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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关于做好2011年流通领域中央投资项目储备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文时间: 2010-7-14
实施时间: 2010-7-14
法规类型: 财经相关法规-其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中国
阅读人次: 2136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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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发展改革委,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华粮物流集团公司,有关中央企业: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做好2011年中央投资计划草案编报工作的通知》(发改投资〔2010〕1420号)文件精神,现就进一步做好2011年流通领域中央投资项目储备工作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储备项目范围
  (一)农产品批发市场专项。我委安排的中央预算内投资主要用于支持骨干农产品批发市场两大系统建设。项目条件按照《农产品批发市场中央预算内专项资金(国债)项目建设的实施意见》(发改经贸〔2004〕927号)执行。支持方式为投资补助。对前几年已得到国家资金支持、两大系统已竣工验收的大型市场,如继续完善两大系统及低温储藏、加工配送、交易服务设施,今后可以继续申报。
  (二)粮食现代物流专项。根据《粮食现代物流发展规划》(发改经贸〔2007〕2136号)和《粮食现代物流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发改经贸〔2008〕413号),重点支持全国六大主要跨省粮食物流通道内的粮食物流节点项目建设。支持方式主要为投资补助,对散粮运输工具给予贷款贴息。
  (三)粮食仓储设施项目。根据我委印发的《粮油仓储设施建设方案》(发改经贸〔2009〕2875号),2011-2015年,国家还将支持建设仓容400亿斤。在项目布局上,重点支持东北、黄淮海和长江中下游主产区,适当兼顾产销平衡区和销区。支持方式为投资补助。
  (四)物流业调整和振兴专项。根据《物流业调整和振兴规划》(国发〔2009〕8号)和《物流业调整和振兴专项投资管理办法》(发改办经贸〔2009〕695号),重点支持农产品冷链物流、物流配送工程、制造业与物流业联动发展工程、物流公共信息平台工程、物流标准和技术推广工程、大宗农产品物流工程。支持方式以中长期固定资产贷款贴息为主,其中对农产品冷链物流、物流公共信息平台工程、物流标准和技术推广工程等项目,给予投资补助。对物流配送工程、制造业与物流业联动发展工程、大宗农产品物流工程,需落实银行贷款。
  另外,根据我委印发的《农产品冷链物流发展规划》(发改经贸〔2010〕1304号),我们将积极向委里争取单独将农产品冷链物流设为投资专项。重点支持产地预冷设施、销地低温冷库、冷藏运输车辆等冷链物流设施,支持方式为投资补助。
  二、具体要求
  (一)储备项目数量。(1)农产品批发市场项目,每省(区、市)4个,计划单列市2个;(2)粮食现代物流项目,六大通道所在省(区、市)5个,计划单列市和六大通道以外的西部省区2个;(3)粮食仓储项目,主产省2亿斤左右,其他地区1亿斤左右,每个项目仓容建设规模不小于0.5亿斤;(4)物流业调整和振兴项目,每省(区、市)6个,计划单列市2个;(5)农产品冷链物流项目,每省(区、市)4个,计划单列市2个。
  (二)各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应由乙级以上工程咨询机构编制,其中粮油仓储项目、粮食现代物流项目应由粮食行业乙级以上资质单位编制。
  (三)请抓紧做好项目储备工作,按照我委下发的相关办法编制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尽快完成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土地征用、城市规划、环境保护、资金筹措方案等前期工作,确保项目具备开工条件,能够尽快形成实物工程量。
  (四)对条件成熟的项目,可按照我委编制的“中央投资项目编报系统软件”填报项目基本信息。由于填报的信息是今后下达投资计划的基础,要特别注意以下几点:(1)申请我委的投资均为“中央预算内投资”,且项目总投资中不能包括申请的“中央预算内投资”数额;(2)注意核对总投资、已下达投资、累计完成投资和计划下达投资之间的关系;(3)建设规模、年度建设内容等要填报“主要建设内容及量化的建设规模”。
  (五)请按照我委发改投资〔2010〕1420号文件要求,于2010年7月31日前将2011年流通领域中央投资计划草案和储备项目(含电子数据)、文字报告以及项目审批等有关附件报送我委。正式报送2011年流通领域中央投资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及相关附件的时间及具体要求将另行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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