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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修改《天津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操作规定》的通知
发文文号: 津公积金中心[2011]31号
发文部门: 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发文时间: 2011-3-29
实施时间: 2011-4-6
失效时间: 2012-7-9
法规类型: 住房公积金 银行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天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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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县、委局(集团公司)、驻津单位:
  根据《天津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津公积金委〔2009〕8号)有关规定,为提高贷款办理效率,对《天津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操作规定》(津公积金中心〔2010〕65号)进行修改,进一步简化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手续,整合借款人需签署的各类文件。现重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三月二十九日
  天津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操作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天津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津公积金委〔2009〕8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全市个人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以下简称“住房公积金贷款”)审批和管理工作。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承办银行(以下简称“贷款银行”)负责受理申请、签订合同、办理抵押(质押)担保、发放贷款及交接有关贷款资料和票据工作。天津市津房置业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担保公司”)负责办理保证担保及反担保,并承担保证责任。
  第二章贷款办理
  第一节贷款申请资料
  第三条个人资料
  职工家庭(包括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下同)在申请贷款时应提供以下个人资料,有其他共同购房人的也应提供相关资料。
  (一)借款人及配偶资料
  1.借款人及配偶身份证(身份证丢失或过期的,提供临时身份证或户籍所在地户籍管理部门开具的贴有照片的身份证明)及复印件四份。配偶为军官或士兵的,提供军官证或士兵证及复印件三份。
  2.结婚证或同户籍户口簿或民政部门出具的婚姻证明及复印件三份。
  3.借款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龙卡。
  4.借款人及配偶正楷人名章。
  5.借款人本市户口簿或蓝印户口簿或暂住证及复印件二份。
  6.借款人年龄已满法定退休年龄但国家另有规定的,提供相关证件及复印件三份。
  7.借款人无配偶的,应在贷款银行签订《个人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申请情况声明》(见附件1,以下简称《贷款申请情况声明》)三份,声明无配偶。
  (二)未成年子女资料借款人与未成年子女共同购房的,提供同户籍户口簿及复印件三份;借款人与子女不在同一户籍的,提供未成年子女出生证或公证书或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及复印件三份。
  (三)其他共同购房人资料非同一家庭成员共同购买一套住房的,提供其他共同购房人资料:
  1.其他共同购房人身份证及复印件四份。
  2.其他共同购房人有配偶的,提供配偶身份证及复印件三份,结婚证或与配偶同户籍户口簿或民政部门婚姻证明及复印件三份;无配偶的应在贷款承办银行签订或提供经公证的《贷款申请情况声明》三份,声明无配偶。
  第四条信用资料借款人及配偶应在贷款银行签订《贷款申请情况声明》二份,声明同意贷款银行和市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个人信用报告及住房公积金情况。
  第五条购买(建造、翻建、大修)住房资料
  (一)购买商品住房需提供的资料
  1.《天津市商品房买卖合同》四份及复印件一份。
  2.自筹资金付款凭证及复印件四份。
  (二)购买限价商品住房需提供的资料
  1.《天津市限价商品房买卖合同》四份及复印件一份。
  2.自筹资金付款凭证及复印件四份。
