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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辽宁省财政厅省农业产业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辽宁省农产品深加工项目固定资产投资财政补助资金管理的补充意见
发文文号: 辽财县[2011]193号
发文部门: 辽宁省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11-3-30
实施时间: 2011-3-30
法规类型: 政府性资金|基金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辽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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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绥中县财政局,各市、绥中县农业产业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为贯彻落实省财政厅、省农业产业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辽宁省农产品深加工项目固定资产投资财政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辽财县〔2010〕1050号,以下简称“《办法》”),确保投资规模和质量,切实发挥财政资金作用,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我省农产品深加工项目固定资产投资财政补助资金管理的有关问题提出如下补充意见:
  一、关于农产品深加工项目补助内涵的界定
  (一)《办法》第一条所称“农产品深加工项目”是指在一个县区内(涉及产业链的项目经省农业产业化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后,也可在本市内跨县区设厂),由同一个企业或法人投资建设的新增固定资产总投资额10亿元以上,且其中的农产品深加工生产性固定资产投资额达到70%以上、相关产业链投资额不超过30%的项目。不包括造纸、医药、轻纺、能源、市场、物流类等项目。
  (二)《办法》第三条所称“生产性固定资产”,是指直接用于农产品深加工项目建设的固定资产。主要包括机器设备、生产用厂房、冷链、产品设计研发、产品检测以及按照规定可计入生产性固定资产的土地等。
  (三)《办法》第二条所称“产业链项目”是指农产品深加工项目中,基于产业内部供求关系而形成的为农产品深加工建设配套的项目。主要包括基地建设、包装、污水处理以及为生产经营管理而建造的办公用房、职工食堂与宿舍等辅助性固定资产。
  二、关于新增固定资产投资额的确认
  (一)新增固定资产投资补助政策期限的界定。《办法》施行之日起开工且第一个建设年度新增固定资产投资超过3亿元的项目,方可纳入补助范围。补助政策适用于自2010年12月1日至2013年11月底期间开工建设并竣工,经审计认定新增固定资产投资额达到10亿元以上的企业。对此期间,经省市相关部门选定的中介机构清算认定新增固定资产投资未达到10亿元、但已先行获得财政预借资金的企业,要如数收回预借资金。
  (二)新增固定资产投资额构成。
  1.设备类固定资产投资。其价值构成主要包括设备购置费、安装调试费等。不包括企业并购重组合作方原有设备和省内企业异地搬迁重建形成的设备投资。
  2.建筑物类固定资产投资。其价值构成主要包括建造厂房、食堂等所发生的物资材料等费用支出。
  3.土地类固定资产投资。其价值构成主要包括企业支付的为建造建筑物实际发生占地而形成的土地性固定资产购置支出。企业支付的征地费以土地拆迁部门审核后的金额为准。计入固定资产的土地投资额不得超过新增固定资产投资总额的15%。
  上述各类固定资产投资额的构成,不包括各级财政先行对企业形成固定资产给予补助的各类财政性资金。
  (三)新增固定资产投资额的认定依据。新增固定资产应根据企业提供的与项目建设相关的各项资料及会计核算资料进行认定,即截止审核日,企业应当取得与项目建设相关的合法票据。对企业自建或通过分期付款方式购置设备等暂时无法取得合法票据的,可根据国家财务管理、会计核算有关规定及省市相关部门选定的中介机构出具的评估结论进行认定。
  三、关于按投资进度分阶段拨付资金的规定
  对固定资产计划投资总额达到10亿元以上的项目,在第一个建设年度新增固定资产投资超过3亿元的,企业可提出预借资金申请,经省、市农业产业化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并经省市相关部门选定的中介机构审计认定,对符合政策要求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下达预借资金。预借资金须全额专项用于企业新增固定资产投资。具体操作程序如下:
  (一)省财政厅与市财政局签订预借资金承诺函(详见附件)。
  (二)市政府与企业通过适当的项目实施和资金落实保障措施,加强对项目的跟踪服务及监管,以确保项目扶持资金的规范、安全、有效使用,并实现项目竣工预期目标。
  (三)市财政局设立专户,将市财政按比例应承担的资金划入专户后,省再下拨预借资金,以确保省、市资金同比例下达。
  项目建设期满后,由省市相关部门选定的中介机构对项目进行清算认定,对符合政策要求的,全额兑现财政补助资金;对不符合政策要求的项目,省财政厅根据与市财政局签订的预借资金承诺函,如数收回省级财政预借资金。
  四、需要明确的其他问题
  (一)项目审核时间。为了确保项目论证细致、充分,市、县区可对具备条件的项目先行审核,早做工作。如条件成熟,市、县区均可参照《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的时间提前审核、上报项目。
  (二)中介机构资质标准及审计费用来源。鉴于《办法》规定的农产品深加工项目投资额度大、一般需跨年度建设等实际情况,省市相关部门应聘请资质较高的中介机构完成新增固定资产投资认定工作。所聘中介机构除应具备内部制度健全、执业质量和职业道德良好等常规条件外,还应具备依法成立3年以上、被纳入省级政府采购范围以及在全省综合实力排名前20位等条件。中介机构评估审计费用采取招标方式,从年度预算安排的农产品深加工项目建设投资补助资金中列支。
  (三)建立部门分工协作的工作机制。企业项目的产业规划布局、审批、土地使用、环境评价、项目建设进展及竣工验收等审核工作,由农口行业主管部门牵头,会同财政部门落实;企业申报项目的财务要件、资金拨付、中介机构聘用等工作,由财政部门牵头,会同农口行业主管部门落实;各级农业产业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工作。
  本补充意见由省财政厅、省农业产业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件:预借资金承诺函
  辽宁省财政厅
  辽宁省农业产业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〇一一年三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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