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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广西注册会计师协关于印发广西注册会计师证书及印章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桂会协[2011]100号
发文部门: 广西壮族自治区注册会计师协会
发文时间: 2011-12-12
实施时间: 2012-1-1
失效时间: 2024-3-20
法规类型: 执业人员管理
所属行业: 社会服务业--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
所属区域: 广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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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会计师事务所、各注册会计师:
  为了规范我区注册会计师证书及印章的管理,维护注册会计师的合法权益,我会制定了《广西注册会计师证书及印章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广西注册会计师证书及印章管理暂行办法
  二○一一年十二月十二日
  广西注册会计师证书及印章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我区注册会计师证书及印章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和《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注册会计师证书及印章是注册会计师执行注册会计师法定业务的有效证件。经广西壮族自治区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区注协”)批准执业的注册会计师,由区注协制发由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统一印制的证书和区注协代为统一刻制的印章。
  第三条  注册会计师证书及印章仅限其本人使用并妥善保管,不得伪造、转让和涂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扣留他人的注册会计师证书及印章。
  第四条 注册会计师印章的姓名、编号与注册会计师证书的姓名、编号必须一致。
  第五条 注册会计师首次领取其证书、印章,必须由其本人到区注协办理,并留下本人签名、预留印章以便查证。
  第六条 注册会计师签署业务报告时,使用的印章和签名必须与其本人在区注协留存的印章、签名保持一致。
  第七条  注册会计师变更事务所时,应按规定办理转所手续,由区注协在注册会计师证书加盖“转所转会专用章”。
  第八条 注册会计师通过年度任职资格检查的,区注协在证书中加盖“年检合格专用章”。
  第九条 注册会计师因不符合《注册会计师注册办法》规定、本人申请等原因,不再担任注册会计师的,由区注协收回其注册会计师证书及印章,并由其本人根据有关规定办理转为非执业会员的手续。
  第十条 注册会计师证书遗失的,须在省级以上报刊刊登遗失声明,并由注册会计师本人持刊登遗失声明的报刊原件及一张一寸近期免冠照片到区注协办理补发证书的有关手续。
  第十一条 注册会计师印章遗失或损坏的。如属遗失,须在省级以上报刊刊登遗失声明,并由其本人持补刻注册会计师印章的申请及刊登遗失声明的报刊原件到区注协办理。如属损坏,由所在事务所提请补刻注册会计师印章的报告上报区注协,印章刻制好后,由注册会计师本人携带已损坏的印章到区注协办理交旧领新手续。
  第十二条 注册会计师由外省转入我区的,完成转所手续后,按照本办法办理印章刻制业务,并由注册会计师本人带其原印章办理交旧领新手续。
  第十三条 注册会计师伪造注册会计师证书及印章的,区注协将对其进行行业惩戒,造成严重后果及恶劣社会影响的,提请司法机关予以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广西注册会计师协会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暂行办法自二○一二年元月一日起执行。

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广西壮族自治区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印发广西注册会计师证书及印章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桂会协[2024]23号
发文部门:广西壮族自治区注册会计师协会
发文时间:2024-3-25
实施时间:2024-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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