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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物价局关于做好2010年行政事业性收费清理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沪财预[2011]11号
发文部门: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11-1-29
实施时间: 2011-1-29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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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市级有关单位,各区县财政局、物价局:
  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切实做好2010年本市行政事业性收费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请示》(沪财预[2010]126号)已报经市政府同意,自2011年1月1日起正式执行。经研究,现就做好收费清理相关后续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关于收费项目清理情况
  1.停止征收中央审批设立的“渔业船舶登记费”等34项收费项目(详见附件1);
  2.取消本市审批设立的“上海市公民兵役证工本费”等73项收费项目(详见附件2);
  3.降低“社会保障卡工本费”等13项收费的征收标准(详见附件3);
  4.缩小“全国大学英语四、六级报名考试费” 等4项收费的征收范围(详见附件4);
  5.“粘土砖专项资金”更名为“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并纳入政府性基金管理,具体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二、关于相关文件清理工作
  对上述收费清理事项中涉及市财政局、市物价局制发的收费立项或收费标准的规范性文件,已予以废止、停止执行或修订部分条款(详见附件5)。
  对上述收费清理事项中涉及其他部门制发的相关文件,由各部门做好废止及修订完善工作。
  此次收费清理后,本市继续保留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详见《上海市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2011年版)》(沪财预[2011]12号)。
  三、关于经费保障工作
  根据“两级政府,两级管理”原则,此次收费清理后减少的财政收入,按原收费收入级次分别由市和区县两级财政承担;相关执收单位必要的经费支出,按现行经费保障渠道分别由市和区县两级财政保障。
  四、关于其他相关后续管理工作
  (一)项目注销、变更及票据缴销
  1月底前,各有关单位应分别到同级财政和物价部门,办理《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登记和票据购买簿》、《收费许可证》的项目注销或变更手续。同时,对收费清理后涉及的财政票据予以清理,将不再使用的财政票据登记造册,报市或区县行政主管部门,由市或区县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汇总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同意后,统一销毁。
  (二)收费收入清算工作
  1.对此次收费清理涉及停征、取消的项目,市财政局已在非税收入信息系统中,对其预算科目作了统一维护,删减与收费名称相对应的预算科目,暂按收费部门“其他行政事业性收费”科目归类(详见《2011年上海市行政事业性收费科目表》)。
  2.对2011年1月1日起至各单位收文之日间已收取的相关收费收入,应在1月底前予以退付。凡通过非税收入信息系统实行收缴分离的,按系统设置的流程操作;未纳入非税收入信息系统管理的,由执收单位提出书面申请(附相关材料),报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由同级财政部门办理退付。
  3.对 2011年前欠缴、未缴的相关收费收入以及财政专户历年结余资金,应在2011年内严格按规定缴入相应级次的国库(部分教育收费按规定缴入财政专户)。
  各有关单位要认真做好收费清理落实及后续管理工作,自觉接受财政、物价部门的监督和管理。市、区(县)政府各委、办、局及其所属和归口指导、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以任何名义继续收取已停征、取消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对不按规定停征、取消、降标或变相收取相类似费用的,一经查实,将按照《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追究相关部门、单位及责任人的责任。
  特此通知。
  附件:
  1.2011年起停止征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2.2011年起取消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3.2011年起降低收费标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4.2011年起缩小收费范围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5.2010年行政事业性收费文件清理表;
  6.上海市行政事业单位财政票据销毁申请表。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物价局
  二O一一年一月二十九日

相关附件:
1.2011年起停止征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xls    
2.2011年起取消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xls    
3.2011年起降低收费标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xls    
4.2011年起缩小收费范围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xls    
5.2010年行政事业性收费文件清理表.xls    
6.上海市行政事业单位财政票据销毁申请表.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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