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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福建省国家税务局纳税人行业分类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文文号: 闽国税函[2010]304号
发文部门: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0-12-31
实施时间:
法规类型: 税务内部行政管理
所属行业:
所属区域: 福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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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设区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福建省国家税务局纳税人行业分类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制定纳税人行业分类标准并编制纳税人分类代码是税源分类管理的基础性工作,是提高税务档案管理电子化水平实施信息管税的关键前提,是推进行业建模和开展税源分类监控、预警、分析以及实施专业纳税评估的重要支撑。因此,各单位要成立由分管局领导牵头负责,由各相关业务部门参加的工作小组,统一领导、落实分类工作。
  二、统一协调,明确分工。纳税人行业分类代码编制涵盖纳税人行业产品鉴定、税源类别鉴定、信息采集处理等事项,涉及征收管理、纳税服务、政策管理、收入核算、信息中心等多个部门,各单位要在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建立协调工作机制,明确职责分工,强化督促检查,以确保纳税人行业分类代码准确有效。
  三、各单位应于2011年3月31日前完成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行业分类代码初始化工作,6月30前完成其他纳税人的行业分类代码编制工作。
  附件:1.《行业类别代码表》(略 )
  2.《税源监控部门代码表(参考样本)》(略 )
  3.《税源类别代码表》(略 )
  4.《纳税人行业分类代码修正申请表》(略 )
  5.《纳税人行业分类代码编码规则说明》(略 )
  二O一O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附件只发电子件)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纳税人行业分类管理办法(试行)
  为了细化税源分类管理,加强税源的分类监控、预警、分析,提升行业管征和纳税评估工作水平,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纳税人行业分类标准的制定
  设区市局根据辖区内税源结构及其风险特点,按照纳税人规模、行业,兼顾所得税、国际税收等特定业务对税源进行科学分类的要求,确定全市统一的纳税人行业分类标准,并通过编写各种纳税人行业分类代码表,为每个纳税人赋予一个唯一的纳税人行业分类代码,其中纳税人行业分类代码的编制是此项工作的核心。
  二、纳税人行业分类代码的编制
  纳税人行业分类代码由行业类别代码、税源监控部门代码、税源类别代码三个部分组成,各部分之间用逗号分隔,总长度不超过20位。行业类别代码、税源监控部门代码、税源类别代码由设区市局统一编制并公布。
  (一)行业类别代码
  行业类别代码是在国标行业分类代码的基础上进行扩展编码的。行业类别代码共6位,由4位国标行业小类代码和2位行业子类代码组成。
  (二)税源监控部门代码
  税源监控部门代码共6位,由2位税务机关代码和4位纳税人序列号组成。纳税人序列号在税源监控部门内进行顺序编码,每个税源监控部门的纳税人序列号均从0001开始编制,可使用的号段为0001-9999、A001-Z999。
  (三)税源类别代码
  税源类别代码是根据各部门对税源的分类要求编制的。每种类别用1-2位拼音首字母及数字表示。纳税人涉及多个税源类别的则同时使用多个类别代码,但税源类别代码串的总长度不得超过6位。纳税人不属于任何一个税源类别的则不编制。
  三、行业类别代码的编制
  (一)《行业类别代码表》的制定与修改
  《行业类别代码表》是依据国家颁布施行的国民经济行业标准,结合本地特色行业进行扩展和细化而制定的。《行业类别代码表》由设区市局进一步细化后公布,按版本号和修正次数实行统一管理。各基层单位在实际工作中需变动的,应填写《纳税人分类代码修正申请表》,报设区市局审定、修正、公布。发生以下情况时,设区市局对《行业类别代码表》进行重新修订并发布新版本:
  1.因国家重新修订或修正国民经济行业,原有基础依据发生根本性变化或部分变化时,需对行业类别进行重新编著或部分调整的。
  2.因税收征管决策发生重大变化,原有行业类别全部或部分不适用于实际管征需求,需要重新确定行业类别的。
  (二)纳税人行业鉴定管理
  纳税人行业鉴定管理是纳税人户籍管理的一项基本工作,也是纳税人行业分类代码编制的辅助性工作。各基层单位要及时核实纳税人生产经营实际,依据各设区市局细化后的《行业类别代码表》准确鉴定纳税人行业归属。在日常管理中,要确保纳税人行业归属准确有效,并根据行业税源监控分析工作的需要,形成相应的税源监控行业。纳税人行业鉴定管理应遵照以下规则操作:
  1.每个纳税人只能鉴定一个主营行业大类及相应的小类(明细)、子类。
  2.以纳税人实际生产经营方式、实际生产经营的产品(商品、项目)、产品用途、使用的原材料和生产设备为依据,按制定的《行业类别代码表》鉴定纳税人行业归属。
  3.纳税人生产经营多种产品(商品、项目)时,以达到或超过纳税人全部生产经营收入比例的50%的产品(商品、项目)为依据,鉴定纳税人主营行业。
  4.纳税人生产经营多种产(商)品(项目),各种产(商)品(项目)的生产经营收入均未达到纳税人全部生产经营收入50%比例,以生产经营收入比例最高为依据,鉴定纳税人主营行业。特殊情况下,可以税收贡献度最高为依据,鉴定纳税人主营行业。
  四、税源监控部门代码的编制
  税源监控部门是指按照税源专业化管理的要求,打破原先的纳税人所属税务机关的划分,对税源实施分类监控的部门。各基层单位要按照本单位税源监控的实际,依据各设区市局制定的《税源监控部门代码表》确定纳税人的税源监控部门代码。《税源监控部门代码表》的制定与修改,参照《行业类别代码表》的相关规定执行。
  五、税源类别代码的编制
  为了对税源进行科学分类,除对纳税人所属行业进行细分外,还要根据收入核算、政策管理、国际税收管理、进出口业务管理等特定业务的需要,对纳税人设定相应的税源类别标识,如纯所得税户、台资企业、非居民企业、行业典型企业等。各单位要按照本单位税源分类管理的实际,依据《税源类别代码表》确定纳税人的税源类别。
  六、工作机制
  (一)设区市局成立纳税人分类代码编写组,负责制定、修正《行业类别代码表》、《税源监控部门代码表》和《税源类别代码表》,指导各基层单位落实纳税人分类代码编制工作。
  (二)纳税人分类代码的录入由税源管理部门负责,此工作涵盖纳税人行业鉴定、税源类别鉴定等工作。新登记户的纳税人分类代码由税源管理部门结合登记核查工作进行编制、录入。税源管理部门在实地核查、户籍巡查等日常管理业务中发现纳税人实际生产经营发生变化,应及时更正纳税人分类代码,确保纳税人分类代码真实有效。
  (三)税务登记、资格认定等部门要在办理过程中同步做好纳税人行业鉴定、税源类别鉴定等配套工作,为税源管理部门落实纳税人分类代码编制工作提供相关信息。税源监控、纳税评估、收入核算等部门发现纳税人分类代码有误或已经发生变化,应及时通知税源管理部门进行更正。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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