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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长沙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201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长地税发[2011]8号
发文部门: 长沙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1-2-28
实施时间: 2011-2-28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长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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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县(市)地方税务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进一步加强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提高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质量,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79号)和2010年全国所得税管理工作会议精神,现就做好201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201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
  汇算清缴是企业所得税管理的关键环节,既是对全年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的总结,也是对企业所得税法贯彻落实情况的全面检验。各局要高度重视2010年度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加强领导,按照市局统一部署,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认真做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各项工作,保证201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顺利完成。各局要在2011年2月底前完成汇算清缴相关工作布置,3月底前完成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培训、辅导工作,5月底前指导企业完成汇缴申报,6月底前完成汇缴数据汇总分析和工作总结,8月底前完成重点评估分析工作。
  二、抓好年度纳税申报的事前辅导工作
  (一)转变观念,增强服务意识
  各局要转变观念,树立优化服务理念,及时做好汇算清缴宣传辅导及培训工作。各局可通过纳税人学校、12366热线、网站、报纸、电视、电子屏幕、短信平台等各种宣传工具,多渠道开展企业所得税政策宣传,帮助纳税人了解企业所得税相关政策法规,掌握汇算清缴工作程序,提高纳税人的办税能力;各局要选派业务素质好的人员为纳税人提供咨询服务,解答纳税人在年度申报过程中遇到的政策疑难以及软件操作等技术性问题,为纳税人提供优质服务,保证纳税人有序、及时、准确地进行年度纳税申报。
  (二)加强组织,强化分类培训
  各局负责组织辖区的汇算清缴政策培训和辅导,坚持免费培训原则,要求培训辅导面达100%。各局应考虑不同纳税人特点,强化分类培训理念,多开展分行业、分类型、分层次的培训,提高培训的针对性。特别是对新办企业、跳跃式盈亏企业、连续三年亏损企业、申报研发费加计扣除企业,要进行个性化辅导。对重点行业和重点税源户,各局要坚持上门培训和辅导。
  (三)利用辅导资料,讲解常见差错
  为帮助广大纳税人和中介机构开展年度纳税申报,指导广大税务干部做好汇算清缴工作,省局将2008年以来的所有新政策、新规定进行了整理,编印了《新企业所得税政策与实务》,供纳税人培训使用。从近年汇缴的情况看,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的1张主表和11张附表中,各局差错主要发生在主表、附表一《收入明细表》、附表二《成本费用明细表》、附表三《纳税项目调整项目明细表》、附表四《税前弥补亏损明细表》和附表五《税收优惠明细表》上,特别是附表三和附表五的差错比较集中,各局应有针对性地讲解常见差错,帮助企业降低税务风险。
  三、强化年度纳税申报事中审核工作
  (一)201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对象
  凡在2010年度内从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经营)的纳税人,无论是否在减税、免税期间,也无论盈利或亏损,均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79号)有关规定进行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实行总分机构管理的企业须严格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28号)有关规定,由总机构负责汇算清缴,分支机构一律不得进行汇算清缴。实行核定定额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不进行汇算清缴。
  (二)2010年度汇算清缴时间及应报送的资料
