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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山西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印发《山西省会计师事务所分级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文文号: 晋会协[2012]63号
发文部门: 山西省注册会计师协会
发文时间: 2012-7-13
实施时间: 2012-7-13
法规类型: 事务所管理
所属行业: 社会服务业--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
所属区域: 山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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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会计师事务所:
  建立会计师事务所分类分级管理制度,是山西省注册会计师协会一项重大的制度改革,也是对注册会计师行业监管理念的一次更新,目的是鼓励和引导事务所规范内部治理机制,提高执业质量,提升核心竞争力,推动注册会计师不断学习、不断提高,形成行业自我发展和提升的良好激励机制。现将《山西省会计师事务所分级管理办法(试行)》印发,请各事务所遵照执行。
  附件:山西省会计师事务所分级管理办法(试行)
  二○一二年七月十三日
  附件:
  山西省会计师事务所分级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我省注册会计师行业的监督管理,促进会计师事务所增强综合能力,防范执业风险,更好地发挥注册会计师在社会经济活动中的鉴证和服务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及财政部门有关规定和要求,结合我省注册会计师行业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经山西省财政厅批准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事务所),包括外地在本省设立的分所。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事务所分级管理,是指山西省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省注协)按照现行法规制度和行业规范标准的要求,依据《山西省会计师事务所分级管理考核标准》(以下简称考核标准)的考核内容,经过科学、定性、定量相结合的考核程序,结合事务所的规模,对事务所履行会员的意识、内部治理情况、执业质量水平等进行综合量化考核,客观公正地确定事务所的管理级别(管理级别从高到低依次为AAA、AA、A、Aˉ)。实行分级监管,以此科学反映事务所的综合情况,并通过协会网站和文件向政府相关部门予以公示。
  第四条 本办法经省注协理事会通过,理事会闭会期间,经常务理事会通过,由省注协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章  考核内容及标准
  第五条 分级考核的内容及标准依据事务所内部治理情况、执业质量情况、综合管理情况、参与社会公益性活动及行业文化建设方面等情况进行考核。具体内容及标准见附表《考核标准》。
  第三章  考核方法与程序
  第六条 事务所依照《考核标准》所列项目的具体内容、评分标准,对上年度工作进行认真对照检查,逐项自评打分,然后将相关资料上报省注协。省注协对各事务所上报材料进行分析、复核和抽查,然后对其进行考核评分,作为分级的依据。
  第七条 省注协按考核项目分别计算汇总,如事务所某项指标未完成时,按完成程度计算分值。
  第八条 省注协在考核、评审的基础上确定事务所的管理级次,分级管理实行百分制考核。考核得分高于90分(含90分)以上的,定为AAA级管理;考核得分高于75分(含75分)低于90分的,定为AA级管理;考核得分高于60分(含60分)低于75分的或存在本办法第十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定为A级管理;考核得分低于60分或存在本办法第十二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定为Aˉ级管理。
  第九条 省注协按照分级管理办法的相关要求,结合财政部门、注册会计师行业年度执业质量检查以及日常管理工作情况,适时对事务所进行实地考核,并作为调整管理级次的依据。具体考核时间另文通知。
  管理级次考核自2012年起,每5年为一个考核周期。管理等级确定后,考核周期内可依据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五条再做相应调整。
  第十条 事务所或注册会计师年度内受到省注协训诫的,管理级别调低一个级次。
  第十一条 事务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直接列作A级管理:
  (一)事务所或其注册会计师因执业中违反有关规定,年度内受到省注协通报批评一次(含)以上的;
  (二)事务所因执业质量问题导致的经济赔偿后,未按规定要求及时向省注协备案的;
  (三)事务所内部治理混乱或发生违反本所章程、协议的情况,导致员工与股东或合伙人发生矛盾、纠纷,经协调未有效解决,使行业形象受到损害的;
  (四)事务所主任会计师有名无实,不参与事务所具体工作的。
  第十二条 事务所上年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直接列作Aˉ级管理:
  (一)事务所或其注册会计师因执业中违反有关规定,年度内受到省注协公开谴责一?(含)以上的;
  (二)事务所或其注册会计师因执业中违反有关规定,受到行政警告、暂停执业或没收违法所得以上行政处罚的;
  (三)事务所因股东之间矛盾纠纷,使事务所陷入混乱,无法开展正常工作,内部控制失控的;
  (四)与客户串通作弊,出具虚假报告的;或因过失出具虚假报告,发生民事诉讼,并导致经济赔偿,数额较大或社会影响恶劣的;
  (五)注册会计师因执业质量受到刑事处罚或主任会计师发生经济犯罪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管理级别为Aˉ级的会计师事务所,三年内管理级别不做调整。
  第十三条 按本办法第二条规定应纳入分级管理的事务所,如无正当理由不向省注协报送自评考核材料的,直接定为Aˉ级管理。
  第四章  监督与管理
  第十四条 省注协对不同级别的事务所实施与其等级相适应的监管标准,并根据其规模、条件、执业水平采取不同的管理模式和措施。
  第十五条 省注协对AAA级管理的事务所实施以下管理措施:
  (一)在行业协会网站进行公示,并以文件形式下发到全行业,以增强其竞争力;
  (二)对AAA级管理的事务所,当年内免除对其执业质量的检查(财政部等有关部门布置的专项检查,以及举报案件的检查除外);
  (三)向政府相关管理部门推荐AAA级管理的事务所优先参与大型项目委托事项;
  (四)优先为AAA级管理事务所的注册会计师的专业深造创造条件。
  第十六条 省注协对AA级管理的事务所,按照行业相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常规的监督和管理,并督促其完善自律措施,逐步达到AAA级管理水平。
  第十七条 省注协对A级管理的事务所实施以下管理措施:
  (一)督促其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并要求将整改情况报省注协备案;
  (二)省注协每年对其进行业务辅导,并视辅导情况作为下年列入行业监督检查的依据;
  (三)对辅导后仍未进行整改或明显改进的,省注协在对其进行行业监督检查的同时,向政府相关部门建议将其列作监管的重点对象,以对其加强执业质量专项检查。
  第十八条 省注协对Aˉ级管理的事务所除要求其整改以外,将实施以下管理措施:
  (一)由省注协对其存在重大问题及发生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行业惩戒的处理结果在行业中予以通报,同时列入诚信档案;
  (二)由省注协对其主任会计师及相关的注册会计师进行强制培训;
  (三)对经强制培训仍未改进的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省注协将其列作特别关注对象,对其加强日常检查和专项检查,并向财政等管理部门建议对其采取相应的重点监管措施。
  第十九条 事务所的管理级别经考核确定后,至下一次由省注协组织的考核前,一般不作调整。如出现本办法第二十条和第二十一条的情况时,当年度对其已考核的管理级次作相应的调整。
  第二十条 事务所在接受政府相关部门及省注协的日常监管、专项检查或举报案件的调查中被查实存在违规、违法事实,对照相应的考核标准,已达不到原定管理级别的,应对其管理级别进行相应的调整。
  第二十一条 被定为AAA级或AA级管理的事务所如发生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发生的当年依据行业协会或政府相关部门的处罚决定直接列为A级或Aˉ级管理,并以协会网站告示、行业内下发文件形式予以明确。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新设事务所自设立之日起满一年开始按本办法的规定实施分级管理。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附表:山西省会计师事务所分级管理考核标准

相关附件:
山西省会计师事务所分级管理考核标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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