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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云南省财政厅昆明海关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云南省进口花卉种苗种球种籽免税计划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云财税[2011]56号
发文部门: 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1-6-2
实施时间: 2011-6-2
法规类型: 关税 增值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云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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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隶属海关,各花卉企业:
  根据《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十二五”期间云南省进口花卉种苗种球种籽免征进口税收有关问题的函》(财关税函〔2011〕8号)的有关规定,“十二五”期间继续对云南省进口用于行政辖区境内科研和种植的花卉种源,给予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的优惠政策扶持。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省进口花卉种苗、种球、种籽免税计划管理,切实发挥免税政策的扶持作用,我们制定了《云南省进口花卉种苗种球种籽免税计划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云南省进口花卉种苗种球种籽免税计划管理办法
  2.云南省进口花卉种苗种球种籽享受免税政策申请表
  云南省财政厅 昆明海关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
  二〇一一年六月二日
  附件1:
  云南省进口花卉种苗种球种籽免税计划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充分发挥进口花卉种苗、种球、种籽免税优惠政策的扶持作用,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免税计划管理,促进全省花卉产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十二五”期间云南省进口花卉种苗种球种籽免征进口税收有关问题的函》和《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十二五”期间云南省进口花卉种苗种球种籽免税计划管理部门的函》,结合云南花卉产业发展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进口花卉种苗、种球、种籽免税政策是指在上级下达的免税计划内,对我省进口用于辖区内科研和种植的花卉种苗、种球、种籽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其享受范围:在本省辖区内注册并从事花卉科研和种植的企业和单位。包括在经营方式上,采取“公司+农户(或者花农合作组织、农业专业合作社,以下简称‘公司+农户’)”的企业和单位。从事进口花卉种苗、种球、种籽销售或者变相销售的,不得享受进口花卉种苗、种球、种籽免税政策。
  第三条 花卉种植企业和科研单位,可自行组织花卉进口,也可委托具有进出口资质的企业(以下简称“进出口企业”)代理进口。
  第四条 进口花卉种苗、种球、种籽免税计划管理工作由云南省财政厅具体负责,年度免税计划审核上报工作由省财政厅会同昆明海关、省国税局等相关部门共同负责。
  第五条 从事花卉科研和种植的企业和单位申请享受进口花卉种苗、种球、种籽免税政策,应报送以下材料:①享受免税政策的申请报告和《云南省进口花卉种苗种球种籽享受免税政策申请表》;②营业执照;③土地租赁合同或协议;④货物进口合同(中文和外文对照);⑤采取“公司+农户”经营方式的还需提供合作种植协议。
  自行办理免税审批和报关手续的花卉种植企业和科研单位,还需提供外贸备案登记表和海关报关注册登记证书的复印件。
  委托进出口企业同外商签订供货合同及办理免税审批手续的,还需提供与进出口企业签定的代理委托书(或代理协议)及进出口企业的营业执照、外贸备案登记表、海关报关注册登记证书的复印件。
  以上材料发生变更,应及时提交变更后的相关材料。
  经审核,符合享受进口花卉免税条件并提供以上审核材料的,方可享受免税优惠政策。
  第六条 日常办理免税,由花卉种植企业或科研单位按批次填报《云南省进口花卉种苗种球种籽免税审批表》,并提供以下材料:①省级农业主管部门批准的《云南省进口花卉种苗(种球)审批表》;②与外商签订的进口合同复印件;③外商出具的销售发票复印件(其中花卉品种、进口国别、数量、金额、到达口岸等主要内容应为中文和外文对照);④国家和省有关部门出具的同免税审批表中填报的品种、数量相关的引种审批单复印件。
  引进《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管制物种的,须按国家相关规定提供濒危野生动植物管理部门出具的进口许可证明书或物种证明。
  第七条 花卉种植企业和科研单位在编报下年度免税计划时,对自身种植和委托农户、花农合作组织合作种植所需的进口种苗、种球、种籽,要根据实际种植面积和种源市场变化情况进行认真分析测算,已签订委托花农合作组织和农户合作种植的,可将其需要量纳入计划一并编报。同时,报送本年度免税计划执行情况分析材料,内容包括本年度已批准的进口免税计划的批次、品种、数量、金额,本企业实际种植数量及金额,委托花农合作组织和农户种植数量和金额等。
  每年1月31日前,享受免税政策的企业和单位必须报送上年度免税计划执行情况及分析材料。不按时报送免税计划执行情况及分析材料的,暂停受理免税申请。
  第八条 在上级有关部门下达进口花卉种苗、种球、种籽免税计划后,省财政厅参照当年全省免税计划、企业上报年度免税计划审核情况、上年实际进口情况、上年计划完成率和种植面积等情况,确定各企业和单位的年度进口免税额度,并书面通知花卉种植企业和科研单位。
  第九条 进口花卉种苗、种球、种籽用于研究开发花卉新品种或培育自主品牌的,免税计划予以优先重点保证。
  第十条 花卉种植企业和科研单位,在花卉免税计划执行过程中,如发现当年免税计划不足或多余时,应于9月底之前,书面通知省财政厅,并作出书面说明,分析免税计划完成情况并说明需增加或减少进口免税额度的原因、品种、数量及金额。省财政厅会同昆明海关在免税总计划限额内,确定各企业和单位的免税计划调剂额度。
  第十一条 在进口免税计划下达前,花卉种植企业和科研单位急需进口的花卉种苗、种球、种籽,在办理报关手续时,由进口单位向昆明海关先行交纳保证金,待下达免税计划并办理完免税审批手续后,予以退还。
  第十二条 经审核同意免税进口的花卉种苗、种球、种籽,必须在昆明海关办理进口货物报关和验放手续。
  第十三条 严禁花卉种植企业和科研单位及进出口企业转卖、倒卖免税进口的花卉种苗、种球、种籽,一经发现,将暂停或取消其享受进口免税政策和办理免税审批手续资格。
  第十四条 省财政厅和昆明海关、省国税局将定期或不定期地组织相关部门或中介机构对我省进口花卉免税计划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执行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对拒不及时进行整改的,暂停办理其免税申请;对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免税资格。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云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改进和完善我省进口花卉种苗种球种籽免税指标管理的通知》自本办法执行之日起废止。
相关附件:
附件2:云南省进口花卉种苗种球种籽享受免税政策申请表.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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