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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试行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甘政办发[2009]184号
发文部门: 甘肃省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 2009-10-21
实施时间: 2009-10-21
法规类型: 养老保险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甘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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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直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甘肃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试行办法》已经2009年9月29日省政府第38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OO九年十月二十一日
  甘肃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农村社会保障体系,保障农村居民的基本生活,统筹城乡社会协调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9]32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年满16周岁以上(不含在校学生)、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可以在户籍地自愿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新农保)。年满60周岁以上的农村居民个人不再缴费,直接享受中央财政补助的基础养老金,但其符合参保条件的子女应当参保缴费。
  第三条 新农保制度坚持“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坚持从农村实际出发,低水平起步,筹资标准和待遇标准与经济发展及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坚持个人(家庭)、集体、政府合理分担责任,权利与义务相对应;坚持政府主导和农民自愿相结合;坚持有利于与村干部养老保险、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和城乡其他社会保险制度相衔接的原则。
  第四条 新农保制度实行个人账户和基础养老金相结合的制度模式,采取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筹资方式。
  第五条 新农保制度实行县级统筹。
  第二章 养老保险费筹集
  第六条 新农保采取按年缴费的方式缴纳。
  (一) 个人缴费。符合参保条件的农村居民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暂设为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5个档次,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可适当提高缴费标准。参保人自主选择档次缴费,多缴多得,长缴多得。
  (二) 集体补助。有条件的村集体应当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助,补助标准由村民委员会民主确定。鼓励其他社会经济组织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
  (三) 政府补贴。国家财政对符合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全额支付基础养老金。省级财政按照实际参保缴费人数每人每年补贴30元。允许有条件的试点市州、县市区对选择较高缴费档次的给予适当补贴,具体办法由市州政府制定,报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实施。
  第七条 对农村重度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由试点市州、县市区政府负责为其代缴部分或全部最低标准的养老保险费。具体办法由有试点县市区的各市州政府确定。
  第八条 新农保制度实施时,年满16周岁且不满45周岁的农村居民,按年缴费,累计缴费年限不得低于15年;年满45周岁以上的农村居民,至60周岁时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允许补缴,补缴时,政府补贴部分由试点县市区政府承担。
  第三章 个人账户
  第九条 试点县市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为参保人员建立个人账户。个人账户资金包括: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村集体补助资金;其他经济组织补助资金;省、市州、县市区财政补助资金;利息收入和其他收入。
  第十条 参保人员跨统筹区域转移养老保险关系的,个人账户中的资金全部转移。
  第四章 养老保险待遇
  第十一条 年满60周岁、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农村有户籍的老年人,可以按月领取养老金。新农保养老金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支付终身。
  中央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每人每月55元,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
  第十二条 参保人员死亡的,个人账户中的资金余额,除政府补贴外,可以依法继承,政府补贴余额用于继续支付其他参保人员的养老金。
  第五章 制度衔接
  第十三条 本办法实施时,已经按照原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领取养老金的,且已年满60周岁的农村居民,同时享受新农保基础养老金;未满60周岁的,个人账户资金并入新农保个人账户,按照新农保的缴费标准继续缴费,待符合规定条件时享受相应待遇。
  第十四条 本办法实施时,参加了村干部养老保险、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尚未达到待遇享受年龄的人员,应当参加新农保,其个人账户资金并入新农保个人账户,达到待遇享受年龄时,按本办法规定计发养老金;已达到待遇享受年龄的人员,在享受村干部养老保险、被征农民养老保险待遇的同时,享受新农保基础养老金。
  第六章 基金管理和监督
  第十五条 建立健全新农保基金财务会计制度。新农保基金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单独记账核算,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新农保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不得从新农保基金中列支。
  第十六条 国家工作人员在新农保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循私舞弊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组织领导和职责分工
  第十七条 各级政府负责新农保工作的统一安排部署,协调各成员单位做好各自职责范围内的工作。负责对缴费困难群体补助资金和政府补贴资金的筹集。
  第十八 条试点县市区政府负责建立健全新农保工作机构,整合办公资源,落实工作经费。有困难的试点县市区由市州政府给予补助。
  第十九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新农保政策的制定和完善,对经办工作进行监督指导;财政部门负责建立健全新农保基金的财务、会计制度,检查审核基金收支预决算执行情况,设立新农保基金专户,做好财政补贴资金的审核和拨付;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建立健全统计报表制度,做好参保登记、个人账户管理、待遇发放和基金收支预算管理等工作。其他新农保试点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各负其责,共同配合做好新农保试点工作。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按照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9]32号)要求,各市州和试点县市区政府要根据本办法分别制定实施方案。试点县市区实施方案报经省新农保试点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实施,并报国务院新农保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备案。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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