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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辽宁省财政厅省中小企业局关于实施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政府采购政策的指导意见
发文文号: 辽财采[2009]406号
发文部门: 辽宁省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09-6-23
实施时间: 2009-6-23
失效时间: 2011-12-23
法规类型: 政府采购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辽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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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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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财政局、中小企业局,省直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积极应对当前国际金融危机,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充分发挥政府采购对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积极作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及《辽宁省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的有关要求,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加强政策实施的组织领导,全面贯彻落实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政府采购政策
  中小企业在保障和增加就业、推动经济发展、方便群众生活、促进市场竞争、推进技术创新和保持社会稳定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实施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是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辽宁省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等法律法规的客观要求,是运用财政政策工具扩大国内需求、改善民生、拉动消费、带动生产、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增长的重要举措。各级财政和中小企业行政管理部门要从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保增长、扩内需、促振兴”战略部署及经济社会发展战略全局出发,切实提高对实施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政府采购政策重要性的认识,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增进部门间的协调配合。
  各级财政、中小企业行政管理部门要确定一位领导同志负责,指定专门工作机构具体落实,实行严格的工作责任制,为全方位推进政策实施提供组织保障。在此基础上,财政和中小企业行政管理部门要建立健全采购中小企业产品、服务的工作协调机制,共同研究确定采购中小企业商品、服务的目标和任务,研究制定切实可行的政策措施,监督检查政策实施情况,协商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充分发挥政府采购优先购买的政策功能和市场导向作用,努力构建优先采购中小企业商品、服务的政策环境。
  二、加强政府采购信息服务平台建设,为中小企业参与政府采购活动提供指导和服务
  各级财政、中小企业行政管理部门要通过政府工作体系和新闻媒介等多种渠道,采取多种形式大力宣传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重要作用,通过政府采购网、中小企业网、电视、报刊、广播等信息平台加强对中小企业及其提供商品、服务的宣传,增进采购单位和社会各界对中小企业的了解及支持。充分调动社会各界力量,共同推进工作深入开展。要加强信息服务平台建设,建立健全地方政府采购网站,完善相关配套服务措施,及时公开发布政府采购信息,并适时与地方中小企业网相链接,建立起中小企业快捷、便利获取政府采购信息的“绿色通道”,为改善中小企业经营环境发挥积极作用。
  要积极为中小企业提供政策指导及业务培训,公告采购活动程序和供应商基本条件,指导相关企业科学编制投标(报价)文件,有效提高中小企业提供的商品、服务的中标(成交)率。
  三、明确中小企业商品、服务优先采购原则,支持中小企业开拓市场
  采购单位和集中采购机构、采购代理机构在确定采购项目评审标准时,必须充分考虑优先采购中小企业商品、服务等政策要求。在国家作出统一规定之前,我省对中小企业的商品、服务在采购项目评审中设定以下优先采购原则:
  一是实行中小企业优先,对于供应商生产经营规模和类型方面,在商品或服务的性能、质量、价格总体相同的条件下,优先采购中小企业提供的商品、服务。
  二是设定中小企业商品或服务价格优惠政策,对于直接制造产品的生产性中小企业(不包括代理商、经销商)提供的商品、服务,在满足基本技术条件的前提下,按照规定采用最低评标价法和性价比法评标(评审)的采购项目,可以对其投标价格(报价)给予5%—10%幅度不等的价格扣除;采用综合评分法评标(评审)的采购项目,对价格部分给予相应评标(评审)分值5%—10%幅度不等的加分。
  三是支持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对于同属中小企业的,在商品或服务的性能、质量、价格总体相同的条件下,优先采购国家和省评定的“专、精、特、新”产品。
  四是激励中小企业完善品牌建设,在商品或服务的性能、质量、价格总体相同的条件下,优先采购获得国家驰名商标、省著名商标、国家和省名牌产品、国家地理标识产品、境外注册自有商标、国家重点支持名牌出口商品等荣誉称号的中小企业产品。
  五是鼓励中小企业集群发展,在商品或服务的性能、质量、价格总体相同的条件下,优先采购生产基地设在“五点一线”沿海经济带园区和省级经济技术开发区等中小企业提供的商品、服务。通过实施上述优先采购政策,稳步提高中小企业提供的商品、服务在政府采购规模中的比重。
  四、加强采购项目监管和采购资金使用监督,确保中小企业商品、服务采购规模持续稳定增长
  在兼顾公平竞争、同质同价的基础上,适当向中小企业倾斜,优先安排向中小企业采购商品、服务,是采购单位和集中采购机构、采购代理机构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必须遵守的一项法律义务。
  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对采购项目实施过程的监管,对采购单位有意规避采购中小企业商品、服务或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合同约定中小企业商品、服务的,要责令其纠正,否则不予支付采购资金。通过强化采购项目实施和采购资金使用的监督,有效地扩大中小企业商品、服务的市场容量,确保中小企业商品、服务采购量持续稳定地增长,确保中小企业商品、服务采购量增长幅度高于政府采购规模增长幅度,确保未来三年中小企业商品、服务在政府采购中的比重明显提高。
  五、建立信息反馈制度并追踪问效,促进中小企业不断改进商品及服务质量
  各级财政、中小企业行政管理部门要建立采购中小企业商品、服务的信息反馈制度,采购单位要及时反馈中小企业商品、服务的使用情况。对采购单位提出不同意见的,财政、中小企业行政管理部门要开展调查论证,向有关企业提出改进意见或建议,促进有关企业不断提高商品、服务的质量。采购单位和集中采购机构、采购代理机构要建立中小企业参与政府采购活动记录制度,实行信用管理,对不能按照合同约定提供商品、服务的,及时通报同级财政部门和中小企业行政管理部门,并由财政部门责令中标(成交)中小企业限期纠正,否则不予支付合同价款。各级财政、中小企业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政府采购政策实施情况进行考核并追踪问效,同时加强同监察、审计等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的沟通,共同推进政府采购政策的更好更快落实。

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停止执行有关政府采购优惠政策的通知
发文文号:辽财采[2011]1059号
发文部门:辽宁省财政厅
发文时间:2011-12-23
实施时间:2011-1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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