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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宁波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甬地税二[2003]32号
发文部门: 宁波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3-8-8
实施时间: 2003-1-1
法规类型: 营业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宁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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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大榭开发区、东钱湖旅游度假区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财税〔2003〕16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保险企业开展无赔偿奖励业务,折扣在同一张单据上注明,按实际收到保费征税,另开红字发票的,不能冲减保费收入。
  二、其他建筑安装工程设备的范围暂定为中央空调、电梯。
  三、单位和个人销售或转让其购置的不动产仅限于购入及抵债的不动产,不包括房地产开发商及其他单位自行开发建造的房产。
  四、本《通知》自2003年1月1日起执行,1月1日后已发生的应补退税款可在以后月份应征税款中办理抵补手续。
  五、本《通知》下发后,各地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及时告市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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