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企业所得税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问题的公告
发文文号: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4号
发文部门: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1-5-9
实施时间: 2011-1-1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云南
阅读人次: 3592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现就云南省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的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自2011年1月1日起,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不再实行审批制度,改为由企业根据其资产损失的类型向主管税务机关自主实行清单申报和专项申报税前扣除(表单式样见附件)。专项申报税前扣除的资产损失,需同时附送相关证据资料。未经申报的资产损失,不得在税前扣除。
  二、清单申报和专项申报的证据资料企业需完整留存备查。
  三、企业进行清单申报和专项申报时间为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申报前,最迟不得超过年度汇算清缴申报。专项申报的资产损失,企业因特殊原因不能在规定的时限内报送相关资料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经主管税务机关同意后,可适当延期申报。
  四、汇总纳税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应按以下规定自行申报扣除: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二级及二级以下)发生的资产损失,除应按专项申报和清单申报的有关规定,各自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外,各分支机构同时还应上报其上级机构;上级机构对所属各分支机构上报的资产损失,应以清单申报的形式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申报。
  五、本公告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2010年企业资产损失年度申报事项,一律按照本公告及管理办法执行。《云南省国家税务局云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云国税发[2009]171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1.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清单申报明细表
  2.专项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申请报告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
  二O一一年五月九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南昌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操作 南昌市国家税务 2014/5/4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实施办 辽地税发[2010] 2010/1/1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申报有关问题 浙江省国家税务 2015/1/1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 广西壮族自治区 2011/1/1
关于企业所得税资产损失资料留存备查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 2018/4/10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资产损失审核工作的补充 内地税函[2011] 2011/6/8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办理资产损失企业所得税前扣除有关 琼地税函[2011] 2011/1/1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征求《企业资产损失企业所 2017/10/16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管理问题的通知 吉地税发[2012] 2012/3/22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事 辽宁省地方税务 2012/3/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