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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广东省人民政府印发广东省调整完善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文文号: 粤府[2010]169号
发文部门: 广东省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 2010-12-23
实施时间: 2011-1-1
法规类型: 财政法规
所属行业:
所属区域: 广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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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广东省调整完善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财政厅反映。
  广东省人民政府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广东省调整完善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规范省和市县政府间财政分配关系,完善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调整完善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必要性
  在中央分税制改革基础上,我省自1996年开始实施分税分成财政体制改革,确立了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基本框架,为经济财政又好又快发展奠定了良好的体制基础。但在经济社会发展中也面临着区域发展不平衡、部分县域财力基础薄弱等突出问题,省级财政承担的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保障欠发达地区县以下政权基本财力、完善生态地区发展补偿机制以及保障和改善民生的任务十分繁重,亟需通过调整完善财政体制,合理调整省和市县政府间财政收入分配格局,在保障市县既得财力和经济发展积极性的基础上,增强省级宏观调控能力,为进一步加大财政转移支付力度,适度均衡地区财力,缩小地区间基本公共服务能力差距奠定体制基础;为集中财力办大事,最终实现全省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发展目标和推进主体功能区建设提供更加坚实的财力保障。
  二、指导思想与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和促进区域协调发展为出发点,合理调整省以下各级财政收入划分范围,进一步形成省级与市县财政收入同步增长机制,适当增加省级财力,增强省级对经济社会发展的调控能力,为促进区域协调发展,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实现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创造条件。
  (二)基本原则。
  1.统筹协调,调动多方积极性。统筹考虑各区域发展需要和各级政府职能,充分调动市县发展经济、增收节支的积极性,促进经济发展和财政收入协调增长。
  2.总体稳定,适度调整。坚持分税制总体框架,充分考虑各级政府的利益分配格局,按照“存量不变、增量调整”的方式,确保各级政府既得财力。
  3.集中投向,促进发展。省级因体制调整集中的财力,主要用于支持欠发达地区加快发展、缩小差距,同时制订面向全省的产业发展财政政策,促进珠江三角洲地区提升综合竞争力,带动粤东西北地区加快发展。
  4.政策统一,确保公平。坚持全省一盘棋、一个政策,不对个别地方、个别行业或个别企业的特殊问题开口子,不搞区别对待,确保财政体制统一规范。
  三、调整的主要内容
  (一)理顺所得税分配关系。
  除南方电网公司、中国电信广东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东有限公司、广东电网公司、广东中烟工业有限责任公司和省粤电集团有限公司企业所得税,以及中央返还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继续作为省级固定收入外,其他所得税地方收入部分均由省级与市县按“五五”比例分享。
  理顺所得税分配关系后,相应取消中央下划企业所得税和利息所得税超基数增量分配办法;广东中烟工业有限责任公司企业所得税继续按照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卷烟工业企业税收分配方案〉的通知》(粤财工[2005]23号)执行;省内跨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继续按照省财政厅等部门《关于印发〈跨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粤财预[2008]120号)执行。
  (二)调整省级与市县共享收入比例。
  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土地增值税地方收入部分,省级与市县分享比例由“四六”调整为“五五”。
  对今后国家新开征税种或财税政策调整涉及省级与市县财政收入划分的,另行研究确定分配办法。各级非税收入划分方式及分享比例按现行非税收入办法执行。
  四、调整后各级财政收入划分
  按照省政府《印发〈广东省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1995]105号)和《转发国务院关于印发所得税收入分享改革方案的通知》(粤府[2002]26号)有关规定,调整后各级财政收入具体划分如下:
  省级固定收入:地方铁路(三茂铁路总公司、广梅汕铁路总公司)和南方航空集团公司运输营业税,金融保险业营业税(不含各银行总行、各保险总公司集中缴纳的营业税);电力增值税(维持原体制执行范围不变);南方电网公司、中国电信广东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东有限公司、广东电网公司、广东中烟工业有限责任公司和省粤电集团有限公司企业所得税以及中央返还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消费税、增值税增量中央1∶0.3系数返还部分。具体分享比例如下表:
  省级固定收入分享比例
  收入项目                        中央分享  省级分享
  地方铁路(三茂铁路总公司、广梅汕铁路总公司)
和南方航空集团公司运输营业税,金融保险业营业税(不      /    100%
含各银行总行、各保险总公司集中缴纳的营业税);
中央返还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消费税、增值税增量
中央1∶0.3系数返还部分
  电力增值税(维持原体制执行范围不变)           75%    25%
  南方电网公司、中国电信广东公司、中国移动
通信集团广东有限公司、广东电网公司、广东中烟         60%    40%
工业有限责任公司和省粤电集团有限公司企业所得税
  
  市县固定收入:增值税(不含属于省级固定收入部分),房产税,车船税,资源税(不含海洋石油资源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契税,城市维护建设税,烟叶税。具体分享比例如下表:
  市县固定收入分享比例
  收入项目                        中央分享  市县分享
  增值税(不含属于省级固定收入部分)            75%    25%
  房产税,车船税,资源税(不含海洋
石油资源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             /     100%
花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
契税,城市维护建设税,烟叶税
  
  省级与市县共享收入:营业税(不含各银行总行、各保险总公司集中缴纳的营业税以及属于省级固定收入部分),企业所得税(不含属于中央固定收入及省级固定收入部分),个人所得税(含利息所得税),土地增值税。具体分享比例如下表:
  省级与市县共享收入分享比例
  收入项目                        中央分享  省级分享  市县分享
  企业所得税(不含属于中央固定
收入和省级固定收入部分),                  60%     20%    20%
个人所得税(含利息所得税)
  营业税(不含各银行总行、各保险
总公司集中缴纳的营业税以及属于                /      50%    50%
省级固定收入部分),土地增值税
  五、确定基数
  为简化操作,财政体制执行中各项税收收入均按规定的省级和市县分享比例分别缴入省级库和市县库。基数确定以2010年为基期年,具体确定办法由省财政厅根据实际情况另行研究制订。
  体制调整后,如以后年度各市县上划或省级下划收入达不到基数的,则当年相应扣减基数返还或基数上解。
  六、清理规范财政体制上解事项
  各市县财政对省级财政上解项目中,对性质相同、数额固定的单位上划经费上解项目予以归并,根据事业发展需要或者中央规定确需保留的予以保留。具体由省财政厅在财政决算工作中执行。
  七、完善财政转移支付机制
  进一步完善财政转移支付机制,通过完善激励型财政机制、实施生态激励型财政机制、建立县以下政权基本财力保障机制和推进省直管县财政体制改革等,逐步增加一般性转移支付,规范专项转移支付,增强欠发达地区的财政保障能力,缩小地区间差距,推进全省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进程。同时,通过制订面向全省的产业发展财政政策,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推动全省产业转型升级,支持珠江三角洲地区提升产业结构,带动粤东西北地区进一步加快发展,服务和保障全省经济社会实现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
  八、其他规定
  本方案自2011年1月1日起执行。此前出台的有关财政体制规定与本方案不符的,以本方案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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