进行检查。如果由于市价持续下跌或被投资单位经营状况变化等原因导致其可收回金额低于投资的账面价值,应将可收回金额(可收回金额是指资产的出售净价与预期从该资产的持有和投资到期处置中形成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两者之中较高者。其中,出售净价是指资产的出售价格减去所发生的资产处置费用后的余额)低于长期投资账面价值发生的损失,计提长期投资减值准备。
  1、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计提标准。
  (1)有市价的长期股权投资存在下列迹象之一,并取得确凿证据后,以单项投资账面价值与市价孰低计提减值准备:
  ①市价持续2年低于账面价值;
  ②该项投资暂停交易1年或1年以上;
  ③被投资单位当年发生严重亏损;
  ④被投资单位持续2年发生亏损;
  ⑤被投资单位进行清理整顿、清算或出现其他不能持续经菅的迹象。
  如果被投资单位上述计提减值准备的各种迹象存在,但长期股杈投资市价高于成本,企业也应当按被投资单位实际财务状况预计未来可收回金额,并计提减值准备。
  (2)无市价的长期股权投资,在被投资单位存在下列迹象之一,并取得确凿证据后,应当计提减值准备:
  ①影响被投资单位经营的政治或法律等环境的变化,如税收、贸易等法规的颁布或修订,可能导致被投资单位出现巨额亏损;
  ②被投资单位所供应的商品或提供的劳务因产品过时或消费者偏好改变而使市场的需求发生变化,从而导致被投资单位财务状况发生严重恶化;
  ③被投资单位所从事产业的生产技术等发生重大变化,以致失去竞争能力,从而导致财务状况发生严重恶化,正在或即将进行清理整顿、清算等;
  ④有证据表明该项投资实质上已经不能再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
  2、长期债权投资减值准备计提标准。
  (1)上市流通的长期债权投资,应按照单项投资的市价与成本孰低计量,市价低于成本的部分,应当计提长期投资跌价准备。
  (2)非上市流通的长期债权投资,投资期限即将届满预计能够全部收回的,不计提减值准备。对于会计期末未收回的长期债权投资,应当视以下情况计提减值准备:
  ①未逾期、但未按期收到债券利息的,应分析债券发行单位的性质及实际财务状况,如有确凿证据表明该项资产发生减值,应当计提减值准备;
  ②已经逾期的长期债权投资,根据逾期时间长短确定减值准备计提比例,一般而言,逾期不超过1年(含1年,以下同)的计提比例范围为10-30%;逾期1年-2年之内的计提比例范围为30-50%;逾期2年-3年之内的计提比例范围为50-80%;逾期3年之上的计提比例范围为80-100%。
  ③如果被投资单位已经宣告破产或进入破产、清算程序进行清理整顿而难以持续经营的,在取得相关政府批文、公告等条件下,应对该项债权投资全额计提减值准备。
  (3)对于政府债券,一般均不计提减值准备。
  (五)委托贷款减值准备。企业应当对委托贷款本金进行定期检查,并按委托贷款本金与可收回金额孰低计量,可收回金额低于委托贷款本金的差额,应当计提减值准备。
  1、委托贷款减值准备应按单项委托贷款本金与可收回金额孰低计量。
  2、根据委托贷款风险的归属,确定减值准备的计提:
  (1)如果协议规定,由受托放贷的金融机构选择贷款对象,并承担可能的损失风险,该项委托贷款不计提减值淮备;
  (2)如果协议规定,由委托企业指定贷款对象,通过受托放贷金融机构发放贷款,并由委托企业承担可能的损失风险时,应当视以下具体情况进行处理:
  ①尚未逾期的委托贷款,在贷款期限内,借款单位生产经营正常,且按期支付贷款利息的,不计提减值准备。贷款期限内,贷款单位不能按期支付贷款利息,应分析贷款单位财务状况,如有确凿证表明该项贷款发生减值,应当计提减值准备;
  ②已经逾期的委托贷款,应按逾期时间长短,确定减值准备计提比例,一般而言,逾期不超过1年(含1年,以下同)的计提比例范围为10-30%;逾期1年-3年之内的计提比例范围为30-50%;逾期3年之上的计提比例范围为80-100%。
  (六)固定资产减值准备。企业应当在期末对固定资产逐项进行检查,如果由于技术陈旧、损坏、长期闲置等原因,导致其可收回金额(可收回金额是指资产的销售净价与预期从该资产的持续使用和使用寿命结束时的处置中形成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两者之中的较高者)低于其账面价值的,对可收回金额低于账面价值的差额,应当计提固定资产减值准备。
  1、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应按单项资产账面价值与可收回金额孰低计量,固定资产可收回金额应当有相关技术、管理等部门专业人员提供内部或外部独立鉴定报告,作为判断依据。
  2、判断固定资产是否发生减值,一般应考虑以下因素:
  (1)资产的市价在当期大幅下跌,其跌幅大大高于因时间推移或正常使用而引起的下跌;
