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财经相关法律法规 > 财政法规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广东省公益性单位公益事业捐赠票据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粤财综[2011]37号
发文部门: 广东省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11-2-21
实施时间: 2011-7-1
法规类型: 财政法规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广东
阅读人次: 3904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委),顺德区财税局,南雄市、紫金县、兴宁市、封开县财政局,省直有关部门:
  根据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公益事业捐赠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粤财综[2010]234号)规定,现就广东省公益性单位公益事业捐赠统一票据(以下简称捐赠票据)使用管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切实做好捐赠票据启用准备工作
  按照粤财综[2010]234号文件规定,从2011年7月1日起,广东省《公益事业捐赠专用收据》(见附件一)将正式启用,现行的《广东省接受社会捐赠专用收据》同时废止并停止使用。
  为使广东省公益性单位(含省直有关部门、公益性事业单位、公益性社会团体及其他公益性组织)及时了解和掌握捐赠票据使用管理政策,各地各单位要抓紧将粤财综[2010]234号文件转发至所属相关单位,并组织财会人员认真学习,做好捐赠票据正式启用的各项准备工作。
  各地级以上市财政票据管理部门、省直有关部门要做好《广东省接受社会捐赠专用收据》的清理登记工作,对尚未使用和已经使用的捐赠收据,要分别登记造册,认真填写《广东省财政票据盘点、核销表》(见附件二,可从广东非税收入网下载),并在2011年 7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期间,到广东省财政厅票据监管中心(以下简称省票据监管中心)办理上述票据的核销手续。
  二、严格按照规定领购捐赠票据
  为确保公益性单位从2011年7月1日正式使用新版捐赠票据,各地级以上市财政票据管理部门、省直公益性单位可从2011年6月1日起,到省票据监管中心领购捐赠票据。
  省直公益性单位首次申领捐赠票据时,应当提供单位机构代码证、《财政票据领购手册》、领购申请函及《广东省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资金往来结算(会员、捐赠)票据申领审批表》(可从广东非税收入网下载), 在领购申请函中需详细列明领购捐赠票据的使用范围、项目并加盖公章,属于公益性社会团体的,还需提供社会团体章程及社会团体法人证书,经主管部门及省财政厅主管业务处加具审核意见,报广东省财政厅综合处按规定审核,对属于捐赠票据适用范围的予以核准。省直公益性单位未办理《财政票据领购手册》的,应按照规 定的程序先申请办理《财政票据领购手册》。
  省直公益性单位再次领购捐赠票据,需持《财政票据领购手册》,并提交前次领购使用的捐赠票据存根,填写《广东省财政票据盘点、核销表》(一式2份),包括票据的册数、号段、金额及相关捐赠协议等,到省票据监管中心办理核销及领购手续。经省票据监管中心检查合格的,先进行票据核销,再予以发放捐赠票据;不合格的,暂停提供捐赠票据,待整改合格后再向其发放捐赠票据。
  公益性单位领购捐赠票据实行定期限量制度,每次领购票据一般不得超过本单位3个月的使用数量,同一本捐赠票据不得跨年度使用。公益性单位办理捐赠票据领购手续时,应当按照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支付财政票据工本费。
  三、加强捐赠票据使用管理
  根据粤财综[2010]234号文件规定,公益性单位按照自愿和无偿原则,依法接受用于公益事业的捐赠财物时,可以向提供捐赠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开具捐赠票据。
  集 资、摊派、筹资、赞助等行为,与捐赠人利益相关的单位以捐赠名义接受财物的行为,以捐赠名义从事营利活动的行为,收取除公益性捐赠以外的政府非税收入、医疗服务收入、会费收入、资金往来款项等应使用其他相应财政票据的行为,按照税收制度规定应使用税务发票的行为等,均不得使用捐赠票据。
  公 益性单位要按照财政部门核准的项目和范围,填开捐赠票据,不得编造、虚列捐赠项目,不得擅自扩大捐赠票据使用范围,不得收取与公益性捐赠无关的款项,不得将捐赠票据与其他财政票据、税务发票互相串用。对于不按规定使用捐赠票据的,付款单位和个人有权拒付款项,财务部门不得入账。
  公益性单位要按照票据号码依次填开捐赠票据,如实填写捐赠单位、开票日期、捐赠项目、实物名称、货币种类、数量、金额等信息,加盖接受捐赠单位财务章及开票人名章(或签字),保 持票面整洁。如填写错误,应另行填开,不得涂改、挖补、撕毁票据。票据作废应加盖作废戳记,并完整保存各联次备查,不得自行销毁。不得以红字填写和拆本使用。如发现票据丢失,应立即在地级以上的报刊登载声明作废,并查明原因,提出书面处理意见,于事发后十五日内报送省票据监管中心备案。
  四、确保捐赠票据安全
  公益性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捐赠票据管理制度,设置专职或兼职的票据专管员,负责本单位捐赠票据等财政票据的领购、使用、保管和核销等管理工作。
  公益性单位应当设置捐赠票据使用管理台账,对领购的捐赠票据进行台账登记,实行规范化管理。其中:已实施电脑开票的单位,可以通过电脑自动建立捐赠票据管理台账,并定期及时做好数据备份。
  公益性单位应当妥善保管捐赠票据,设置票据专柜或专库,做好票据存放库房(专柜)的防盗、防火、防潮、防蛀、防爆、防腐等工作,确保捐赠票据安全。
  公益性单位对已使用过的捐赠票据存根应当保存5年。保存期满需要销毁的捐赠票据,要登记造册,填写《广东省财政票据盘点、核销表》,经票据监管中心审查核准后,予以销毁。实行省垂直管理的公益性单位,可由其主管财务部门统一向省财政票据监管中心提出票据核销申请,由省财政票据监管中心统一组织实施核销工作。
  五、强化捐赠票据监督检查
  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对捐赠票据使用和管理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违反规定领购、使用捐赠票据的行为。
  公益性单位要严格执行文件规定,自觉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使用过的捐赠票据存根、使用管理台账、捐赠协议、会计账簿等相关资料。
  对违反规定领购、使用、管理捐赠票据的,一经查出,要限期整改,整改期间暂停核发该单位的捐赠票据。同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规定进行处理、处罚。
  各地级以上市财政部门可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出台适合本地区执行的实施办法(细则),并报广东省财政厅备案。
  附件:1.广东省《公益事业捐赠专用收据》(票样)(略)
  2.广东省财政票据核销表(略)
  二〇一一年二月二十一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领用《广东省公益事业捐赠票据》的有关 2011/6/20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公益性单位公益事业捐赠票据使 桂财综[2011]90 2011/7/1
北京市财政局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公益事业捐赠票据使用管 京财综[2011]10 2011/7/1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公益事业捐赠票 沪财库[2024]9号 2024/2/21
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明确公益性社会组织 闽财非税[2016] 2016/5/6
山西省财政厅关于转发财政部《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 晋财综[2024]6号 2024/2/28
福建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公益事业捐赠票据使用 2024/5/7
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公益事业捐赠票据使用管 黑财费[2011]4号 2011/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