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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山西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印发《山西省注册会计师行业人才培养奖励资金申报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晋会协[2013]59号
发文部门: 山西省注册会计师协会
发文时间: 2013-7-2
实施时间: 2013-7-2
失效时间: 2024-1-7
法规类型: 执业人员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山西
阅读人次: 5556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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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会计师事务所:
  为了落实《关于印发<山西省注册会计师行业人才培养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晋会协[2013]24号)的人才培养奖励项目,我会起草了《山西省注册会计师行业人才培养奖励资金申领办法》,现予印发。
  附件:1、山西省注册会计师行业人才培养奖励资金申报办法
  2、山西省注册会计师行业人才培养奖励资金申报表
  山西省注册会计师协会
  2013年7月2日
  附件1
  山西省注册会计师行业人才培养奖励资金申报办法
  为了进一步支持会计师事务所加强高端人才培养,根据《山西省注册会计师行业人才培养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第一条 行业人才培养专项资金的奖励对象是在我省会计师事务所执业的注册会计师及其他高端人才。
  第二条 申请人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纪守法。
  (二)热爱注册会计师事业。
  (三)执业质量、职业道德良好,近三年内没有受到刑事、行政处罚或行业惩戒。
  第三条 满足以上条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可以申请人才培养奖励资金。
  (一)通过中注协选拔、认定的全国领军人才,奖励10000元。
  (二)取得国际性会计组织颁发的执业会计师证书的高端人才,奖励10000元。
  (三)在我省会计师事务所连续工作三年以上并取得注册会计师资格,奖励3000元。
  (四)在我省会计师事务所连续工作三年以上,取得会计类硕士学位的注册会计师,奖励5000元;取得博士学位的注册会计师,奖励10000元。
  (五)进入国家级专业委员会的学科专家, 奖励10000元。
  第四条 对本省行业人才培养工作做出重大贡献的单位和个人, 根据贡献大小,由协会秘书长办公会商定奖励金额。
  第五条 自本文件印发之后取得证书或做出贡献的人员,给予奖励,印发之前符合条件的不予追溯。
  二、申报期间
  第六条 人才培养奖励资金申报和审批每年一次,符合条件的会计师事务所每年7月1日至8月31日期间提交申报材料。会计师事务所在当年申报期间结束后有符合奖励条件的,于次年7月1日至8月31日期间进行申报,超过两年的奖励项目不予受理。
  三、申报材料
  第七条 人才培养奖励资金申请人应认真填写《山西省注册会计师协会人才培养奖励资金申请表》(见附件2),提供身份证、学历学位证书、执业资格证书、聘任(用)合同书、社会保险缴纳凭证以及近三年在我省会计师事务所连续工作等相关证明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
  四、申领程序
  第八条 申请表由申请人所在会计师事务所负责人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后报送省注协培训部。
  第九条 省注协培训部对报送的材料进行初审后提交秘书长办公会审查批准。
  第十条 申请人提供虚假材料获取奖励资金的,一经发现,省注协将取消其获得奖励资金的资格,由所在会计师事务所负责追回已兑现的奖励资金,并将该行为记入行业诚信档案,所在会计师事务所三年内不得申报人才培养奖励资金。

相关附件:
附件1、山西省注册会计师行业人才培养奖励资金申报办法.doc    
附件2、山西省注册会计师行业人才培养奖励资金申报表.doc    
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山西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印发《山西省注册会计师协会人才培养资金奖励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晋会协[2024]2号
发文部门:山西省注册会计师协会
发文时间:2024-3-25
实施时间:202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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