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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页 > 税费法规 > 个人所得税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关于我市2011年享受优惠政策普通住房价格标准通告的通知
发文文号: 深地税发[2011]124号
发文部门: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1-4-28
实施时间: 2011-5-1
失效时间: 2013-9-1
法规类型: 个人所得税 契税 土地增值税 营业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深圳
阅读人次: 54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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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局:
  现将《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关于我市2011年享受优惠政策普通住房价格标准的通告》转发给你们,市局补充以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该价格为我市享受营业税、契税、土地增值税、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普通住房价格标准(单位为元/平方米建筑面积,以人民币计价),自2011年5月1日起执行(以纳税人在市房地产信息系统网签住房认购书或买卖合同的时间为准)。
  二、《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关于我市2010年享受优惠政策普通住房价格标准通告的通知》(深地税发〔2010〕120号)自2011年5月1日起停止执行。
  二○一一年四月二十八日
  附件:
  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关于我市2011年享受优惠政策普通住房价格标准的通告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 [2005]26 号)及《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5]89 号),根据住宅市场价格变化情况,并报经市政府同意,现将调整后我市 2011 年享受优惠政策的普通住房价格标准通告如下:

 

序号

区域

价格标准

1

罗湖区

21170以下

2

福田区

23200以下

3

南山区

22000以下

4

盐田区

20980以下

5

宝安区(含光明新区)

14830以下

6

龙岗区(含坪山新区)

13570以下


  

 

 

 

  本次公布的价格标准有效期限为2011年5月1日起至下次标准调整为止。
  特此通告。
  二〇一一年四月二十一日

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关于深圳市2013年享受优惠政策普通住房价格标准的通告的通知
发文文号:深地税发[2013]195号
发文部门: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2013-8-30
实施时间:2013-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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