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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云南省收费年度审验管理办法
发文文号: 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告2011年第1号
发文部门: 云南省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11-2-25
实施时间: 2011-3-1
法规类型: 行政性收费项目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云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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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云南省收费年度审验管理办法》已经2011年1月31日云南省物价局局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
  二○一一年二月二十五日
  云南省收费年度审验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收费动态管理,强化收费监管,规范收费年审行为,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云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的《收费年度审验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年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省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对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持《云南省收费许可证》实施的收费进行年度审验(以下简称“收费年审”)。
  第三条 收费年审范围为按照有关规定应当办理收费许可证实施收费的单位。
  第四条 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收费年审的组织实施工作,应在同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加强与有关部门的沟通与配合,从机构、人员、经费等方面提供必要的保障,确保收费年审工作的正常开展。
  第五条 实施收费年审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与效率的原则。
  第六条 收费年审实行统一领导、分级实施,按照“谁发证,谁年审”的原则开展。省及州、市级价格主管部门可根据工作需要,在全省或州、市范围内组织开展交叉审验或集中审验。
  第七条 上级价格主管部门应对下级价格主管部门收费年审工作的过程、结果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八条 收费年审工作按年度组织实施。收费年审时间原则上为每年的3-5月,具体时间由各地根据当地实际安排,但应确保5月20日前完成收费年审工作。
  第九条 收费年审内容主要包括收费单位上年度实施收费的以下情况:
  (一)收费许可证是否有效,是否按规定及时办理了收费项目及标准的变更或注销手续;
  (二)是否按规定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范围实施收费;
  (三)收费单位上年度的收入、支出情况,是否按规定使用收费票据;
  (四)是否按规定对收费项目及标准进行公示;
  (五)是否有转让、涂改、复制、借用收费许可证的行为;
  (六)是否参加了上年度年审,上年度年审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
  (七)收费单位的性质以及收费依据是否发生变化,是否继续保留收费许可证或者维持原有收费标准;
  (八)其它需要审验的内容。
  第十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应对收费单位实行重点审验:
  (一)收费项目多、收费金额大的;
  (二)社会反映强烈、信访多的;
  (三)收费期满需重新审批收费项目或收费标准的;
  (四)上年度年审发现违法违规收费行为的。
  第十一条 收费年审的程序包括:自审自查、审验、复审。
  (一)自审自查:由参加收费年审单位对本单位上年度收费政策执行情况进行自审自查,并如实填写有关报表,写出书面总结。
  (二)审验:由价格主管部门审验人员对参加年审单位报送的有关收费报表,收费的有关文件、收费许可证等进行认真审验,并提出审验意见和年审结论建议。
  (三)复审:由价格主管部门审验机构的负责人复核审验意见和年审结论建议,审验机构对执收单位执行收费情况作出年审结论。
  第十二条 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应提前10个工作日发布年审通知,公布年审对象、内容、时间及要求等具体事项。
  第十三条 收费单位在收到年审通知后,应对本单位收费情况开展自查,并按规定的时间和要求参加年审。
  第十四条 收费单位参加年审时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上年度收费政策执行情况自查报告;
  (二)云南省收费年度审验自审自查情况申报表(附件一,一式两份);
  (三)合法有效的收费批准文件;
  (四)上年度相关收费票据、账簿、报表等资料;
  (五)《云南省收费许可证》正、副本;
  (六)涉及收费工作的有关资质证书;
  (七)其他相关材料;
  收费单位提供的材料应真实、有效。
  第十五条 价格主管部门审验人员应对收费单位提供的年审材料进行初步审查,并填写《云南省收费年度审验登记表》(附件二)。对提供的材料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应及时告知收费单位作出修改或补充。
  第十六条 价格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可聘请中介机构或专业机构的相关专业人员协助开展收费年审工作。
  第十七条 价格主管部门实施收费年审,应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验结论,重点审验应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验结论,并据实填写《云南省收费年度审验结论书》(附件三)。对在规定时限内不能作出审验结论的,应向收费单位作出书面说明。
  审验结论分为合格和不合格两种。合格是指认真执行收费管理规定,未发生违反《云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收费的;或在本年度审验前,虽有违法违规收费行为,但情节轻微,且能自觉采取整改措施,清退违法违规所得的。
  不合格是指严重违反收费管理规定,乱收费的。
  第十八条 对审验中发现严重违反收费管理规定,乱收费的,应对其提出整改意见,暂扣收费许可证,并将违法违规收费问题移交同级价格监督检查机构依法处理。结案后,退还收费许可证,年审结论确定为不合格。
  第十九条 对参加年审的单位均应在收费许可证正、副本加盖“****年度已审验”的收费年审专用章,并根据年审情况在收费许可证正本“年审记录”处填写年审结论。
  第二十条 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应在收费年审工作结束后,将收费许可证年审合格单位的基本情况(包括收费许可证编号、收费单位名称),通过政府网站或主流新闻媒体向社会进行公示。
  第二十一条 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应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收费年审工作,并向上级价格主管部门和同级人民政府报告收费年审工作情况。重点报告开展收费年审工作的组织实施情况,有关单位执行收费政策法律法规情况,收费年审中发现的主要问题,以及完善收费政策、加强和改进收费管理工作建议等。各州、市价格主管部门应于每年6月10日前将本行政区域内收费年审工作情况报送省级价格主管部门。
  第二十二条 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应帮助收费单位建立收费台账,详细记录每项收费的收入和支出情况。
  第二十三条 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应做好收费年审材料的立卷归档工作。有关单位提供的审验材料应保存五年以上。
  第二十四条 对未按时参加年审的收费单位,价格主管部门应及时通知限其5个工作日内办理年审有关事项,逾期不办的,发证机关可以按《云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予以罚款和吊销其收费许可证。
  第二十五条 发证机关吊销收费许可证应将收费许可证编号、收费单位名称通过政府网站或主流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并书面通知该单位。收费许可证吊销后发生的收费行为,交费单位和个人有权拒付和举报,价格主管部门可以按照《云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查处。被吊销收费许可证的单位,通过整改纠正了违规行为,要求重新申办收费许可证的,按照申请办理收费许可证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收费年审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索贿受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云南省物价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云南省物价局关于印发<云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年度审验办法>的通知》(云价费发〔1995〕282号)同时废止,过去其他凡与本办法相抵触的规定一律按本办法执行。
  附件:1. 云南省收费年度审验自审自查情况申报表
  2. 云南省收费年度审验登记表
  3. 云南省收费年度审验结论书

相关附件:
附件1-3.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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