  (三)购买定向销售(安置)经济适用住房需提供的资料
  1.《天津市经济适用住房买卖合同》四份及复印件一份。
  2.自筹资金付款凭证及复印件四份。
  3.购买定向销售经济适用住房的,提供《天津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住宅房屋货币补偿)》及复印件三份;购买定向安置经济适用住房的,提供《天津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住宅房屋产权调换)》及复印件三份。《天津市经济适用住房买卖合同》中购房人与《天津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中被拆迁人不一致的,应提供区县房管部门出具的《天津市定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证明》及复印件二份。
  (四)购买私产住房需提供的资料
  1.《天津市房产买卖协议(资金监管贷款)》四份及复印件一份。
  2.《天津市私有房屋交易监管资金收款凭证》及复印件四份。
  3.房地产评估机构对交易住房的评估报告三份。
  (五)购买公有现住房需提供的资料
  1.《公有住房买卖协议书》四份及复印件一份。
  2.区、县住房委员会办公室出具的《公有住房出售许可证》复印件三份。
  3.售房人出具的《天津市出售直管公有住房交款单》或《天津市出售单位产住房交款单》及复印件四份。
  (六)建造、翻建自有住房需提供的资料
  1.区、县级及以上规划、土地管理部门出具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复印件三份;区、县级及以上土地管理部门出具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及复印件三份。
  2.借款人将自筹资金存入贷款银行的凭证及复印件三份。
  3.工程预算机构出具的工程预算报告及复印件二份。
  (七)大修自有住房需提供的资料
  1.区、县级及以上房管部门出具的大修鉴定证明及复印件三份;规划、土地管理部门出具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复印件三份。
  2.大修房屋的《房地产权证》及复印件三份。
  3.借款人将自筹资金存入贷款银行的凭证及复印件三份。
  4.工程预算机构出具的工程预算报告及复印件二份。
  第六条贷款额度资料
  借款人同时使用配偶住房公积金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配偶应在贷款银行签订或提供经公证的《贷款申请情况声明》,声明同意借款人使用配偶住房公积金额度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七条担保资料
  (一)办理保证担保需提供的资料
  1.购房采用保证担保方式的,应提供以下资料:
  所购住房《房地产权证》及复印件三份。所购住房未取得《房地产权证》的,提供《天津市房屋登记证明》(登记类别为所有权预告登记)及复印件二份。
  借款人有配偶的或有共同购房人的,借款人配偶或共同购房人及其配偶应在贷款银行签订或提供经公证的《贷款申请情况声明》,声明同意以共有房产抵押。
  借款人与未成年子女共同购房的,应由监护人代理未成年子女签订《贷款申请情况声明》,在“未成年子女(监护人代理签章)”处签监护人的姓名或加盖监护人的人名章,声明同意以共有房产抵押。
  2.建修房采用保证担保方式的,应提供以下资料:
  借款人其他自有住房《房地产权证》及复印件四份;抵押住房评估报告三份。借款人有配偶的,借款人配偶应在贷款银行签订或提供经公证的《贷款申请情况声明》,声明同意以共有房产抵押。
  (二)办理抵押担保需提供的资料
  1.购房采用抵押担保方式的,应提供以下资料:
  所购住房《房地产权证》及复印件二份。所购住房未取得《房地产权证》的,提供《天津市新建住宅商品房准许使用证》(或质量证书、开发商房地产权证)复印件二份。
  借款人有配偶或有共同购房人的,借款人配偶或共同购房人及其配偶应在贷款银行签订或提供经公证的《贷款申请情况声明》,声明同意以共有房产抵押。借款人与未成年子女共同购房的,应由监护人代理未成年子女签订《贷款申请情况声明》,在“未成年子女(监护人代理签章)”处签监护人的姓名或加盖监护人的人名章,声明同意以共有房产抵押。
  2.建修房采用抵押担保方式的,应提供以下资料:
  借款人其他自有住房《房地产权证》及复印件三份;抵押住房评估报告二份。借款人有配偶的,借款人配偶应在贷款银行签订或提供经公证的《贷款申请情况声明》,声明同意以共有房产抵押。
  (三)办理质押担保需提供的资料
  1.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和贷款银行认可的银行存单或国库券等有价证券及复印件一份。
  2.借款人有配偶的,配偶应在贷款银行签订或提供经公证的《贷款申请情况声明》,声明同意以共有财产质押。
  第八条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和贷款银行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二节贷款程序
  第九条受理申请
  借款人应携带贷款申请资料提出贷款申请,贷款银行应当天受理并进行审核,审核确认后指导借款人填写《个人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申请表》(见附件2,以下简称《贷款申请表》)中个人基本信息、购建房信息。其他信息由贷款银行经办人员填写,并由借款人确认。
