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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杭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杭州市财政扶持企业项目专项审计报告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
发文文号: 杭财企[2010]897号
发文部门: 杭州市财政局
发文时间: 2010-10-25
实施时间: 2010-10-25
法规类型: 业务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杭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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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市级有关部门、各区、县(市)财政局、各有关审计机构:
  为规范杭州市财政资助项目的管理,我局制定了《杭州市财政扶持企业项目专项审计报告指导意见(试行)》,现印发给你们,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企业申报各项财政资(补)助项目的支出须单独设账进行核算,未单独设账核算的项目,从2011年起,财政及相关部门不再受理其申请。
  二、申请财政(补)项目原则上均需出具会计师事务所的项目专项审计报告。其中,对项目投资额50万元以下的项目,是否出具项目专项审计报告由项目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共同协商确定。
  三、项目专项审计报告由具有审计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依法实施审计后出具。企业应根据自身的规模和业务特点,选择会计师事务所,并按“谁委托、谁付费”的原则支付审计费用。
  四、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应遵守法律法规、职业道德规范,依据《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的要求,恪守“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对企业申请财政资助的项目,根据业务约定,按照相关业务准则的规定进行审计,并依据本指导意见要求,出具项目专项审计报告,对所出具的审计报告承担相应的责任。
  五、企业要主动配合注册会计师实施项目专项审计,按业务约定的要求提供审计相关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作出承诺,承担相应的责任。
  企业不得授意、强制要求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不实或者不当的审计意见以及提出其他不合理要求。
  六、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执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通报,情节严重的追究其法律责任。对提供不实审计报告的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其出具的专项审计报告今后不再作为财政资助的依据。
  企业提供虚假会计信息及相关资料和文件,授意、强制要求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出具内容不实或者虚假审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必要时追究企业直接责任人员和其他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附件1:《杭州市财政扶持企业项目专项审计报告指导意见(试行)》
  附件2:《指导意见附表》
  附件1:
  杭州市财政扶持企业项目专项审计报告指导意见(试行)
  为进一步提高企业申报财政扶持企业项目的信息质量,发挥社会中介机构项目审计的作用,规范企业财政资助项目的申报工作,结合近年来财政资助项目的审计做法,特制定本指导意见。
  第一章  总  则
  一、本意见适用于企业申请杭州市各项财政扶持企业资金(主要以投资额为资助依据的专项资金)的项目。国家对有关资助项目实际投入额有明确规定的,可按国家规定执行。
  二、项目专项审计报告由审计报告和附表构成,审计报告主要包括委托项目审计企业的基本情况、审计项目的情况和审计结论三部分;附表是项目审计报告的主要内容之一,是审计报告的附件。
  第二章  审计报告
  一、委托项目审计企业的基本情况
  (一)企业基本概况,包括成立时间、经营范围、国地税登记注册区域及税号;企业实收资本的构成情况。
  (二)企业申请资助当年及上一年的基本经营情况,包括主要经济指标如销售、盈亏、重大投资等情况,以及经营中需要特别说明的情况。
  (三)申请资助企业当年和上两年获得的国家、省、市各类财政资助情况以及当前正在申报其他各类财政资金情况,其中:已获得资助情况按表列格式内容进行披露(详见《企业已获得的财政扶持资金情况表》),正在申报情况用文字进行披露。
  (四)企业管理规范情况,是否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体系,诚信纳税,申请资助企业当年和上年有无重大税务违法案件。
  (五)其他需特别说明的事项。
  二、审计项目的情况
  (一)项目备案、核准、立项、调整、变化及其他情况;
  (二)项目基本情况:包括项目计划总投资(或用款计划)、资金构成、建设(或研发)周期、批准日情况;项目主要内容、预期效果。
  (三)项目实施周期、实施情况、实际完工效果。
  (四)项目是否纳入企业财务统一管理,是否单独设账进行核算。
  三、审计结论要点
  (一)项目实际投入额
  按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有关规定,项目实际投入额是计算项目财政资助额的依据。
  项目实际投入额确认的一般原则:企业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会计制度》规定进行核算,注册会计师对项目的相关凭证、账册进行审计的基础上,按相关会计科目增加额为基础进行确认。
