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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四川省财政厅省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省民政厅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川财税[2009]7号
发文部门: 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9-4-2
实施时间: 2009-4-2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四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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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州)、扩权试点县(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民政局,省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60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经省民政厅批准成立的基金会、经地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批准成立的公益性社会团体(不含基会),分别向省财政厅、省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省民政厅提出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申请。
  二、申请时间
  (一)2009年第一次申请。
  由于《通知》于2008年12月31日发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为了满足公益性社会团体2008年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的需要,公益性社会团体于2009年4月25日以前向省财政厅、省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省民政厅提出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申请的,视同2008年提出申请,对《通知》规定的第四条的要求按照2008年的条件进行审核。
  2009年4月26日至2009年12月31日向省财政厅、省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省民政厅提出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申请的,对《通知》规定的第四条的要求按2009年的条件进行审核。
  (二)2010年以后提出的申请。
  自2010年开始,申请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应于每年12月31日前向省财政厅、省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省民政厅提出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申请。对《通知》规定的第四条的要求按当年的条件进行审核。
  三、对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审核确认,原则上每年定期公布一次。
  省财政厅、省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省民政厅联合对公益性社会团体的捐赠税前扣除资格进行审核确认。对符合捐赠税前扣除资格条件的公益性社会团体,由省财政厅、省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省民政厅于次年的4月底前予以公布(对2009年4月25日前申请的公益性社会团体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的公布期,视公益性社会团体申请的情况定)。
  四、申请材料
  公益性社会团体向省财政厅、省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省民政厅申请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基金会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申请表”或“公益性社会团体(不含基金会)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申请表”(格式见附件2、3),并附申请报告。申请报告应当载明公益性社会团体符合《通知》第四条规定的说明以及申请前相应年度开展公益活动的明细情况;
  (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颁发的登记证书复印件;
  (三)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的组织章程;
  (四)申请前相应年度年检时提供的年度工作报告书和注册会计师的审计报告书复印件;审计报告应当符合登记管理机关的要求,充分反映资金来源和使用情况;
  (五)民政部门出具的申请前相应年度的年度检查结论、社会组织评估结论;
  (六)省民政厅按照财税[2008]160号要求出具的“省民政厅对公益性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团体)的资格的初审意见表”(格式见附件4)。
  以上材料均需加盖公益性社会团体的印章。
  五、经认定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条件发生变化的,公益性团体应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向省财政厅报告。省财政厅会同省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省民政厅联合取消其捐赠税前扣除资格。
  六、各级民政部门发现取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存在财税[2008]160号规定的应取消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情况的,应将有关情况及时报送省财政厅,抄报省民政厅。省财政厅会同省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省民政厅联合取消其捐赠税前扣除资格。
  七、主管税务机关发现取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存在逃避缴纳税款行为或为他人逃避缴纳税款行为提供便利等应取消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情况的,应暂停执行税收优惠政策,并将有关情况及时报送省财政厅,抄报上级税务部门(省国家税务局或省地方税务局)。省财政厅会同省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省民政厅联合取消其捐赠税前扣除资格。
  八、纳税人在进行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申报时,须附送以下资料:
  (一)接受捐赠的公益性社会团体的捐赠税前扣除资格证明材料;
  (二)由具有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出具的公益性捐赠票据;
  (三)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九、经确认具有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到同级财政部门领购《四川省公益救济性捐赠专用票据》在接受捐赠时使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到同级财政部门领购《四川省公益救济性捐赠专用票据》在接受捐赠时使用,捐赠资金缴入同级国库。
  十、本通知从2008年1月1日起执行。本通知发布前已经取得和未取得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均应按本通知的规定提出申请。《省财政厅、省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救济性捐赠税前扣除政策及相关管理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川财税[2007]4号)停止执行。
  附件: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60号)
  2.基金会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申请表
  3.公益性社会团体(不含基金会)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申请表
  4.省民政厅对公益性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团体)的资格的初审意见表
  二○○九年四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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