  (2)技术、市场、经济或法律等企业经营环境,在当期发生或在近期发生重大变化,对企业产生负面影响;
  (3)市场利率或市场的其他投资回报率在当期已经提高,从而很可能影响企业计算固定资产可收回金额的折现率,并导致固定资产的可收回金额大幅度降低;
  (4)有证据表明,资产已经陈旧过时或实体损坏;
  (5)资产的使用或预计使用方式或程度已在当期发生或在近期将发生重大变化,如企业计划终止或重组该资产所属的经营业务,或提前处置该资产等情形,从而对企业产生负面影响;
  (七)在建工程减值准备。企业在建工程预计发生减值时,如长期停建并且预计在3年内不会重新开工的在建工程,按照账面价值与可收回金额孰低计量,对可收回金额低于账面价值的差额,应当计提在建工程减值准备。
  1、在建工程减值准备应按单项资产账面价值与可收回金额孰低计量。在建工程应当根据工程部门提供的工程项目预算、工程进度、预计完工程度及有关技术管理部门鉴定资料作为计提减值准备的依据。
  2、存在下列情形时,应当计提在建工程减值准备:
  (1)除因国防等特殊原因外,在建工程停建、缓建,并且预计在未来3年内不会重新开工的(停建当年计提的减值准备不得超过在建工程账面价值的30%);
  (2)所建项目在性能上、技术上已经落后,并且给企业带来的经济利益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如工程在建期间由于技术更新、拟进行改建或重建,致使在建工程发生减值的;
  (3)其他足以证明在建工程已经发生减值准备的情况,如在建工程遭受灾害影响而部分毁损、经技术测试无法达到设计使用要求而实际发生减值等等。
  (八)无形资产减值准备。企业应定期对无形资产的账面价值进行检查,至少于每年年末检查一次,并对无形资产的可收回金额进行估计,对可收回金额低于账面价值的差额,应当计提无形资产减值准备。
  1、无形资产减值准备应按单项资产账面价值与可收回金额孰低计量。可收回金额应当有相关技术、管理等部门专业人员提供内部或外部独立鉴定报告,作为判断依据。
  2、存在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计提无形资产减值准备:
  (1)该无形资产已被其他新技术等所替代,使其为企业创造经济利益的能力受到重大不利影响;
  (2)该无形资产的市价在当期大幅下跌,并在剩余摊销年限内可能不会恢复;
  (3)其他足以表明该无形资产的账面价值已超过可收回金额的情形。
  四、关于资产减值准备核销依据的有关说明。根据“意见”规定,企业进行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应当在对资产损失组织认真清理调查、取得合法证据的基础上进行。所谓合法证据具体包括:具有法律效力的相关证据,社会中介机构的法律鉴证或公证证明以及特定事项的企业内部证据等。
  (一)短期投资跌价准备和长期投资跌价准备依据下列证据进行财务核销:
  1、上市流通的短期投资和长期债权投资发生事实损失的,应当取得企业内部业务授权投资和处置的相关文件,以及有关证券交易结算机构出具的合法交易资金结算单据;
  2、被投资单位被宣告破产的,应当取得法院破产清算的清偿文件及执行完毕证明;
  3、被投资单位被注销、吊销工商登记或被有关机构责令关闭的,应当取得当地工商部门注销、吊销公告,或有关机构的决议或行政决定文件,以及被投资单位清算报告和清算完毕证明;
  4、涉及诉讼的,应当取得司法机关的判决或裁定及执行完毕的证据;无法执行或被法院终止执行的,应当取得法院终止裁定等法律文件;
  5、涉及仲裁的,应当取得相应仲裁机构出具的仲裁裁决书,以及仲裁裁决执行完毕的相关证明;
  6、其他足以证明该短期投资或长期投资发生事实损失的合法、有效证据。
  (二)坏账准备依据下列证据进行财务核销:
  1、债务单位被宣告破产的,应当取得法院破产清算的清偿文件及执行完毕证明;
  2、债务单位被注销、吊销工商登记或被有关机构责令关闭的,应当取得当地工商部门注销、吊销公告、有关机构的决议或行政决定文件,以及被投资单位清算报告和清算完毕证明;
  3、债务人失踪、死亡(或被宣告失踪、死亡)的,应当取得有关方面出具的债务人已失踪、死亡的证明及其遗产(或代管财产)已经清偿完毕或确实无财产可以清偿,或没有承债人可以清偿的证明;
  4、涉及诉讼的,应当取得司法机关的判决或裁定及执行完毕的证据;无法执行或被法院终止执行的,应当取得法院终止裁定等法律文件;
  5、涉及仲裁的,应当取得相应仲裁机构出具的仲裁裁决书,以及仲裁裁决执行完毕的相关证明;
  6、与债务单位(人)进行债务重组的,应当取得债务重组协议及执行完毕证明;
  7、债权超过诉讼时效的,应当取得债权超过诉讼时效的法律文件;
  8、清欠收入不足以弥补清欠成本的,应当取得清欠部门的情况说明以及企业董事会或经理(厂长)办公会议批准的会议纪要;
  9、其他足以证明应收款项确实发生损失的合法、有效证据。
