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可做?|帮助|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用户登录
用户名
密 码
自动登录 
新用户注册  找回密码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土地增值税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
发文文号: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号
发文部门: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1-1-31
实施时间: 2011-2-1
失效时间: 2014-2-28
法规类型: 土地增值税
所属行业: 房地产业
所属区域: 青岛
阅读人次: 4435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53号)的规定,现对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预征率调整公告如下:
  一、 对开发建设并销售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等保障性住房,仍不预征土地增值税。
  二、 对开发建设并销售政府限价商品住房,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为1%。
  三、 对开发建设并销售普通住房,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由现行的1%调至2%。
  四、 对开发建设并销售非普通住房(含别墅)和非住房(包括商业用房、写字楼等),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由现行的2%调至3%。
  五、 普通住房按市政府确定的标准执行。房地产企业开发建设不同类型的房地产要按规定分别核算,依不同的预征率申报预缴土地增值税;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预征土地增值税。
  六、 本公告自2011年2月1日起施行,《青岛市财政局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我市房地产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青财源[2010]2号)第二条停止执行。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一年一月三十一日

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预征和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公告
发文文号: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号
发文部门:青岛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2014-2-26
实施时间:2014-3-1
 

 
  • 加入收藏
  •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