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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云南省水利厅关于转发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云财综[2009]163号
发文部门: 云南省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09-12-6
实施时间: 2009-12-6
法规类型: 行政性收费项目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云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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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州、市财政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水利局: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关于印发<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08〕79号)转发你们,并作如下补充规定,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云南省境内收取的水资源费按1:3:2:4的比例,在中央、省和取水口所在州(市)、县(市、区)级财政之间进行分配。
  省财政厅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征收机关填写“一般缴款书”时,须注明预算科目名称(水资源费)、科目编码(1030202)、预算级次和具体缴纳金额。
  三、为减轻农民负担,促进农业生产,增加农业收入,暂不对农村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水,农业生产用水征收水资源费。
  四、用于《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至(六)款的支出,不得低于同级水资源费支出的60%。
  五、跨州、市、县、区调水和水利水电工程水资源费的分配比例,由所在地政府协商一致后,报省财政厅等部门审核同意后执行。所在地政府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由省财政厅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分配意见,报省政府批准后执行。
  六、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由省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财政、水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七、征收机关受理缴费人缓解申请的具体管理办法,由省水利厅商省财政厅、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另行规定。
  省财政厅 省发展改革委 省水利厅
  二○○九年十二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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