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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河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省直单位车辆资产编制管理相关申报事项的通知
发文文号: 冀财资[2011]27号
发文部门: 河北省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11-2-28
实施时间: 2011-2-28
法规类型: 国有资产管理
所属行业: 国家机关、政党机关和社会团体
所属区域: 河北
阅读人次: 40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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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省直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家及省政府有关文件精神,切实做到节约财政开支、促进作风转变,同时提高行政办事效率和服务部门水平,决定进一步规范省直单位车辆资产编制管理的相关申报事项,现就有关情况通知如下:
  一、严格车辆资产编制管理
  为提高资产管理工作的精细化和科学化水平,省直各单位车辆编制由省级财政部门核定,并对占用、变更编制事项进行核准。各单位应按照财政部门核准的单位用车编制数量,从严控制,不得超编制配备车辆资产。
  二、启用新版申报表和小汽车编制管理簿
  (一)一般公务用车编制申报事项
  申报单位提交核准申请时需填写《河北省省直单位一般公务用车编制申报表》(一式三联)。核准后,第一联由财政部门留存,第二联由申报单位留存,第三联由申报单位的省级主管部门留存。同时,由申报单位持《河北省省直小汽车编制管理簿》在财政部门进行变更登记。
  (二)公务用车一次性编制申报事项
  申报单位提交核准申请时需填写《河北省省直单位公务用车一次性编制申报表》(一式三联)。核准后,第一联由财政部门留存,第二联由申报单位留存,第三联由申报单位的省级主管部门留存。同时,由申报单位持《河北省省直小汽车编制管理簿》在财政部门进行变更登记。
  (三)一般公务用车购置申报事项
  申报单位提交核准申请时需按照“一车一表”的要求填写《河北省省直单位一般公务用车购置申报表》(一式四联)。核准后,第一联为财政部门核办存根,第二联送达申报单位,作为申办政府采购的有效凭据。申报单位采购完毕并凭申报表第四联办结行车牌照相关事宜后,凭政府采购协议、购车发票、行车本等原件及复印件到财政部门领取《河北省省直单位一般公务用车购置申报表》的第三联,该联由申报单位作为车辆资产准购有效凭据入账留存。同时,购车单位须提交本单位的《河北省省直小汽车编制管理簿》用以财政部门登记备案车架号、牌照号等新购车辆资产相关信息。
  (四)一次性编制用车购置申报事项
  申报单位提交核准申请时需按照“一车一表”的要求填写《河北省省直单位一次性编制用车购置申报表》(一式四联)。核准后,第一联为财政部门核办存根,第二联送达申报单位,作为申办政府采购的有效凭据。申报单位采购完毕并凭申报表第四联办结行车牌照相关事宜后,凭政府采购协议、购车发票、行车本等原件及复印件到财政部门领取《河北省省直单位一次性编制用车购置申报表》的第三联,该联由申报单位作为车辆资产准购有效凭据入账留存。同时,购车单位须提交本单位的《河北省省直小汽车编制管理簿》用以财政部门登记备案车架号、牌照号等新购车辆资产相关信息。
  (五)调出车辆编制变更申报事项
  拟对车辆进行调拨、转让或赠予处置的单位需按照“一车一表”的要求填写《河北省省直单位调出车辆编制变更申报表》(一式四联)。核准后,第一联由财政部门留存,第二联由车辆在编单位留存,第三联由车辆接收单位留存,第四联由变更申报部门留存。
  三、其他
  上述申报表式省直各申报单位可登陆河北财政信息网(www.hebcz.gov.cn)下载打印或者从省财政厅机关事业单位资产管理处领取。此次申报手续变更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1、《河北省省直单位一般公务用车编制申报表》
  2、《河北省省直单位公务用车一次性编制申报表》
  3、《河北省省直单位一般公务用车购置申报表》
  4、《河北省省直单位一次性编制用车购置申报表》
  5、《河北省省直单位调出车辆编制变更申报表》
  6、《河北省省直小汽车编制管理簿》
  二○一一年二月二十八日

相关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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