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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2001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甬地税一[2001]243号
发文部门: 宁波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1-12-19
实施时间: 2001-1-1
失效时间: 2011-8-29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宁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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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大榭开发区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分局:
  为了做好2001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现将有关政策问题明确如下:
  一、关于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问题
  1、技术改造项目的审核
  企业的技术改造,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第六条的规定审核,严格区别技术改造和更新改造项目。
  (1)凡仅是因设备报废、陈旧等原因的一般性更新,不能视为技术改造。
  (2)企业单纯为扩大生产规模,增加产品产量,而不是对现有生产设施进行改造的扩建项目,不应视为技术改造项目。
  (3)税务机关对已经经贸部门审批的项目,也要对照有关文件规定进行审核,不符合规定的,税务机关不能准予抵免企业所得税。
  2、购置设备的审核
  (1)企业申报投资抵免的设备,应严格审查是否是技术改造项目所需的生产经营性设备,凡以技术改造项目名义购置非生产性设备和非设备性资产的投资,不得抵免企业所得税。
  (2)项目实施企业自制设备或利用购置零部件自行组装的设备,不得抵免企业所得税。
  3、基期应缴所得税的确定:
  (1)设备购置前一年度亏损的,其基期应缴所得税为零。
  (2)设备购置前一年度企业所得税采用核定征收方式的,其基期应缴所得税为采用核定征收方式实际应缴纳的所得税额。
  (3)设备购置前一年度减征所得税的,以计算减税后的应缴所得税为基期应缴所得税额。
  (4)设备购置前一年度免征所得税的,其基期应缴所得税为零,抵免年度应缴税额可全额视为新增所得税额。(可抵基期税额的减免税指国务院、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明文规定的减免税)
  4、抵免年度应缴所得税的确定:
  (1)以前年度亏损的企业,应先按规定弥补亏损后,再计算抵免年度的应缴所得税额。
  (2)享受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的企业,原则上应先计算减免税,减免的税额不作为计算技术改造抵免的应缴所得税基数。
  (3)投资抵免年度为免征所得税的,其技改投资额可结转至征税年度,在规定的剩余年限内抵免。
  (4)投资抵免年度为减征所得税的企业,以扣除减征税额后的应缴税额,为计算抵免的应缴所得税额。
  二、企业产权制度改革过程中的有关所得税处理:
  1、改制企业在确定的评估基准日前当年的实际经营期限,应换算为一个纳税年度,单独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2、对企业按规定可在提留的资产或产权转让收入中支付的用于理顺职工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不能在申报正常生产经营期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3、企业在改制前的资产评估增值部分计提的折旧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应予以纳税调整。改制企业产权实施有偿转让,资产所有权主体发生变更的,可以根据新核定的资产价值计提折旧,列入成本费用,并免予纳税调整(税法明确规定应予纳税调整者除外)。
  三、广告费的扣除问题
  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2001]89号文件规定,自2001年1月1日起,制药、食品(保健品、饮料)、日化、家电、通信、软件开发、集成电路、房地产开发、体育文化和家具建材商城等行业的企业,每一纳税年度可在销售(营业)收入8%的比例内据实扣除广告支出,超过比例部分的广告支出可无限期向以后纳税年度结转。
  2、从事软件开发、集成电路制造及其他业务的高新技术企业(含市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互联网站,从事高新技术创业投资的风险投资企业,自登记成立之日起5个纳税年度内,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广告支出可据实扣除。对从事高新技术创业投资的风险投资企业,应逐户报市局认定。
  四、捐赠的扣除
  1、下列捐赠准予在缴纳所得税前的所得额中全额扣除:
  (1)纳税人通过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向农村义务教育的捐赠;
  (2)纳税人通过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向红十字事业的捐赠。
  (3)纳税人通过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向公益性青少年活动场所的捐赠。
  (4)纳税人通过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向福利性、非营利性的老年服务机构的捐赠。
  2、下列捐赠应纳入公益性、救济性捐赠的范围,可按规定比例税前扣除:
  (1)纳税人向中国绿化基金会的公益性、救济性捐赠;
  (2)纳税人向中国志愿者协会的公益性、救济性捐赠;
  (3)纳税人向中国之友基金会的公益性、救济性捐赠;
  (4)纳税人向中国文学艺术基金会的公益性、救济性捐赠;
  (5)纳税人将其应纳税所得通过光华科技基金会向教育、民政部门以及遭受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的公益性、救济性捐赠;
  (6)纳税人向中国听力医学发展基金会的公益性、救济性捐赠;
  3、根据国务院国发[2001]41号文件精神,纳税人通过国家批准成立的非营利性的公益组织或国家机关对下列宣传文化事业的捐赠,在年度应纳税所得额10%以内的部分,可在税前扣除:
  (1)对国家重点交响乐团、芭蕾舞团、歌剧团、京剧团和其他民族艺术表演团体的捐赠。
  (2)对公益性的图书馆、博物馆、科技馆、美术馆、革命历史纪念馆的捐赠。
  (3)对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捐赠。
  (4)对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所属的非生产经营性的文化馆或群众艺术馆接受的社会公益性活动、项目和文化设施等方面的捐赠。
  五、住房补贴的扣除
  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2001]39号文件精神,停止住房实物分配后,企业按市(县)政府制定并报经省政府批准的标准,对无房和住房面积未达到规定标准的职工支付的住房提租补贴和住房困难补助,可在税前扣除。
  2、企业按省级人民政府规定发给停止实物分房以前参加工作的未享受过福利分房待遇的无房老职工的一次性住房补贴资金,经税务机关审核可在不少于3年的期间内均匀扣除。企业按月发给无房职工和停止实物分房以后参加工作的新职工的住房补贴资金,可在税前扣除。
  六、工资薪金的扣除
  1、经批准实行工效挂钩办法的纳税人向雇员支付的工资薪金,饮食服务行业按国家规定提取并发放的提成工资,符合税法规定的,可据实扣除。
  2、除上述规定外,工资薪金支出实行计税工资扣除办法,计税工资扣除标准2001年度为每人每月1000元。
  七、利息的扣除
  纳税人在生产经营期间,向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按实际发生数扣除,向非金融机构及个人借款的利息支出在年率5%范围内按实扣除。
  八、业务招待费
  企业的业务招待费按《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规定的有关标准执行。
  九、关于“职工教育经费”问题
  企业按规定提取工资总额1.5%的“职工教育经费”外,按市政府有关文件规定,实际上交统筹“职工教育经费”允许在工资总额1%范围内按实税前扣除。
  十、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所得税征免问题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2001]124号文件规定,对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可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农口企事业单位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49号)的规定,由主管税务机关按规定的权限审核批准后,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1、经过全国农业产业化联席会议审察认定为重点龙头企业;
  2、生产经营期间符合《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及运行监测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
  3、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和农林产品初加工,并与其他业务分别核算。
  十一、年度纳税申报表有关问题
  1、年度纳税申报表中“应补税的境内投资收益的抵免额”与“境外投资收益的抵免额”之和不应超过纳税申报表中“应缴所得税额”。
  2、年度纳税申报表中“应补(退)的所得税额”仅指本年度发生的应补所得税额”,以前年度应补缴的所得税,应根据以前年度的适用税率计算并单独反映“应交税金”,不在申报表中反映。“已预缴的所得税额”不含当年已补缴的以前年度税额。
  二OO一年十二月十九日

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发文文号: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3号
发文部门:宁波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2011-8-29
实施时间:2011-8-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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