  10、现金发生事实损失时,经取得确凿、有效的证据,可以转入其他应收款进行核销,但必须提供下列证据:现金保管人确认的现金盘点表(包括倒推至基准日的记录);现金保管人对于短款的说明;对责任认定及赔偿情况的说明;涉及刑事犯罪的应当提供有关司法涉案材料;其他资料等。
  (三)委托贷款减值准备财务核销,根据委托贷款的性质,比照短期投资和长期投资减值准备的核销依据进行。
  (四)存货跌价准备、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和在建工程减值准备依据下列证据进行财务核销:
  1、发生盘亏的,应当取得完整、有效的资产清查盘点表和有关责任部门审核决定;
  2、报废、毁损的,应当取得相关专业质量检测或技术部门出具的鉴定报告,以及清理完毕的证明;有残值的应当取得残值入账证明;
  3、因故停建或被强令拆除的在建工程,应当取得国家明令停建或政府市政规划等有关部门的拆除通知文件,以及拆除清理完毕证明;
  4、对外折价销售的存货,应当取得合法的折价销售合同和收回资金的证明;
  5、涉及诉讼的,应当取得司法机关的判决或裁定及执行完毕的证据;无法执行或被法院终止执行的,应当取得法院终止裁定等法律文件;
  6、应由责任人或保险公司赔偿的,应当取得责任人缴纳赔偿的收据或保险公司的理赔计算单及银行进账单;
  7、抵押资产发生事实损失的,应当取得抵押资产被拍卖或变卖证明;
  8、其他足以证明存货、固定资产和在建工程确实发生损失的合法、有效证据。
  (五)无形资产减值准备依据下列证据进行财务核销:
  1、已被其他新技术所替代,且已无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的,应当取得相关技术、管理部门专业人员提供的鉴定报告;
  2、已超过法律保护期限,且已不能给企业带来未来经济利益的,应当取得已超过法律保护的合法、有效证明;
  3、其他足以证明无形资产确实发生损失的合法、有效证据。
  五、关于资产减值准备计提、转回、核销的账务处理的有关说明。企业资产减值准备计提、转回、核销的账务处理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短期投资账务处理
  1、如市价低于成本的,按其差额借记“投资收益—计提的短期投资跌价准备”科目,贷记“短期投资跌价准备”科目。期末,如果当期短期投资市价低于成本的金额小于短期投资跌价准备的贷方余额,按其差额冲减已计提的跌价准备;如果当期短期投资市价高于成本,应将短期投资跌价准备科目的余额全部冲回。在采用成本与市价孰低计价时,其成本应按原取得时的投资成本为基础比较,如果短期投资持有期间获得现金股利或利息而冲减短期投资成本的,则应以冲减后的新成本作为比较的基础。
  2、短期投资的处置,主要是指短期投资的出售、转让等情形。处置短期投资,除确认相应的处置损益外,应注意短期投资跌价准备的处理,已计提的短期投资跌价准备是否应同时结转,应视具体情况而定,如果短期投资跌价准备按单项投资计提,处置短期投资时可以同时结转已计提的该项投资的跌价准备,也可以在期末时一并调整;如果短期投资跌价准备按投资类别或总体计提,处置短期投资时不同时结转已计提的短期投资跌价准备,短期投资跌价准备待期末时再予以调整;部分处置某项短期投资时,在短期投资跌价准备按单项计提的情况下,处置同时结转已计提的跌价准备,应按处置比例相应结转已计提的跌价准备;在短期投资跌价准备按投资类别或投资总体计提,或单项计提但不同时结转已计提的跌价准备的情况下,不同时结转已计提的跌价准备。但是,上市公司向关联方出售股票、债券时,应同时结转已计提的跌价准备。
  3、符合核销条件的短期投资,如果其跌价准备按单项投资计提,跌价准备与核销的单项投资有着直接对应的关系,应按其核销的金额借记“短期投资跌价准备”科目,贷记“短期投资-XX投资”科目;未提足跌价准备的短期投资核销时,按核销的短期投资金额与跌价准备之间的差额借记“投资收益”科目,借记“短期投资跌价准备”科目,贷记“短期投资-XX投资”科目。
  在短期投资跌价准备按投资类别或投资总体计提,应按其核销的短期投资占投资类别或投资总体的比例,计算已计提的短期投资跌价准备,借记“短期投资跌价准备”科目,按核销的短期投资金额,与投资跌价准备之间的差额,借记“投资收益”科目,贷记“短期投资-XX投资”科目。
  (二)存货跌价准备账务处理
  1、在实际工作中,通常按单个存货项目的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差额计提。借记“管理费用—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科目,贷记“存货跌价准备”科目。企业应当定期或至少于每年年度终了,对存货进行全面检查,重新确定存货的可变现净值。
  2、如果以前减记存货价值的影响因素已经消失,则减记的金额应当予以恢复,并在原已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的金额内转回,即在转回对应的情况下,转回的金额以将余额冲减至零为限。转回的金额应当减少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