  第十条贷款初审
  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天对《贷款申请表》进行初审,做出准予或不予贷款申请的确认。
  第十一条签订借款合同贷款银行应在1个工作日内与借款人进行面谈并填写《谈话记录》(见附件3),在3个工作日内与借款人签订《个人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借款合同》(见附件4,以下简称《借款合同》)、《委托提取住房公积金协议书》、《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支付凭证(借据)》(见附件5)。采取保证担保的,借款人还应签订《抵押合同》、《委托办理房屋抵押登记授权书》、《天津市房屋他项权申请登记表》。贷款银行代担保公司收取担保费,并向借款人出具《银行进账单》。采取抵押担保的,借款人还应签订《委托办理房屋抵押登记授权书》、《天津市房屋他项权申请登记表》、《委托办理房屋保险手续授权书》。贷款银行代收抵押和保险费用,并向借款人出具《银行进账单》。
  第十二条办理担保手续
  (一)保证担保
  担保公司应在6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担保及反担保手续。
  (二)抵押担保
  贷款银行应在6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抵押登记手续。
  (三)质押担保
  贷款银行应在1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质押手续。
  第十三条贷款报批
  贷款银行应在1个工作日内将贷款资料报送至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批。
  第十四条贷款复审
  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在1个工作日内对贷款资料进行复审,做出准予或不予贷款的决定。
  第十五条资金划拨
  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在1个工作日内将贷款资金划拨到贷款银行。
  第十六条贷款发放
  贷款银行应在2个工作日内将贷款资金划入售房人或借款人账户。
  第十七条通知借款人领取资料贷款银行将贷款资金划出后,应在1个工作日内通知借款人领取贷款资料,并为借款人出具《退回资料清单》(见附件6)。
  第十八条终止借款处理
  借款人办理贷款过程中需终止借款的,应在《终止借款登记表》(见附件7)上进行确认,贷款银行填写《终止借款资料移交单》(见附件8),并将申请资料退还借款人。如借款人已办理完担保手续,应同时办理担保注销手续。
  第三章贷款偿还
  第十九条还款日
  借款人应自贷款发放次月起开始逐月还款,每月还款日为贷款发放日在当月的对应日,没有对应日的为该月末最后一天。
  第二十条贷款偿还途径
  借款人可以在每月还款日到贷款银行偿还贷款本息或委托贷款银行通过信用卡、储蓄卡、存折等方式代扣。
  第二十一条还款方式
  (一)贷款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实行到期一次还本付息,利随本清。
  (二)贷款期限在一年以上的,实行按月分期归还贷款本息,还款方式如下:
  1.等额本息还款方式,贷款期限内每月以相等的数额偿还贷款本息。
  2.等额本金还款方式,贷款期限内每月等额偿还贷款本金,贷款利息按贷款余额计算。
  第二十二条提前还款
  借款人可以采用提前一次性归还全部贷款本息或提前归还部分贷款本息的方式提前还款。
  第二十三条罚息
  借款人未按时偿还贷款本息的,贷款银行对当期逾期部分按人民银行规定的逾期贷款利率计收罚息。
  第二十四条挪用贷款罚息
  借款人违反借款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贷款的,贷款银行有权要求提前收回贷款,并对挤占、挪用部分按人民银行规定的挤占、挪用贷款利率计收罚息。
  第二十五条贷款清户
  借款人还清贷款本息或提前清偿贷款本息后,贷款银行为借款人办理清户手续。借款人凭贷款银行出具的清户资料办理担保或保险注销手续。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规定自2011年4月6日起施行。《天津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操作规定》(津公积金中心〔2010〕65号)同时废止。

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修改《天津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操作规定》的通知
发文文号:津公积金中心[2012]94号
发文部门: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发文时间:2012-7-4
实施时间:2012-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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