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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甘肃省物价局甘肃省水利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农业末级渠系水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甘价商[2006]389号
发文部门: 甘肃省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06-12-25
实施时间: 2007-1-1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电力、煤气、热力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
所属区域: 甘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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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州物价局、水利(水务)局:
  为规范农业末级渠系水价管理秩序,杜绝水费计收中的乱加价、乱收费现象,切实减轻农民用水户不合理负担,促进农业节水和农村水利事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关于加强农业末级渠系水价管理的通知》(发改价格[2005]2769号)等有关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甘肃省农业末级渠系水价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对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省物价局、省水利厅反映。
  二OO六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甘肃省农业末级渠系水价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农业末级渠系(以下简称末级渠系)水价管理秩序,杜绝水费计收中的乱加价、乱收费现象,切实减轻农民用水户不合理负担,促进农业节水和农村水利事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关于加强农业末级渠系水价管理的通知》(发改价格[2005]2769号)等有关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甘肃省境内的末级渠系供水价格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末级渠系是指群众管水组织(包括农民用水户协会、村社组织、承包租赁者等)管理的灌区斗渠及以下的供水渠道和设施。末级渠系水价指以水利工程管理单位(以下简称水管单位)管理的输水渠道(一般为干、支渠)为水源,通过末级渠系等水利工程设施直接销售给农民用水者(以下简称用水户)的天然水价格。
  第四条 末级渠系水价纳入政府价格管理范围。在继续改革农业供水管理体制、改造和完善农业灌溉设施特别是末级渠系的基础上,实行农业用水计量收费,推行包括斗口以上水管单位供水价格和末级渠系水价在内的终端水价制度。
  第五条 末级渠系水价制定要体现“多予、少取、放活”的方针和因地制宜、灵活多样、有利于杜绝乱收费、最大限度减轻农民负担的基本要求,切实保护农民利益。
  第二章 末级渠系水价管理
  第六条 末级渠系水价管理是农业供水价格管理的延伸,按照现行农业水价管理的形式和权限,末级渠系水价经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由价格主管部门制定。
  第七条 末级渠系水价要结合终端水价的制定,按照产权性质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具体管理权限按照隶属关系和分级管理的原则确定。
  国有灌区的末级渠系水价和终端水价实行政府定价。省属和指定灌区末级渠系水价和终端水价,经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市州直属及跨县(市、区)灌区末级渠系水价和终端水价,经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由市级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县及县以下灌区末级渠系水价和终端水价,由县(市、区)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经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由市级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对已实行产权改革的民办、民营中(小)型灌区的末级渠系以及农民用水户协会、村社、集体(个体)以承包、租赁等形式经营管理的末级渠系,其水价和终端水价实行政府指导价,经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由县级价格主管部门制定中准价和浮动幅度,具体水平由经营者与农民在指导价范围内协商确定。
  制定或调整末级渠系水价时,可以灌区为单位,按照渠系工程和管理状况,制定统一或分片价格,由灌区管理单位经过调查测算,并征求末级渠系群众管水组织意见后提出意见和申请,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由有定价权的价格主管部门审批。
  第八条 要建立和完善形式多样的群众参与、民主管理、运转规范的末级渠系群众管水组织,充分发挥其实施水价管理、改善末级渠系管理维护状况、提高水费收取率等方面的重要作用。