  3、符合核销条件的存货项目,核销时借记“存货跌价准备”科目,贷记“存货”科目。未提足存货跌价准备的存货核销时,按核销的存货金额与存货跌价准备之间的差额借记“管理费用”科目,借记“存货跌价准备”科目,贷记“存货”科目。
  (三)坏账准备账务处理
  1、企业应当在期末分析各项应收款项的可收回性,并预计可能产生的坏账损失,财务部门根据帐龄计提坏账准备。借记“管理费用—计提的坏账准备”科目,贷记“坏账准备”科目;上市公司按其财务政策规定执行。如果当期按应收款项计算应提坏账准备小于坏账准备科目的贷方余额,应按其差额冲减已计提的坏账准备;如果当期按应收款项计算应提坏账准备金额为零,应将坏账准备科目的余额全部冲回。
  2、符合核销条件的应收账款,应借记“坏账准备”科目,贷记“应收账款”科目。未提足坏账准备的应收账款核销时,按核销的应收账款与坏账准备之间的差额借记“管理费用”科目,借记“坏账准备”科目,贷记“应收账款”科目。
  另外在会计核算上应注意以下两个问题:
  (1)已确认并已转销的坏账损失,如果以后又收回,应及时借记或贷记该项应收款项,而不应直接从银行存款科目转入坏账准备科目。这样处理,便于提供分析债务人财务状况信息,便于确认将来是否与其进行财务往来,并能反映出债务人企图重新建立其信誉的愿望。
  (2)收回的已作为坏账核销的应收账款,应贷记“坏账准备”科目,而不直接冲减“管理费用”。虽然先贷记“坏账准备”科目,然后再在年末时少提或冲销坏账准备,以减少管理费用,最终结果是一样的,但采用贷记“坏账准备”科目的做法,能够使“管理费用”科目反映了企业提取或冲回多提的坏帐准备的数额。而“坏账准备”科目则集中反映了坏账准备的提取、坏账损失核销、收回的已作为坏账核销的应收账款情况。这样处理,使得坏账准备的提取、核销、收回、结余,反映得更为清楚,便于进行分析利用。
  (四)长期投资减值准备账务处理
  1、企业应当定期或至少于每年年度终了,对因市价持续下跌或被投资单位经营状况恶化等原因导致其可收回金额低于账面价值的长期投资,按其差额计提减值准备。计提时借记“投资收益—计提的长期投资减值准备”科目,贷记“长期投资减值准备”科目。
  2、长期投资的减值可以分为暂时性减值和永久性减值,暂时性减值是指在不久的将来预计价值可以恢复的长期投资减值;永久性减值是在可预计的未来不可能恢复的长期投资减损,按准则规定,无论是暂时性还是永久性的价值减损,均将其减值直接计入当期损益。在计提长期投资减值准备时,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长期投资的减值准备应按照个别投资项目计算确定;
  (2)计提的减值准备,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3)已确认损失的长期投资价值又得以恢复,应在原已确认的投资损失数额内转回。
  3、符合核销条件的长期投资,核销时借记“长期投资减值准备”科目,贷记“长期投资”科目。未提足减值准备的长期投资核销时,按核销的长期投资与减值准备之间的差额借记“投资收益—计提的长期投资减值准备”科目,借记“长期投资减值准备”科目,贷记“长期投资”科目。
  (五)委托贷款减值准备账务处理
  1、企业应当对委托贷款本金进行定期检查,并按委托贷款本金与可回收金额孰低计量,可回收金额低于委托贷款本金的金额,应当计提减值准备。借记“投资收益—计提的委托贷款减值准备”科目,贷记“委托贷款—减值准备”科目。在资产负债表上,委托贷款的本金和应收利息减去计提的减值准备后的净额,并入短期投资或长期债权投资项目。
  2、符合核销条件的委托贷款,核销时借记“委托贷款减值准备”科目,贷记“委托贷款”科目。
  3、企业计提的委托贷款减值准备,应根据其期限的长短,将委托贷款的本金和应收利息减去计提的减值准备后的净额,并入短期投资或长期债权投资项目后,在资产负债表中披露。
  (六)固定资产减值准备账务处理
  1、企业发生固定资产减值时,借记“营业外支出—计提的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科目,贷记“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科目;如已计提减值准备的固定资产价值又得以恢复,转回已计提的固定资产减值准备时,按不考虑减值因素情况下应计提的累计折旧与因计提减值准备而少计提的折旧额的差额,借记“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科目,贷记“累计折旧”;按固定资产账面价值和认可收回金额与不考虑减值因素下情况下计算确定的固定资产账面净值孰低的差额,借记“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科目,贷记“营业外支出—计提的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科目。
