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企业所得税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关于新疆困难地区新办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发文文号: 财税[2011]53号
发文部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时间: 2011-6-17
实施时间: 2010-1-1
失效时间: 2020-12-31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中国
阅读人次: 3820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推进新疆跨越式发展和长治久安,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支持新疆经济社会发展的指示精神,现就新疆困难地区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通知如下:
  一、201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在新疆困难地区新办的属于《新疆困难地区重点鼓励发展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以下简称《目录》)范围内的企业,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新疆困难地区包括南疆三地州、其他国家扶贫开发重点县和边境县市。
  三、属于《目录》范围内的企业是指以《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70%以上的企业。
  四、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是指新疆困难地区重点鼓励发展产业项目已建成并投入运营后所取得的第一笔收入。
  五、按照本通知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定期减免税政策的企业,在减半期内,按照企业所得税25%的法定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减半征税。
  六、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订《目录》,经国务院批准后公布实施,并根据新疆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及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实施情况适时调整。
  七、对难以界定是否属于《目录》范围的项目,税务机关应当要求企业提供省级以上(含省级)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并结合其他相关材料进行认定。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一一年六月十七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2023年以来涉交通运输业国家主要财税金融优惠政策目录清 2023/7/28
河北省财政厅省地方税务局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国土资源 冀财税[2016]9号 2016/2/22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国家税务局浙江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 浙地税发[2006] 2006/4/10
宁波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宁波市福利企业增值税优惠政 甬国税发[2006] 2006/10/1
厦门市商务局关于申报有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 2013/5/10
江苏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落实青少年门 苏价服[2012]10 2012/3/22
减税降费优惠政策常见问答[一] 2020/7/7
广州市财政局广州市科学技术局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 穗财规字[2021] 2021/6/7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部份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执行中 川国税函[2010] 2010/1/13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落实鼓励 豫国税发[2002] 2002/1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