  各级水行政和价格主管部门要积极培育农民用水户协会。
  第三章 末级渠系水价核定
  第九条 末级渠系水价要在控制人员、约束成本以及清理、取消农业用水中不合理收费和搭车收费的基础上,按照补偿末级渠系运行管理和维护费用的原则核定。
  第十条 末级渠系水价原则上由劳动补贴、管理费用以及日常养护费用构成。
  第十一条 末级渠系的运行管理和维护费用可采取多种方式解决。
  水管单位的管理和收费已延伸到末级渠系的,可将末级渠系运行管理和维护费用纳入水管单位水价核算,核定到户价格,实行终端水价。
  由农民用水户协会、村社组织管理的末级渠系,未计入末级渠系水价的岁修、大修理和更新改造等大型维护费用,可实行“一事一议”的方式,由农民自主决定费用、劳务的解决方法或采取民办公助的解决办法;由政府投入、农民自己出工维修的,不得加收工程维修费。
  第四章 末级渠系水费的计收、使用和管理
  第十二条 各级价格、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在改造完善农业灌溉设施特别是末级渠系的基础上,积极推进农业供水计量收费。农业供水计量要逐步延伸到末级渠系,推行计量收费,逐步做到“配水到户、计量到户、计账到户、收费到户”。
  第十三条 斗口以上水管单位供水水费和末级渠系水费统一由水管单位或群众管水组织收取。末级渠系水费是指用水户按照计量点供水量和末级渠系水价计算的、由群众管水组织用于末级渠系运行管理和维护的费用。
  第十四条 水管单位、群众管水组织、农户之间要签订供用水合同,明确供水服务内容,根据当地灌溉用水特点,规定水费计收程序和方法,提高水费计收的制度化、规范化水平。
  第十五条 加强水费票据管理。水管单位要推行“统一票据、明码标价、开票到户”的办法,收取水费时要开具由省国税局监制的《甘肃省水利工程水费发票》。群众管水组织在收取末级渠系水费时,要向用水户开具水费收据。
  第十六条 末级渠系水价实行公示制度。水管单位或群众管水组织每次向农户收取水费时应及时将水价、水量和应收水费采取制作公示栏(牌)等形式向农户进行公示;末级渠系的水费使用计划及使用情况也应由群众管水组织进行公示。
  水管单位应将包括末级渠系水价在内的各环节水价制作成水价明白卡,发放到每个农户。
  第十七条 价格主管部门和水管单位可从农户中聘请水价义务监督员,监督水价执行和水费计收情况,及时反映存在的问题,并向农户公布12358价格举报电话。
  第十八条 水管单位要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规范基层水管所、配水人员行为,防止以水谋私。群众管水组织也要建立末级渠系水费台账,真实记录放水、收费、上缴、开支等情况,接受群众监督。
  第十九条 有条件的水管单位,要应用先进的技术管理手段,实现灌区供水收费管理科学化、现代化,提高水费征收工作的透明度。
  第二十条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量水、测水设施的监督管理,保证供水计量的准确性和公平性。
  第二十一条 为保证末级渠系水费的合理有效使用,末级渠系水费可交由水管单位代管,也可由群众管水组织自行管理。群众管水组织受水管单位委托收取的斗口以上水费,应全部上缴水管单位。
  第二十二条 末级渠系水费要全额用于末级渠系的运行管理和维修养护。
  在使用末级渠系水费时,要经过用水户集体商议,民主决定,制定资金使用计划,并严格按照计划开支水费。由水管单位代管水费的,水管单位要按照群众管水组织提交的资金使用计划及时返还末级渠系水费。
  第二十三条 群众管水组织要制定具体的水费使用管理制度,强化成本约束机制,加强水费支出管理,严格控制水费支出范围。水管单位和水价义务监督员要对末级渠系水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第五章 权利义务
  第二十四条 水管单位和群众管水组织必须严格执行末级渠系水价政策,不得擅自变更水价,不得将其他任何费用搭在水费中收取。应公示而未公示水价的,用水户有权拒交水费。用水户在交纳了包括斗口以上水管单位供水费用和末级渠系水费(或按终端水价交纳水费以及通过“一事一议”由农民自主决定承担的维护费用)后,不再承担与用水有关的费用。
  第二十五条 末级渠系群众管水组织应按照供用水合同和其他有关规定提供渠系管理、养护、灌水、收取水费等相应服务。
  除水管单位或群众管水组织外,其他单位或个人无权收取水费。
  第二十六条 用水户应当按照水价政策规定的计量标准和水价标准按月或按灌溉季度及时交纳水费。
  第二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规定减免水费,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截留、平调和挪用水费。
  第二十八条 在申请制定或调整末级渠系水价时,群众管水组织应如实提供用于末级渠系管理维护的支出费用情况,并出具有关账簿、单据及其它相关资料。
  第二十九条 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对末级渠系水价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本办法和构成价格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进行查处。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条 各市(州)价格主管部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依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物价局、省水利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7年1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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