  纳税人应在2011年5月31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电子数据及纸质申报表)、财务会计报告、有关涉税审批事项批准文件的复印件、备案事项的相关资料等,并办理结清税款手续,要求申报率达到100%。采取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方式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需要报送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B类)和A类申报表附表五《税收优惠明细表》。
  (三)强化年度纳税申报的审核
  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纳税人年度纳税申报后,应对纳税人年度纳税申报表的逻辑性和有关资料的完整性、准确性进行审核。审核重点主要包括:
  1.纳税人报送的资料是否完整,是否包括下列全部资料:(1)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2)财务报表;(3)备案事项相关资料;(4)总机构是否报送总机构及分支机构的基本情况、分支机构征税方式、分支机构的预缴税情况等相关资料。
  2.纳税人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与企业财务报表有关项目的数字是否相符,各项目之间的逻辑关系是否对应,计算是否正确。
  3.纳税人是否按规定弥补以前年度亏损额和结转以后年度待弥补的亏损额,连续三年亏损的企业需报送纳税检查材料或纳税评估报告、注册税务师事务所的最新鉴证报告书。
  4.纳税人是否符合税收优惠条件、税收优惠的确认和申请是否符合规定程序,备案事项和审批事项是否录入减免税软件系统,特别是对高新技术企业、小型微利企业、非营利组织、享受过渡优惠政策企业等的主体资格进行核实。
  5.加强对房地产开发企业预缴税款的审核。房地产开发企业是否按照规定预缴企业所得税,是否按规定结转完工产品实际毛利额与预计毛利额的差额。
  6.纳税人税前扣除的资产损失是否真实、是否符合有关规定程序和审批权限。跨地区经营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其分支机构税前扣除的资产损失是否由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证明。
  各局要将日常管理中掌握的企业纳税信息,充分运用到汇算清缴受理审核中,提高汇缴审核质量,增加汇算清缴的真实性。
  (四)资产报损的注意事项
  各局要严格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88号)的规定,各局受理企业当年的资产损失审批申请的截至日为年度终了后第45日,过期原则上将不再受理。各局应及时在规定时限内办结审批。审批事项不符合政策规定不予批准的,在规定时限内及时告知纳税人原因。
  四、做好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的认定工作
  加强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的认定工作,督促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建账建制,对符合查账征收的纳税人,要及时调整征收方式,实行查账征收;要掌握查帐征收户及核定征收户情况,分别做好查帐征收户及核定征收户的汇算清缴工作。主管税务机关要按照《湖南省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管理暂行办法》(湘地税发[2007]91号)、长国税发[2009]66号文件规定的程序、方法进行所得税征收方式鉴定(除房地产行业外征收方式审批权为主管税务机关,主管税务机关应将征收方式审批情况于5月30日前向市局报备)。
  五、认真组织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专项检查等后续管理工作
  201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结束后,各局要认真做好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专项检查等所得税后续管理工作,完善各类企业所得税管理台账。对2010年年应纳税额100万元以上的企业开展纳税评估、专项检查,确保对重点税源企业的纳税评估、专项检查面达到100%。同时,应注意开展对高新技术、中介、典当行业、4S企业经销店、电子购物、房地产等行业的重点评估,通过对行业评估,制订1—2个行业企业所得税评估管理办法(重点是房地产行业、建安业、旅游业、娱乐业等行业纳税的模式)。重点评估工作要在2011年8月底前完成。要求在2011年10月底前,各局将“行业企业所得税评估办法”、 5户优秀评估案例报市局。市局将组织企业所得税优秀评估案例的评比活动,对优秀的评估案例,市局将通报表扬。同时市局还将按照各局报送评估案例的平均分数进行排名,平均分数前三名的,在汇缴考核时适当加分。
  六、做好汇算清缴数据汇总上报和工作总结
  (一)报送内容要求
  各局对汇算清缴相关数据、资料及时进行统计、分析,形成201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汇总表,并形成汇算清缴工作总结报告后逐级上报。报告的主要内容应包括:汇算清缴工作的基本情况及相关分析;企业所得税税源结构的分布情况;企业所得税收入增减变化及原因;企业所得税政策和征管制度贯彻落实中存在的问题和改进建议;企业所得税管理的工作经验、问题及建议等。对在汇算清缴工作中取得的好的经验、做法、措施、制度等,将选择典型经验进行宣传推广。市局将按照《长沙市地方局2010年度汇算清缴工作考核办法》,对各局进行考核评比,并下发情况通报,评比结果纳入年终目标考核内容。
  (二)报送时间要求
  各局在2011年6月30日前将汇总数据和总结报市局。报送路径:FTP/市局三处/ 2010年度汇缴资料报送。
  二〇一一年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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