  企业开办费用、企业场地购置或租赁支出、生产原料采购和生产性支出、广告和销售费用、行政办公支出等不得作为实际投入额。
  实际投入额按以下三类划分,具体标准:
  1、工业类投入项目
  工业类投入项目主要包括技术改造、循环经济、工业信息化应用、海洋经济等项目,以及高技术、集成电路、信息服务业、医药等产业化项目。
  项目实际投入额主要为设备投资额,包括通过购置、自行建造、融资租入等方式形成的企业固定资产(设备)价值;其它投入(如土建投入)须直接用于项目,且有关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有明确的规定。
  2、研发投入项目
  研发投入项目主要包括集成电路、信息服务业、医药等研发项目。
  根据财政部《关于企业加强研发费用财务管理的若干意见》(财企[2007]194号)规定,企业研发费用,指企业在产品、技术、材料、工艺、标准的研究、开发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费用,具体包括:
  ①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
  ②企业在职研发人员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等人工费用以及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
  ③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房屋等固定资产的折旧费或租赁费以及相关固定资产的运行维护、维修等费用;
  ④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的摊销费用;
  ⑤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设备调整及检验费,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试制产品的检验费等;
  ⑥研发成果的论证、评审、验收、评估以及知识产权的申请费、注册费、代理费等费用;
  ⑦通过外包、合作研发等方式,委托其他单位、个人或者与之合作进行研发而支付的费用;
  ⑧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包括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会议费、差旅费、办公费、外事费、研发人员培训费、培养费、专家咨询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用等。
  企业如有多个研发项目同时进行研发,费用的分摊必须有具体的操作办法,否则,不列入研发项目的实际投入额。
  3、服务类投入项目
  服务类投入项目主要包括商贸发展、物流业、服务业引导、各类平台建设等项目。
  项目投入额主要包括商业设施改造装修、设备(设施)和软件购置(构成无形资产)投入,有研发内容的,可包括与项目直接相关的核心研发人员工资。其它投入须直接用于项目,且有关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有明确的规定。
  (二)项目实施情况
  项目实施的内容是否与备案、核准、确认的内容相一致;项目实际的实施时间,是否在项目备案、核准的实施期内实施。
  (三)项目申请资助情况
  本项目的实际投入额是否和企业已获得及正在申请的其他财政资助项目的实际投入额存在重复,是或否均需进行披露。
  (四)项目实施后的绩效情况
  项目完工后,企业已取得的实际经济效益情况,包括:销售收入、税金、利润、创汇,以及其他显著效益情况、社会效益情况。
  (五)项目实际投入额的付款(或分摊)情况
  已付款(或已分摊)、未付款(或未分摊)情况,未付款(或未分摊)金额需说明原因,若为研发项目应披露费用的分摊原则。
  (六)项目实际投入额的发票取得情况
  已取得、未取得发票情况,未取得发票金额需说明原因。
  (七)实际投入额转入固定资产情况
  本项目转入固定资产情况,包括:房屋建筑物、设备、设施等转入固定资产情况,分别进行披露。
  (八)项目投入中关联交易情况
  是否存在关联企业交易情况,有或没有均需进行披露,如存在关联交易,应对其交易价格是否公允进行说明;
  (九)项目投资主体和申请主体情况
  取得的原始发票与申请资助的单位名称是否完全一致,是或否均需进行披露。
  (十)搬迁企业项目特别情况
  申请资助企业为杭州市搬迁企业的,其搬迁后实施的技术改造项目,还应披露企业搬迁补偿资金情况,包括:搬迁补偿资金总额、房屋建筑物补偿额、设备补偿额等,同时需披露企业申报项目资助当期的固定资产总额、房屋建筑物总额、设备总额情况。
  (十一)其他情况
  1、其他对使用本专项审计报告可能存在的不确定性需特别说明的事项。
  2、注册会计师在审计中认为的其他重要事项,应在审计报告中披露。
  第三章 审计报告附表
  审计报告附表内容可通过《工业类投入项目完成投资财务清单》、《研发投入项目完成投资财务清单》、《服务类投入项目完成投资财务清单》(以下简称“财务清单”)来反映,主要是对审计结果的过程反映。财务清单可根据项目投资的大小,多页提供,每页需小计反映,终了有合计金额;也可根据需要增加栏次。财务清单需反映的信息主要有:
  一、工业性投入项目发票所附记账凭证的号码、账户处理、设备名称、发票号码、供应或服务商、入账金额等。
  研发投入项目费用发生或分摊的记账凭证号码、账户处理、内容摘要、发生金额等;技术受让等发票所附记账凭证的号码、账户处理、发票号码、入账金额等;
  服务性投入项目发生或分摊的记账凭证号码、账户处理、发生金额等;技术受让等发票所附记账凭证的号码、账户处理、发票号码、入账金额等;
  二、付款所附记账凭证的号码、付款金额等;
  三、转入固定资产的记账凭证号、转账金额等;转入无形资产或技术开发费的记账凭证号、转账金额等。
  四、工业性投入项目在附表中每笔投入发生额需按购入、付款到转固定资产进行全过程反映;研发投入项目在附表中每笔投入也需按费用归类进行反映;服务性项目在附表中每笔投入应分类分别进行披露。
  二〇一〇年十月二十五日

相关附件:
附件2:《指导意见附表》.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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