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独立审计 > 行业管理 > 事务所管理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关于加强我市小型会计师事务所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发文文号: 津财会[2011]20号
发文部门: 天津市财政局
发文时间: 2011-11-24
实施时间: 2011-11-24
法规类型: 事务所管理
所属行业: 社会服务业--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
所属区域: 天津
阅读人次: 2890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各会计师事务所(分所):
  为了贯彻落实《财政部关于科学引导小型会计师事务所规范发展的暂行规定》(财会[2010]13号)的有关精神,科学引导我市会计师事务所健康发展,提高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质量和内部治理水平,我们制定了《关于加强我市小型会计师事务所管理的实施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二○一一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关于加强我市小型会计师事务所管理的实施意见
  为科学引导我市会计师事务所健康发展,提高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质量和内部治理水平,根据《财政部关于科学引导小型会计师事务所规范发展的暂行规定》(财会[2010]13号),结合我市实际,现对加强我市小型会计师事务所管理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小型会计师事务所是指规模较小、未列入全国大、中型会计师事务所范围、主要提供相关专项服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市财政局审批设立小型会计师事务所时实行专家评估制度和辅导教育制度,按照约谈合伙人(股东)、实地考察、核实执业情况、组织专家评估等流程逐一进行实质性审查;按照各项制度规范,辅导申请设立的小型会计师事务所签订诚信承诺书、选择规范的事务所名称、制定合法的合伙人协议(章程),做好设立前的指导、教育工作,为建立人合、事合、心合、志合的事务所文化、打造具有专业服务特色的会计师事务所夯实基础。
  一、约谈合伙人(股东)
  要对申请设立小型会计师事务所的合伙人(股东)逐一、单独约谈,深入了解其申报情况的真实程度,对其宣传有关法律规定并阐明其权利、义务,告知因提交不实申请资料需承担的法律责任。约谈时要求两名以上问询人员在场,并制作笔录。约谈后要求合伙人(股东)签署具有固定格式的诚信承诺书,并声明对其申报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二、进行实地考察
  要在查验设立小型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股东)对办公场所的所有权(或使用权)合法性的同时,对办公场所进行实地考察,核查其是否具备开展业务的基本条件,考察后要注意保留相关影像资料,以备评估使用。
  三、核实执业情况
  要及时向财政监察、证券监管等各部门核实设立小型会计师事务所的合伙人(股东)受行政处罚的情况,并向注册会计师协会核实其连续、专职执业情况以及行业自律惩戒情况。
  四、实施专家评估
  (一)组建专家库。专家库成员由我市具有较高政策水平、执业能力和管理经验的业内人士以及行业管理人员组成,数量应在20人以上。
  (二)实施评估。对在我市申请设立会计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执业能力和职业道德等方面进行评估,评估前将被评估方的基本情况在“天津会计”网站和“天津市注册会计师协会网站”进行公示,接受社会公众监督,公示时间不少于7日;评估时从评估专家库中随机抽取5名专家,组成专家组;评估后要形成书面评估意见,并及时送达被评估方。
  (三)评估专家与被评估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虽无利害关系,但因其他情形有可能公正性被质疑时,评估专家应当主动提出回避;除因利害关系需要回避的情形以外,被评估方不得以其他理由要求评估专家回避。
  五、组织设立前的辅导教育
  对已通过评估的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股东),要加强职业价值观、职业道德、诚信执业等方面的教育,使其将财务、会计、税务、信息技术等相关财经制度、法律法规和专业常识在职业环境中熟练、合理、有效运用;要指导合伙人(股东)认清未来须承担的责任,引导主任会计师熟悉会计师事务所的架构、管理和运作,建立健全会计师事务所内部治理相关制度。
  六、市注册会计师协会要做好对设立小型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况核实工作:在为设立小型会计师事务所的合伙人(股东)出具证明前,要逐一核实其执业经历、专职执业情况、继续教育情况;若其为原事务所合伙人(股东),要核实其退股和股权转让情况。
  七、对合伙人(股东)虚假出资、注册会计师挂名执业、兼职执业的,市财政局将严格按照《注册会计师法》、《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和监督暂行办法》(财政部第24号令)以及《财政部关于科学引导小型会计师事务所规范发展的暂行规定》(财会[2010]13号)等规定处理。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转发财政部《科学引导小型会计师事务所 财会[2010]1193 2010/8/18
关于征求《财政部关于科学引导小型会计师事务所规范发展 财办会[2010]4号 2010/1/27
关于科学引导小型会计师事务所规范发展的暂行规定 财会[2010]13号 2010/7/5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部关于科学引 鲁财会[2010]35 2010/8/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