  2、符合核销条件的固定资产,核销时借记“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科目,贷记“固定资产”科目。未提足减值准备的固定资产核销时,按核销的固定资产与减值准备之间的差额借记“营业外支出—计提的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科目,借记“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科目,贷记“固定资产”科目。
  (七)在建工程减值准备账务处理
  1、企业应当定期或至少于每年年度终了,对有证据表明已经发生了价值减值的在建工程,按其差额计提减值准备。计提时,借记“营业外支出—计提的在建工程减值准备”科目,贷记“在建工程减值准备”科目。
  2、符合核销条件的在建工程,核销时借记“在建工程减值准备”科目,贷记“在建工程”科目。
  (八)无形资产减值准备账务处理
  企业应当定期或至少于每年年度终了,检查各项无形资产预计给企业带来未来经济利益的能力,对预计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的,按其差额计提减值准备,借记“营业外支出—计提的无形资产减值准备”科目,贷记“无形资产减值准备”科目。
  2、符合核销条件的无形资产,核销时借记“无形资产减值准备”科目,贷记“无形资产”科目。未提足减值准备的无形资产核销时,按核销的无形资产与减值准备之间的差额借记“营业外支出—计提的无形资产减值准备”科目,借记“无形资产减值准备”科目,贷记“无形资产”科目。
  六、关于资产减值准备信息披露要求的有关说明。根据
  “意见”的有关规定,各企业应按以下要求披露资产减值准备相关信息:
  (一)企业计提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在期末对外提供财务会计报告时,以“资产负债表”附表的形式,即“资产减值准备明细表”披露。对已经计提减值准备的资产,应在“资产负债表”中以相应资产的账面余额减去相应的减值准备后的净值列示,同时,各项资产减值准备在“资产减值准备明细表”中单独披露,披露内容包括:各减值准备的年初金额,本期增减变动金额及年末金额。
  (二)企业应检查会计报表日期后事项有关资产减值事项,对资产负债表日后发生的重大资产减值及重大变化事项予以披露。应当充分披露单位因计提资产减值准备致使其持续经营假设不再合理的迹象。
  (三)在可能的情况下,企业应比较前期计提资产减值准备数与实际发生数;分析其原因,充分揭示发生重大变化的原因。
  (四)企业应当结合国资委的月报、季报、年报等财务动态报告,形成规范的资产减值核算制度、完善的资产减值信息披露制度,及时、准确地反映资产减值准备发生的重大变化。
  (五)企业在年度财务决算国资专项审核报告及附件中应按要求披露企业年度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情况。
  七、企业的资产减值准备管理除应认真执行“意见”的相关规定外,还应按照下列规范要求:
  (一)财政部《企业会计制度》
  (二)财政部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及相关会计准则有关问题解答财会[2002]18号
  (三)财政部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及相关会计准则有关问题解答(二)财会[2003]10号
  (四)财政部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及相关会计准则有关问题解答(三)财会[2003]29号
  (五)财政部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及相关会计准则有关问题解答(四)财会[2004]3号
  (六)国务院国资委相关政策法规
  (七)财政部相关《内部控制规定》

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国资委委管企业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工作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沪国资委评价[2014]7号
发文部门:上海市国资委
发文时间:2014-1-14
实施时间:2014-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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